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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793】利伐沙班颗粒生物等效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793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利伐沙班颗粒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利伐沙班颗粒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0-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1)成人 :预防非瓣膜性心房颤动患者中缺血性卒中和系统性栓塞; 治疗和预防静脉血栓栓塞症(深静脉血栓和肺血栓栓塞症)的复发。 (2)儿童: 静脉血栓栓塞症的治疗及预防复发。 Fontan手术后血栓和栓塞的预防。

试验通俗题目

利伐沙班颗粒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利伐沙班颗粒在健康受试者中单中心、随机、开放、两制剂、单次给药、四周期、完全重复交叉空腹/餐后生物等效性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05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主要终点评价指标,分别比较在空腹/餐后状态下口服受试制剂利伐沙班颗粒(生产厂家: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与参比制剂利伐沙班细粒剂(持证商:バイエル薬品株式会社,商品名:Xarelto®)后在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评价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利伐沙班颗粒和参比制剂利伐沙班细粒剂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交叉设计

试验分期

BE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18周岁和65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受试者,性别比例适当;2.体重:男性≥50.0kg,女性≥45.0kg,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在19.0~26.0kg/m2之间(包括边界值);3.90mmHg≤收缩压<140mmHg,60mmHg≤舒张压<90 mmHg者,55次/分≤脉搏≤100次/分,体温正常;4.试验前已经详细了解试验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以及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潜在的危险,并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能与研究者良好沟通,遵从整个研究的要求,且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器械临床试验并使用试验药物/器械者;2.(问询)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统疾病;3.(问询)既往有凝血功能障碍者(如血管性血友病、血友病、肝病伴凝血功能障碍患者),或有出血倾向者(如反复牙龈出血),或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4.(问询)试验前 6 个月内有任何可能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史者(如出血性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脑部或脊椎损伤、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颅内出血、已知或疑似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血管动脉瘤、重大脊椎内或脑内血管畸形、炎症性肠病、食管炎、胃炎、胃食管返流病、鼻出血、牙龈出血、胃肠道出血、泌尿生殖道出血、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视网膜血管性疾病、支气管扩张症或肺出血史等);5.(问询)试验前7天内有呕吐、腹泻病史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生理状况者;6.(问询)有特定过敏史者(哮喘、荨麻疹、湿疹等),或对任一种药物、食物或花粉过敏者,或已知对利伐沙班过敏者;7.(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失血或献血超过400mL,或打算在试验期间献血者;8.(问询)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试验前两周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不愿意或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9.(问询)女性受试者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口服避孕药者,或试验前6个月内使用过长效雌激素/孕激素注射剂或埋植剂者;10.试验前7天内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尿常规等),试验前14天内心电图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特别是肌酐清除率≤80 mL/min者{肌酐清除率 Cockcroft-Gault计算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18×Scr(μmol/L)],肌酐清除率计算过程中应注意肌酐的单位;女性按计算结果×0.85};11.乙丙肝艾滋梅毒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有临床意义者;12.(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13.(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 17.7 mL乙醇,即1单位= 354 mL酒精量为5%的啤酒或44 mL酒精量为40%的白酒或147 mL酒精量为12%的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14.(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或尼古丁制品(比如含尼古丁成分的贴剂、口香糖等)者;15.(问询)试验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16.(问询)自筛选至-2天入院期间摄入任何富含咖啡因/黄嘌呤等特殊成份的食物或饮品(如浓茶、咖啡、巧克力、可乐、动物内脏、葡萄柚、火龙果、芒果等),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食用上述食物或饮品者;17.(问询)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18.(问询)试验前 30 天内使用过任何抗凝血、影响止血作用的药物者,如普通肝素、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地西卢定等)、溶栓药物、维生素 K 拮抗剂、利伐沙班、阿哌沙班、GPⅡb/Ⅲa 受体拮抗剂、噻氯匹定、双嘧达莫、普拉格雷、替格瑞洛、右旋糖苷、磺吡酮、氯吡格雷、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乙酰水杨酸(ASA)、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选择性 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等,或纤维蛋白溶解剂;19.(问询)不能进食或存在吞咽困难,对饮食有特殊要求和/或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20.(问询)有哮喘病史或者癫痫发作史者;21.(问询)试验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中草药产品或接种疫苗者;22.(问询)从事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等伴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者;23.(问询)不能忍受静脉穿刺和/或有晕血、晕针史者;24.(问询)有遗传性半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病史者;25.(问询)试验前一年内使用过任何毒品者;26.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27.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3001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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