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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197】KL-A167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的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197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泰特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塔戈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08-2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KL-A167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的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KL-A167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Ⅰ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11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KL-A167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5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03-19

试验终止时间

2019-08-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 ≥ 18岁,≤ 65岁;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进展的淋巴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必须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3.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为0~1分(见附件4),预计生存期 ≥ 3个月;4.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0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50 × 109/L;血红蛋白浓度 ≥ 7.0 g/d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 × 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 ≤ 5倍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征患者,TBIL ≤ 3 × ULN; c) 肾功能:血肌酐(Cr)≤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45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上限10 s和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上限3 s ;e) 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5.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且从以前的毒性反应中恢复;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者需停药12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6.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7.可以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2.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和胃肠道粘膜内癌除外);3.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4.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或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5.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接受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研究用药前4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6.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7.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0 mmol/L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8.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9.慢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而HBV DNA拷贝数超过正常检测值上限;或慢性丙型肝炎血液筛查阳性(HCV抗体阳性);10.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11.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12.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car-T细胞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13.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 3级者;14.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6个月以内、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15.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16.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17.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18.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19.研究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20.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00041;3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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