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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0927】Nivolumab或安慰剂辅助治疗肝细胞癌受试者的随机双盲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0927

试验状态

主动暂停(申办方于2020年07月03日主动停止研究在中国大陆开展)

药物名称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1-1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Nivolumab或安慰剂辅助治疗肝细胞癌受试者的随机双盲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在根治性肝切除术或消融术后处于高复发风险肝细胞癌患者中比较nivolumab 辅助治疗和安慰剂的随机双盲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该研究评估nivolumab单药治疗在根治性切除或消融术后处于高复发风险的肝细胞癌(HCC)受试者中的安全和疗效,为无有效治疗方案的人群解决医疗需求。根据其和安慰剂间的比较,该研究将通过测量无复发生存期(RFS)来直接比较临床获益。该研究也将提供总生存期(OS)、安全性和健康结局的数据,以进一步表征nivolumab 单药辅助治疗的总体风险/获益。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6 ; 国际: 5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a) 受试者的 HCC 必须为初次诊断,且适合接受根治性切除术或局部消融 术。 b) 若受试者患有非病毒相关 HCC 或者 HBV-HCC 或 HCV-HCC,则适合 入选,具体规定如下: i) 非 HBV 且非 HCV 相关 HCC ii) HBV-HCC: (1) 治愈的 HBV 感染(通过可检出的 HBV 表面抗体、可检出的 HBV 核心抗体、不可检出的 HBV DNA 和不可检出 HBV 表面 抗原证实),或 (2) 慢性 HBV 感染,通过可检出的 HBV 表面抗原或 HBV DNA 证实。慢性 HBV 感染受试者必须接受抗病毒治疗且 HBV DNA 必须<500 IU/mL iii) HCV-HCC: (1) 治愈的 HCV 感染,通过可检出的抗体证实,或 (2) 慢性 HCV 感染,通过可检出的 HCV RNA 证实。;2.c) 若受试者接受以下治疗,则有资格入组: i) 肝切除术且具有以下肿瘤特征: (1) 最多 3 个肿瘤,至少有一个肿瘤的直径>5 cm,无大血管侵袭 证据,或 (2) 最多 3 个肿瘤,无肿瘤的直径>5 cm,但切除样本的病理学报 告中确认出现微血管浸润(定义为中央肝静脉、门静脉或囊状 大血管中 出现肿瘤 栓塞)或 低分化 / 未分 化的 HCC( G3- G4)。注:病理学报告中存在大血管侵袭证据的受试者可入 组研究,条件是术前影像学测试确认切除术前不存在大血管侵 袭,或 (3) 超过 3 个肿瘤,无肿瘤的直径>5 cm,且无大血管侵袭证据 Ii) 局部消融术[射频消融(RFA)或微波消融(MWA))]且具有以下 肿瘤特征: (1) 单个肿瘤>3cm 但≤5cm,或 (2) 多个肿瘤(最多 4 个),无直径>5cm 的肿瘤 d) 受试者的病理学报告中必须证实有完全切除或局部消融术后必须取得放射学证实的完全缓解 e) 在启动研究治疗前,需进行组织学确认。随机分组时,需从切除的疾病部位,或在消融术前(3个月前)或消融术时进行活检采集新鲜的肿瘤组织。 f) 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所有受试者需进行影像学检查,确认完成手术切除肿瘤或局部消融术后至少4周的无病状态。 g) Child-Pugh评分为5或6 h)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者1 i) 筛选实验室检查值需符合标准;

排除标准

1.1) 目标疾病例外情况 a) 已知纤维板层 HCC、肉瘤样 HCC 或混合胆管癌和 HCC b) 既往 HCC 复发 c) 任何肿瘤转移或共存恶性疾病的证据 d) 影像学测试显示大血管浸润证据的受试者 e) 接受肝移植或等待肝移植的受试者;2.2)身体状况 a) 活动性合并感染: i) 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通过可检测的 HBV 表面抗原(HBs Ag)或 HBV DNA 和 HCV RNA 证实,或 ii) 乙型肝炎受试者伴随丁型肝炎感染 b)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 综合征(艾滋病)。注:HIV 检验必须在当地强制要求的地点进行 (参见附录 8)。 c),研究者认为会增加与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有关的风险、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方案治疗的能力、或妨碍研究结果的解释的严重或未得到 控制的任何疾病。 d)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患有 I 型糖尿病、 只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疾 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没有外部刺激因素不会复发 的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e) 患有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 强的 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疾病的受试者。在 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使用>10 mg 每日强的松等效剂 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以及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 f) 过去 3 年内有恶性肿瘤活动,除非是局部可治愈肿瘤且已经明显治 愈,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或前列腺、子宫颈或乳 腺原位癌。;3.3) 既往/伴随治疗 a) 受试者在切除术或消融术之前或之后曾接受过任何 HCC 治疗,包括局 部区域治疗。 b)研究期间,受试者接受或预期接受基于 IFN 的治疗。 c) 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或抗 CTLA-4 抗体治疗,或 任何其他以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为靶点的抗体或药物。 d) 在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旨在支持整体健康状况或治疗研究疾病的植 物制剂治疗(例如,草药补品或中药)。 4)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a) 孕检阳性。 5) 过敏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 a) 对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b) 对研究药物的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6) 其他排除标准 a) 犯人或被强行监禁者。(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监禁者可入选 或允许继续作为受试者。适用条件严格且必须由百时美施贵宝或指定人员批准。 b) 因治疗精神病或身体疾病(如传染病)而被强制拘禁者 对本研究的合格标准已进行了认真的推敲,以确保研究受试者的安全,确保研究的结果可用。受试者必须符合所有的合格标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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