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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224】评价CBP-201在中国受试者中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topic Dermatitis, AD)的一项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122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CBP-201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CBP-201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4-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CBP-201在中国受试者中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topic Dermatitis, AD)的一项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CBP-201在中国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成人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标签的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4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CBP-201在中重度AD受试者中的安全性;次要目的:1.评估CBP-201在中重度AD受试者中的有效性;2. 评估CBP-201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7-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筛选时18岁≤年龄≤75岁,性别不限。;2.筛选时诊断为特应性皮炎(根据美国皮肤病学会一致性标准,2014[1]),且同时满足以下4项: a) 筛选时患病≥1年; b) 筛选和基线时IGA评分≥3(根据经验证的特应性皮炎研究者总体评估[vIGA-AD™]量表); c) EASI评分≥12; d) 总AD累及的BSA百分比≥10%。;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受试者以及未进行输精管结扎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开始到停药后随访8周期间)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绝经后的女性(通过检测卵泡刺激素[FSH]确定,定义为未使用已知会导致闭经的药物的情况下连续闭经至少12个月,并且记录的FSH水平大于40mIU/mL或在绝经后期范围内的女性)以及在筛选前有进行手术绝育(即,输卵管结扎或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的记录的女性可视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高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i. 禁欲(只有在其属于受试者常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时才可接受); ii. 激素(口服、贴剂、环、注射、埋植)结合男用避孕套。该措施必须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至少30天开始使用,否则必须使用另一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iii. 宫内避孕器(IUD)结合男用避孕套。;4.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和相关程序。;5.受试者有能力了解研究要求和过程,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ICF。;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抗白细胞介素-4受体α(IL-4Rα)或白细胞介素-13(IL-13)抗体治疗,但应答不佳(包括治疗失败或发生了难以接受的治疗相关不良反应)。;2.D1访视前2周内曾接受过以下外用治疗: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Janus激酶(JAK)抑制剂或芳香烃受体激动剂。;3.D1访视前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如果已知)内曾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喷剂除外)或其他免疫抑制/免疫调节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孢素、霉酚酸酯、硫唑嘌呤、甲氨蝶呤、JAK抑制剂和各种生物制剂)的全身性治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4.D1访视前6个月内曾接受过免疫细胞耗竭剂(如利妥昔单抗)治疗。;5.D1访视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如果已知)内曾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6.存在除特应性皮炎外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合并症。;7.已知或怀疑在D1访视前6个月内有免疫抑制/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侵袭性机会感染,如曲霉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李斯特菌病、肺孢子虫病,即使感染已消退),或存在异常频繁的复发性感染或持续性感染。;8.D1访视前1周内,存在需要接受抗感染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寄生虫药物、抗原虫药物,或者抗真菌药物)全身性治疗的急性或慢性感染(感染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9.D1访视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或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10.D1访视前6个月内有寄生虫感染史。;11.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伴HBV-DNA阳性;或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伴HCV核糖核酸(RNA)聚合酶链反应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12.筛选时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潜伏性结核病,或有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病史的受试者; 注: - 除非有明确的医学记录,证明受试者已经得到充分治疗,并且目前可以开始接受生物制剂治疗(根据研究者和/或感染疾病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 - 如需要,可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等检测用于对疑似结核病受试者的辅助诊断。;13.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a) 天冬氨酸转氨酶或丙氨酸转氨酶>2倍正常值上限(ULN); b) 总胆红素>1.5倍ULN; c) 血清肌酐>1.2倍ULN; d) 白细胞计数<3.0×109/L或≥14×109/L; 注:如受试者筛选时存在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必要,可允许在筛选期28天内的不同日安排1次复查,复查后合格可允许入组(复查前不允许对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药物干预)。;14.既往曾有L-组氨酸、海藻糖或吐温(聚山梨酯)80过敏史或对任何生物制剂有全身性超敏反应史(局部注射部位反应除外)。;15.D1访视前2年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16.D1访视前8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17.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外科手术。;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研究期间有妊娠或哺乳计划的受试者。;19.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如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可能影响/干扰研究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既往或现患的身体或精神心理疾病,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或安全性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由于该标准被排除的受试者,具体理由将在研究文件(包括病历及eCRF)中注明。;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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