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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790】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 (HER2) 阳性表达的不可切除/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对比新靶向疗法 GQ1005 和恩美曲妥珠单抗(T-DM1)的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790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GQ1005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GQ-1005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烷类治疗的HER2阳性不可手术切除/转移性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 (HER2) 阳性表达的不可切除/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对比新靶向疗法 GQ1005 和恩美曲妥珠单抗(T-DM1)的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比较GQ1005与恩美曲妥珠单抗(T-DM1)在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烷类治疗的HER2阳性不可手术切除 / 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的III期、多中心、开放标签、随机对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比较GQ1005与T-DM1在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烷类治疗的HER2 阳性不可手术切除/转移性乳腺癌的无进展生存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获益。 次要研究目的:1)比较GQ1005与T-DM1治疗既往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烷类治疗的HER2阳性不可手术切除/转移性乳腺癌的近期和远期疗效;2)比较GQ1005与T-DM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3)进一步评估GQ1005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特征;4)评估GQ1005的免疫原性;5)比较GQ1005和T-DM1治疗后生活质量的改善情况。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2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者;2.签署ICF时年龄 18-75周岁(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3.ECOG PS 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4.预计生存期≥3个月;5.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患者,包括: a)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b) 依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美国病理学会(CAP)的指南的评估方法,由中心实验室证实的HER2阳性表达。本研究中HER2阳性的定义:免疫组化(IHC)为2+且经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或双重原位杂交(DISH)确认阳性,或免疫组化为3+; c) 可提供符合要求的既往存档的或新近取得的肿瘤组织标本供中心实验室确认HER2状态(石蜡块、石蜡包埋切片或新鲜组织切片均可,基于最近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果无法获得存档组织,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 d) 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过含曲妥珠单抗或已上市的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或伊尼妥单抗为基础的方案后疾病进展,或在(新)辅助治疗(采用含曲妥珠单抗或已上市的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为基础的方案)期间或结束后12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 e) 既往曾接受过紫杉类治疗; f) 既往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线数≥1线且≤2线,在(新)辅助治疗(采用含曲妥珠单抗或已上市的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为基础的方案)期间或结束后12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可作为一个治疗线数。;6.有经研究者确认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肿瘤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或治疗期间出现药物不耐受证据;7.随机前28天内,经影像学证实,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评估;注:不接受仅骨转移、皮肤病灶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8.随机前4周内经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测定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9.器官功能良好,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经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 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10.随机前有足够的治疗洗脱期;11.女性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至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7个月内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在这期间不会捐献卵子、不得哺乳。 2)无生育能力(即生理上无妊娠可能),包括通过手术绝育(接受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或绝经后(绝经定义为非治疗所致的闭经≥12 个月,且具有相关临床特点[例如,年龄≥60岁]或 促卵泡激素(FSH) 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12.男性受试者的配偶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受试者也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至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7个月内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在这期间男性受试者不会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既往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过T-DM1治疗。允许纳入既往(新)辅助治疗使用过且治疗结束后超过 12 个月才发生疾病进展的受试者;2.既往接受过其他抗体偶联药物(ADC),如GQ1005、DS-8201、SHR-A1811、A166、FS-1502、MRG002、DS-1062、SKB264等;3.伴有心脑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随机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者肌钙蛋白水平与心肌梗死一致(制造商定义的心肌梗死界定的水平)、不稳定型心绞痛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IV级); 2)根据筛选时3次重复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的平均值,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至>470ms(女性)或 > 450ms (男性); 3)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过需要药物治疗干预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4.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5.有临床意义的急慢性肺部疾病(例如,间质性肺炎[ILD]、肺部感染、肺纤维化和严重放射性肺炎),既往有过需要激素治疗的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根据筛选时的影像检查怀疑上述肺部疾病或需要吸氧的受试者;6.临床活动性脑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新发现的脑转移未经局部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且距离随机间隔不足4周;存在脑膜或脑干转移。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且不需要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如果他们已经从放射治疗的急性毒性中恢复,则可以纳入本研究;7.已知对研究药物(GQ1005和/或T-DM1)的活性成分、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抗体类药物严重过敏;8.既往多柔比星暴露量>360mg/m^2(或当量)。注:等效药物包括表柔比星>720mg/m^2、米托蒽醌>120mg/m^2、伊达比星>90mg/m^2,超过360mg/m^2多柔比星当量的阿霉素脂质体或其他蒽环类药物。如果使用了一种以上蒽环类药物,则累积剂量不得超过360mg/m^2多柔比星当量;9.需要静脉用抗生素 、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0.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等)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无法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8%)、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既往史或现病史,且依从性差者,包括癫痫或痴呆等;11.活动性原发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12.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20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性结果阳性,或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上限)。如果基线时检测到 HBV DNA(即高于检测下限),则需要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 7天开始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且需要同意每月进行一次DNA检测(或根据当地乙型肝炎专家建议治疗和随访);13.5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或同时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肿瘤或对侧乳腺癌除外;1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恢复至≤1级(NCI-CTCAEv5.0)或基线水平。对于有慢性2级毒性(如2级周围神经病变)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与申办者的讨论以及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有资格参与本研究;15.伴有临床症状的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2周及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16.随机前30天内接受减毒活疫苗;17.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伴随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的证据,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性或混淆试验结果或干扰受试者参与依从性;18.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71;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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