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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40651】阿法替尼比较氨甲喋呤治疗头颈鳞癌有效安全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4065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09-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头颈鳞状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阿法替尼比较氨甲喋呤治疗头颈鳞癌有效安全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比较阿法替尼/氨甲喋呤治疗铂类化疗后进展的复发/转移头颈鳞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随机、开放的I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铂类方案化疗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后疾病进展,伴复发和/或转移(R/M)的患者中,研究阿法替尼对照氨甲喋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5 ; 国际: 3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3-06-11;2013-06-1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转移的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鳞状细胞癌,并且无法接受姑息性手术或放疗治疗。;2.根据RECIST判断复发/转移的患者,在接受含顺铂/卡铂的化疗中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a 顺铂最小剂量:至少两个周期的治疗,每个周期剂量≥60 mg/m2,或8周内累积剂量≥120 mg/m2; b卡铂最小剂量:至少两个周期的治疗, AUC≥4/周期,或者8周内累积AUC≥8。*如果顺铂卡铂转换,可用以下公式计算铂剂量:卡铂1 AUC = 顺铂15 mg/m2。;3.具有可采用RECIST1.1标准测量的病灶。;4.随机访视(访视2)时ECOG评分为0或1。;5.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6.符合ICH-GCP和当地法律要求,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针对局部晚期HNSCC或转移性HNSCC的治愈性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疾病进展。;2.鼻咽(任何组织学)、鼻窦和/或唾腺原发癌。;3.对复发和/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任何一种非铂类方案治疗以外的治疗。对于一线治疗方案在短暂停药后再次开始给药的情况,只有当在此停药期间疾病进展时,才被视为二线治疗方案。;4.既往接受过EGFR靶向小分子治疗。;5.随机化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抗肿瘤治疗(为减轻疼痛对骨骼的姑息性放疗除外)。;6.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CTCAE >2级的慢性毒性未消退(听力减退、耳鸣或口干除外),或者既往EGFR靶向抗体治疗引起的CTCAE >1级的皮肤毒性和/或CTCAE >1级的腹泻未消退。;7.既往CTCAE ≥3级的肿瘤出血。;8.需要方案列出的任何禁用的伴随药物进行治疗。;9.在随机前4周内进行或计划进行大手术(分离性活检不被视为大手术)。;10.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非已治愈5年以上,但不包括:a.第一条入选标准所述的部位之外的其他HNSCC;b. 适当治疗的表面基底细胞皮肤癌;c. 经手术可治愈的原位宫颈癌;d.韩国:允许内窥镜治疗的浅表食管和/或胃癌;11.已知脑转移或有脑转移体征。;12.已知既往有间质性肺病(ILD)。;1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异常,例如,但不仅限于:未控制的高血压、NYHA分类≥III类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随机化之前6个月之内心肌梗死,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14.左心功能不全伴有静态射血分数<研究中心正常值的下限(LLN)(如果中心没有定义LLN下限,则下限为其值的50%)。;15.重大的或最近出现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急性胃肠道疾病, 比如在随机分组时任何病因引起的节段性回肠炎、吸收不良或随机化时任何病因的CTCAE分级 >1的腹泻。;1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已知HIV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和/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其他已知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结核病。;1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使受试者排除出参与本试验的其他重要疾病。;18.筛选实验室值: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9/l;b.血小板计数<75x109/l;c.总胆红素 >1.5倍正常范围上限(ULN);d.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果与肝脏转移有关,则此限度为>5倍ULN);e. 肌酸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19.在试验期间和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期间不愿禁欲,也不愿采用充分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有关避孕方法和有生育能力的定义;20.妊娠或哺乳。;21.已知或疑似对研究药物或其赋形剂过敏。;22.有既往咀嚼槟榔史(累计超过3个月)或现在正在咀嚼槟榔。;23.研究者认为不能依从研究方案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肿瘤研究所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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