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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20937
主动终止(在期中分析时,数据监查委员会(DMC)按计划审查了揭盲的安全性和疗效数据。虽然未发现安全性问题,但DMC确定已满足疗效无效规则,因此建议终止临床试验)
CC-99677胶囊
化药
CC-99677胶囊
2022-04-24
企业选择不公示
强直性脊柱炎
评价CC-99677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受试者疗效和安全性研究
一项评价CC-99677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受试者疗效和安全性的2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200040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在经放射学证实的AS和非甾体抗炎药(NSAIDs)应答不充分的受试者中,通过12周治疗后跟据-国际脊柱关节炎评估工作组应答标准(ASAS 20)的应答情况评价每天一次(QD)口服CC-99677与安慰剂相比的剂量依赖性疗效。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30 ; 国际: 256 ;
国内: 1 ; 国际: 166 ;
2022-09-30;2021-12-20
/
否
1.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 18岁且≤ 65岁;2.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评估/程序前,受试者必须理解并自愿签署ICF;3.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表和其他方案要求;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须在开始IP给药前28天、研究治疗期间(包括给药中断)和IP停药后28天内,必须承诺真正禁欲避免异性性接触(必须每月审查并记录来源)或同意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不单纯依赖激素避孕药)且可遵守高效避孕方法而不中断;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不得妊娠,且在开始研究药物(IP)给药前,经研究者验证,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过程中和研究治疗结束之后继续接受妊娠试验。即使受试者对异性接触实行真正的禁欲,这一要求也同样适用;6.男性受试者必须: a. 在参加研究期间、给药中断期间和IP末次给药后28天内(即使已进行输精管切除术),与妊娠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应采取真正的禁欲(必须每月审查一次)或同意使用非天然[动物]膜制成的避孕套。研究期间(包括任何给药中断)和IP末次给药后至少28天内,男性受试者的任何非妊娠FCBP伴侣必须使用获批的有效避孕方法,且不得中断;7.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IP末次给药后至少3天内遵守光保护指南限制紫外线(UV)暴露;8.受试者诊断为AS,符合改良的纽约AS标准,且符合中心读片记录放射学入选标准(认为最长12个月的历史放射照片也可接受);9.受试者在筛选和基线时有活动性中轴疾病(BASDAI评分≥4(0-10分量表)和总体背痛NRS评分≥4分(0-10分量表));10.受试者必须在既往至少2种NSAIDs(最大耐受剂量)治疗至少4周后失败,并有应答不充分记录;11.受试者从未接受过生物疗法(例如,TNF拮抗剂或抗IL-17A的单克隆抗体[mAb])治疗AS;12.允许合并使用柳氮磺胺吡啶,前提是在基线(研究第1天)前以稳定剂量使用至少4周;13.接受他汀类药物的受试者同意根据方案要求调整剂量;14.生物制剂 治疗失败子研究的入选标准 参加生物制剂治疗失败子研究的受试者必须: 1)符合生物制剂初治主研究受试者的所有入选标准,但不包括入选标准11 2)因对生物制剂批准剂量治疗至少12周应答不充分和/或至少一剂生物制剂的安全性/不耐受(研究者认为)而停用一种和唯一一种治疗AS的生物制剂(例如,TNF拮抗剂或抗IL-17A的单克隆抗体[mAb])。对于生物制剂或其相应的生物类似药而言,必须遵守基线前的以下最短洗脱期: 依那西普:4 周 英夫利西单抗:8周 阿达木单抗、培塞利珠单抗、戈利木单抗、依奇珠单抗:12 周 司库奇尤单抗:24 周;
登录查看1.受试者有脊柱完全强直的影像学证据;2.受试者患有不受控制的重度银屑病;3.根据临床评估,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有活动性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4.筛选访视前4周内存在急性前葡萄膜炎;5.自身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多发性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反应性关节炎、血管炎;6.受试者伴有纤维肌痛,且研究者认为其症状或治疗将显著影响AS疾病表现和活动的评估;7.受试者患有AS以外疾病导致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背痛(例如,退行性椎间盘疾病、骨关节炎),研究者认为其症状或治疗将显著影响AS疾病表现和活动的评估;8.同时治疗或在基线前6个月内使用细胞耗竭性生物制剂(例如,抗CD20[例如,利妥昔单抗]、抗CD4、抗CD3)、地舒单抗、抗IL-6[例如,托珠单抗、sarilumab]和抗IL-23(例如,乌司奴单抗);9.基线访视前全身使用口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或等效药物)>10 mg/天≥2周 注:允许合并使用≤10 mg泼尼松,前提是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以稳定剂量给药。;10.基线访视前4周内使用任何肌内、静脉内或关节内糖皮质激素治疗;11.在达到方案规定的洗脱期(研究药物的1个月或5个PK或PD[如已知]半衰期,以筛选访视前较长者为准)之前,参与任何研究药物的研究,包括COVID-19研究,不得参与BMS临床试验,或在筛选访视前1年内参加过一项以上AS研究药物的研究;12.如果研究受试者在筛选前接受过 COVID-19疫苗,则必须延迟入组,直至研究者和BMS临床试验医生讨论后确定疫苗的生物学影响已稳定;13.在研究第1天前4周内使用任何植物药制剂(例如,植物、矿物质或动物源性草药补充剂或传统中药)治疗AS或其他免疫疾病;14.在筛选访视前8周内或计划在筛选访视后64周内进行大手术;15.有显著心脏、肾脏、神经系统、精神、内分泌(包括未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血红蛋白A1c(HbA1c)≥9.5%)、代谢、肝脏疾病或胃肠道疾病的证据;16.有先天性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史或证据(例如,常见变异型免疫缺陷、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等);17.受试者在筛选期间的血清学检查与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一致,和/或证实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史。不排除乙型肝炎表面抗体分离阳性的受试者;18.受试者有肺部病理学胸部X线检查的证据,研究者认为如果继续参加试验,将带来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19.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感染史,除非有成功完成适宜标准疗程的病历记录;20.有活动性或潜伏性TB感染史,且受试者居住在多重耐药(MDR)TB高负担国家或从该国家移民;21.受试者与活动性TB患者有家庭接触,且受试者未接受适当且有记录的TB预防治疗;22.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以及在筛选期间直至IP首次给药的任何时间,有活动性或复发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非典型分枝杆菌疾病和带状疱疹),或需要住院或静脉内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任何重大感染发作史或既往史。;23.在基线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24.恶性肿瘤病史(例外情况:切除和治愈的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和5年内无复发的宫颈原位癌);25.受试者有任何其他可能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或使其参加研究的风险不可接受的重大医学/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26.符合以下任何实验室标准的受试者: a)白细胞计数((WBC)<3500/mm3 (< 3.5×109/L)和>14,000/mm3 (>14×109/L) b)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mm3 (<1.5×109/L) c)血小板计数<100,000/mm3 或>500,000/mm3 d)血清肌酐 > 1.5 mg/dL(> 132.6 μmol/L) e)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1.5 X正常值上限(ULN) f)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1.5 X ULN g)总胆红素 > 2 X ULN h)血红蛋白< 8.5 g/dL(< 85 g/L);27.受试者在随机化前4周内有大麻、四氢大麻酚(THC)、大麻二酚(CBD油)或大麻素全身使用史(例如,吸烟、摄入);或在筛选前1年内有连续3个月以上的娱乐性药物滥用史或大量饮酒史。显著饮酒定义为女性每周超过14 oz(420 mL),男性每周超过21 oz(630 mL),平均(1份1 oz/30mL的酒精定义为12 oz/360 mL啤酒、4 oz/120 mL葡萄酒或1 oz/30 mL 40%标准度数酒精) 受试者还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不参与娱乐性药物滥用、如上所述的大量饮酒或全身使用大麻、THC、CBD油或大麻素;28.受试者有药物相关光敏反应史;29.已知受试者对CC-99677或IP中的任何成分过敏;3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在研究期间不得处于泌乳期或哺乳期;3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28天内不得捐献卵子;32.男性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28天内不得捐献精子或精液;33.生物制剂治疗失败子研究的排除标准 参加生物制剂治疗失败子研究的受试者不得符合生物制剂初治主研究受试者的任一排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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