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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1820】帕博利珠单抗 化疗±仑伐替尼治疗晚期非鳞非小肺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182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9-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帕博利珠单抗和仑伐替尼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帕博利珠单抗 化疗±仑伐替尼治疗晚期非鳞非小肺癌

试验专业题目

帕博利珠单抗+含铂双药化疗±仑伐替尼作为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Ⅲ期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第1部分:评价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2部分:1. 由盲态独立中心审查(BICR)根据RECIST 1.1比较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与匹配的安慰剂+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的PFS。2. 比较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组合与匹配的安慰剂+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的OS。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0 ; 国际: 71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11-20;2019-04-19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IV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或最新版本)非鳞状NSCLC。注:混合肿瘤将按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则受试者不符合入组条件;2.已确认不适合EGFR-、ALK-或ROS1-靶向治疗作为主要治疗(记录到没有EGFR突变、和没有ALK和没有ROS1基因重排或存在KRAS突变)。;3.根据RECIST 1.1,有可测量病灶。 注意:对于具有可测量的尺寸的病灶,但位于既往经过放射治疗区域,如果有辐照治疗后进展的证据,则可以被认为是可测量的。;4.已提供既往未进行辐照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活检芯针或肿瘤病灶的切除活检组织(既往未进行辐照)用于中心PD-L1检测。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块优于载玻片。新获得的穿刺活检组织优于存档组织。在受试者被诊断患有转移性疾病后,优选福尔马林固定的标本。如果近期活检不可行,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之前获得活检组织是可以接受的。;5.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满18周岁的男性和或女性;6.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7.在首次给予研究治疗之前7天内(但在随机分组之前)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8.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应与关于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当地法规相符。如果任何一项研究干预的当地标签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标签要求。 8.参加本研究的男性受试者在干预期间以及仑伐替尼/匹配安慰剂末次给药后至少7天内和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内必须同意以下内容: ●不得捐献精子 以及: ●停止以异性性交作为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并同意保持禁欲 或 ●必须同意使用以下详述避孕方法,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切除术或继发于医学原因[附录5]): -同意当与一名目前尚未妊娠的WOCBP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男性避孕套,且伴侣使用额外避孕方法。 -注:伴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男性必须同意一直保持禁止阴茎-阴道性交的禁欲状态,或在每次阴茎-阴道插入时都使用男性避孕套。 注:如果受试者仅接受帕博利珠单抗且末剂化疗后超过180天,则在停用仑伐替尼/匹配的安慰剂7天后无需采取针对男性的避孕措施。;9.如果受试者为未怀孕女性或未哺乳,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受试本研究: ● 不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者 ● 是WOCBP,并且在治疗期间和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内、仑伐替尼/匹配的安慰剂给药后至少30天内以及末剂化疗药物后180天内(以后发生者为准),使用一种对使用者的依赖性低的高效避孕方法(每年失败率< 1%),或者如附录5所述,停止以异性性交作为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研究者应评价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即,不遵守,最近开始的)与第一次研究治疗给药之间的关系。 ● WOCBP必须在研究治疗第一次给药前24小时内进行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选择尿或血清),并且结果应为阴性。 ● 如果尿检不能确定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的结果为阳性则必须排除受试者。 ● 研究治疗期间和之后的妊娠试验要求见附录2。 ●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活动,以降低将未检测到的早孕女性纳入试验的风险。;10.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人(如适用))提供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11.具有下列中定义的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所指征如下。在开始研究干预给药之前的10天内必须采集样本。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μL,血小板计数≥100 000/μL,血红蛋白≥9.0 g/dL或≥5.6 mmol/L;肾脏功能:血清肌酐或测量或估算CrCl(GFR也可用于代替肌酐或CrCl)≤1.5 × ULN或 ≥6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1.5×机构ULN的受试者);肝脏功能:总胆红素或直接胆红素 ≤1.5×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的受试者),AST (SGOT)及ALT (SGPT)≤2.5×ULN(对肝转移患者,≤5×ULN);凝血功能:INR或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PT或aPTT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即可。;12.在用或不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被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随机分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药物没有改变。;

排除标准

1.有已知的未治疗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受试本研究,需影像学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检查发现在至少4周内无疾病进展证据[重复影像学检查必须在筛选期间进行])、临床状况稳定并且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至少14天内无需接受类固醇治疗。;2.患有需要类固醇全身治疗的(非感染性性)肺炎病史或现患有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病。;3.有肿瘤空洞 、肿瘤包绕或侵犯大血管的影像学证据。此外,应考虑肿瘤接近大血管的程度,仑伐替尼治疗后有肿瘤缩小 /坏死相关的严重出血的风险时需排除。(胸部的大血管包括主肺动脉、左肺动脉 、右肺动脉、 4个肺静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和主动脉)。;4.具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已知病史,除非受试者自治疗后已经历了至少3年无疾病复发证据的潜在治愈性治疗。 - 注:至少3年内无疾病证据的时间要求不适用于受试者参与研究的NSCLC。该时间要求也不适用于接受成功的根治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切除的患者。;5.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其在过去2年中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可允许使用。;6.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泼尼松每日剂量超过10 mg或等效药物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7.已进行了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8.有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除非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否则无需强制进行HIV检测。;9.有已知的乙型肝炎病史(被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有反应性或检测到HBV-DNA)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被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定性]或HCV抗体有反应性[在HCV-RNA不是当地SOC的情况下])感染。除非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否则无需强制进行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10.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史。;11.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咯血(至少0.5茶匙鲜红血液)。;12.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前12个月内出现明显的心血管损害,包括纽约心脏协会(NYHA)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CVA)/中风或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有关的心律失常病史。;13.有明确的活动性肺结核病史。;14.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5.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注:必须对大手术后伤口的充分愈合进行临床评估,与入组资格对时间的限制无关。;16.受试者有干扰配合研究要求的精神病史或药物滥用史。;17.既往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者已知对仑伐替尼或帕博利珠单抗或(适用情况下)卡铂、顺铂或培美曲塞的任何成分过敏。;18.首次研究干预开始前的24小时内尿妊娠试验阳性的WOCBP。如果尿液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注:如果筛选期妊娠试验与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间的间隔已超过24小时,则必须再进行一次妊娠试验(尿液或血清)且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受试者才能接受研究干预。;19.既往有≥3级胃肠道瘘或非胃肠道瘘。;20.既往接受了全身化疗或其他靶向或生物抗肿瘤治疗治疗转移性NSCLC。注:允许诊断为转移性NSCLC至少6个月前完成化疗和/或放疗的新辅助/辅助治疗。;21.既往接受过帕博利珠单抗或任何其他抗PD-1、抗PD-L1、抗PD-L2药物联合仑伐替尼或任何其他RTKi或联合针对刺激或共抑制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GITR)治疗 。;22.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放疗,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注:受试者必须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至≤1级、无需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有放射性肺炎。对非CNS疾病进行的姑息性放疗(≤2周的放疗)洗脱期为1周。;23.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了全身性的类固醇激素治疗(每日剂量超过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24.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注:允许使用灭活疫苗。;25.目前正在参与和接受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研究性药物试验,接受了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性器械。注:患者在其他研究的随访阶段,同时距末次给药>4周,则可能参加本研究。;26.当尿液试纸/尿液检测的蛋白尿>1+的受试者将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的受试者不符合入选资格。;27.QTc间期延长>480 msec(经Fridericia公式计算);28.采用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确认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机构(当地实验室)正常范围。;29.研究者认为既往或当前的情况,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干扰本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完成整个试验,或参与该研究不能为受试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肺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4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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