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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20949
主动终止(该试验因商业原因决定停止进一步招募患者,国际仍有患者在组治疗,但中国没有病人入组且后续不再招募。该决定并非基于任何安全性问题。)
MBG-453
治疗用生物制品
MBG-453
2022-04-22
企业选择不公示
较低危(极低危、低危、中危)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选定药物联合治疗较低危MDS患者的Ib期平台研究
一项在较低危(极低危、低危、中危)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成年患者中研究选定药物联合治疗的Ib期、多中心、开放性平台研究
100004
本研究的目的是在没有标准治疗(SOC)选择且存在一种或多种症状(如贫血、血小板减少症或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较低危MDS患者中确定单药和/或联合治疗的推荐剂量(RD)。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6 ; 国际: 90 ;
国内: 0 ; 国际: 33 ;
2021-07-05
/
否
1.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2.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必须至少为18岁;3.患者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经IPSS-R诊断为较低危(极低危、低危或中危)MDS伴骨髓原始细胞 ≤ 10%,且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症状: a. ESA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或患者对ESA不耐受)的症状性贫血症,且血红蛋白 < 10 g/dL b. 症状性贫血症且血红蛋白 < 10 g/dL,未接受过ESA治疗,EPO水平≥ 500 u/L c. 血小板减少症且血小板 < 30,000/uL d. 血小板减少症且血小板 < 50,000/uL,并伴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或青肿 e.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且ANC < 500/μLf.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复发性和/或重度感染,且ANC < 1000/μL,根据IWG骨髓增生异常缓解标准可进行缓解评估(Cheson et al 2006);4.患者为难治性、不耐受或没有资格/不能接受标准治疗(SOC, 包括来那度胺);5.ECOG PS ≤ 2;6.根据机构相关指南,患者必适合接受连续骨髓穿刺和/或活检,并愿意在筛选时、本研究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时接受骨髓穿刺和/或活检;
登录查看1.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性化疗、干扰素α、激酶抑制剂或其他靶向小分子和毒素-免疫复合物)或任何试验性治疗。;2.对任何研究治疗药物或其辅料或相似化学类别药物有超敏反应史;3.既往使用过与治疗组中分配的研究药物具有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治疗MDS的患者。;4.慢性髓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或(MDS/MPN)患者;5.研究治疗开始前 ≤ 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的任何时间使用造血集落刺激生长因子(如G-CSF、GM-CSF、M-CSF)、血小板生成素类似物或红细胞生成刺激剂。;6.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白癜风、I型糖尿病、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后遗症、无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患者可入选。;7.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全身性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 > 10 mg/天或等效剂量)或任何免疫抑制治疗。允许使用局部、吸入、鼻用和眼用激素类药物。允许在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情况下使用 ≤ 10 mg/天的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剂量。;8.在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使用针对感染性疾病的任何活疫苗。;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其他重度感染。允许根据当地指南进行抗感染预防治疗。;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纵隔镜检查、置入中心静脉通路装置和饲管插管不视为大手术)。;1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妨碍患者参与临床研究(因安全性问题)、依从临床研究程序或研究结果的解读的任何医学状况。;12.既往或当前患有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 2级)。;13.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4.活动性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感染。经抗病毒治疗疾病得到控制的患者可入选。;15.进展中的或在过去2年内需要积极治疗的已知恶性肿瘤(研究中诊断出的除外)。该排除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皮肤癌;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16.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s综合征患者如果总胆红素 ≤ 3.0 × ULN且直接胆红素 ≤ 1.5 × ULN也可入选。因无效红细胞生成导致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的患者如果总胆红素 ≤ 3.0 × ULN, 且直接胆红素 < 总胆红素的30%也可入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ULN b.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 × ULN c. 血清肌酐 > 1.5 × ULN e1. 肌酐清除率(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测量)< 40 mL/min;17.心脏功能受损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何情况)。注:对于含NIS793的治疗组,请参见第5.2.2节中的具体排除标准201。 有临床意义和/或未受控制的心脏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 ≥ 2)、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筛选时ECG显示QTcf > 480 ms或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 研究入组前 < 3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家族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病史或已知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家族史;;18.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其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和停止研究治疗后150天(或130天,对于分配至卡那奴单抗单药治疗组的患者而言)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宫颈粘液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周之前接受了女性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接受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过跟踪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女性的生殖状态;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对于参与研究的女性患者,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伴侣应是其唯一伴侣。;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 1%)激素避孕法,例如激素阴道环或经皮激素避孕药。; 如果女性使用口服避孕药,则应在接受研究治疗之前稳定使用相同药物至少3个月。; 如果女性已自然(自发性)停经12个月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适龄的血管舒缩症状史),则视为绝经后女性。如果女性已绝经或至少6周前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其无生育可能。如果仅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过随访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其没有生育能力。 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与上文所列方法存在偏差,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并将在ICF中进行描述。;;19.(含ACZ885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101.ANC < 500/μL的患者;20.(含NIS793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有以下心脏功能疾病的患者: 左心室射血分数 < 50%; 心肌酶升高(肌钙蛋白I)升高 > 2 × ULN; 心脏瓣膜病 ≥ 2级;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未受控制的房扑或房颤; 既往或当前诊断有心肌炎; 研究入组前 < 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支架术或搭桥手术;;21.(含NIS793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肌酐清除率(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测量)< 50 mL/min的患者;22.(含NIS793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纵隔镜检查、置入中心静脉通路装置和饲管插管不视为大手术)。;23.(含NIS793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受试者患有可导致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风险较高的疾病,或与显著出血相关或有显著出血史的任何其他疾病;24.(含NIS793治疗组的特定排除标准)筛选时存在不愈合的严重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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