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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7522】佩米替尼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FGFR1/2/3变异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多中心、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7522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佩米替尼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佩米替尼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7-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实体瘤(尿路上皮癌、乳腺癌等)

试验通俗题目

佩米替尼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FGFR1/2/3变异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多中心、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佩米替尼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FGFR1/2/3变异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多中心、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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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是开放的、单臂、多中心、前瞻性II期的临床试验,评价佩米替尼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在FGFR1/2/3变异晚期实体瘤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信达生物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7-3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7-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手术不可切除的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实体瘤,且经过标准治疗失败、无法耐受的实体瘤; 3.根据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4.组织学证实存在FGFR1/2/3变异,包括但不限于突变、融合/重排等实体瘤; 5. 经研究者评估,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既往未使用过针对特异性针对FGFR通路的小分子多靶点抑制剂(包括佩米替尼等); 6.ECOG体能状态为0-1;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3)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4)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ULN但直接胆红素≤ ULN; 5)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ULN(有肝转移的患者允许ALT 或AST ≤5×ULN); 6)血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50 ml/min; 7)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若受试者正在进行抗凝治疗,只要PT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9.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0. 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化疗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3年内诊断为本次入组诊断之外的其他恶性疾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或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适应症内的肿瘤); 2.既往接受过选择性FGFR抑制剂治疗; 3.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曾接受其它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干预性临床研究者;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1天内接受了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具有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草药);前14天内分泌治疗。 4.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免疫治疗相关的内分泌毒性); 5.已知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病情稳定(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进展证据),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存在下列实验室参数异常: a)血清磷酸盐> 1.5ULN; b)血清钙超出正常范围,或当血清白蛋白超出正常范围时,血清白蛋白校正的钙浓度超出正常范围;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确认为免疫检测结果阳性; 9.存在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10.存在明显临床症状且需要引流治疗的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 11.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2000IU/ml或104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 12.具有临床意义或未受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以及未受控制的心律不齐(允许佩戴起搏器或伴有房颤且心率控制良好的受试者); 13.存在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ECG改变或病史;筛选QTcF间期>480 ms,对于室内传导阻滞(QRS间期>120 ms)的受试者,可以使用JTc间期代替QTc间期(如果使用JTc代替QTc,则JTc必须≤340 ms); 14.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5.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16.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17.在开始治疗前,毒性和/或重大手术的并发症尚未充分恢复;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者预计在从筛选访视至完成安全性随访访视(男性受试者至末次给药后90天)的研究期间受孕或生育的受试者; 1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了放疗。受试者放疗相关毒性必须已经全部恢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确认排除放射性肺炎。对于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允许有2周洗脱期; 20.有钙磷代谢紊乱或伴软组织异位钙化的系统性电解质代谢失衡病史(除外损伤、疾病和高龄等原因引起的不伴系统性电解质代谢失衡的皮肤、肾脏、肌腱或血管等软组织钙化); 21.经眼科检查证实为有临床意义的角膜或视网膜疾病; 2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使用过任何强效CYP3A4抑制剂(详见附录A)或诱导剂。允许外用酮康唑; 23.已知对佩米替尼或佩米替尼研究药物辅料有过敏反应; 24.不能或不愿意吞服佩米替尼或患有可能干扰吸收、代谢或排泄的显著消化系统疾病; 25.受试者有维生素D缺乏症病史且需要超生理用量补充维生素D(维生素D膳食补充剂除外); 26.既往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出现3级以上irAE。 2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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