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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0623】BT-114143注射液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b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0623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0-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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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点

/

适应症

异常子宫出血

试验通俗题目

BT-114143注射液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b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BT-114143注射液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b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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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 评价BT-114143注射液多次给药用于治疗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 评价BT-114143注射液多次给药对比安慰剂用于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的有效性; • 评价BT-114143注射液多次给药用于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的药代动力学参数; • 探索BT-114143注射液多次给药用于治疗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的生物标记物; • 评价BT-114143注射液对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中央随机法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赛诺哈勃药业(成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0;9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9-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9-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能够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且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要求; 2.绝经前的女性受试者,年龄18-50周岁,含18及50周岁; 3.既往6个月的月经周期规律,月经周期≥21天且≤35天,经期持续时间≤14天; 4.符合异常子宫出血诊断且同意入院治疗。经碱性血色素法评估,在筛选期内的连续2个月经周期,经期出血量均>80 ml;或任意一个周期出血量≥160ml; 5.随机前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 6.身体质量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18.5-28.0kg/m2者(包括边界值);;

排除标准

1.已知存在>1.5cm子宫内膜息肉、子宫内膜恶变和不典型增生的患者; 2.已知或经研究者判断符合排卵障碍性异常子宫出血,且需要接受激素治疗的患者; 3.经研究者判断,符合医源性异常子宫出血; 4.存在凝血功能障碍相关的异常子宫出血,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查提示:血小板计数≤100×109,或APTT延长≥正常值上限10s,或PT延长≥正常值上限3s; 5.存在子宫颈、阴道病变导致的出血; 6.在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7.随机前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子宫全切除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宫腔镜治疗、子宫动脉栓塞术或消融治疗等手术治疗; 8.随机前3个月内接受过下列药物治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经口服、注射、阴道给药或经皮给药的性激素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含有雌激素、孕激素的药物;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剂的药物;激素宫内节育器(LNG-IUS)。对于长效(3个月)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或孕酮制剂,末次使用时间不得晚于随机前6个月; 9.随机前3个月内使用过达那唑、去氨加压素、氨甲环酸、氨基乙酸或中药治疗月经出血过多; 10.研究期间需要接受抗凝剂(如华法林、肝素等)、抗血小板治疗(如氯吡格雷、替格瑞洛等); 11.对BT-114143注射液不耐受或存在禁忌; 12.在筛选前30天内参加过其他试验性药物、生物制剂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且接受过治疗干预的; 13.已知的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及代谢异常等临床严重疾病,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该试验者; 14.已知的青光眼或视网膜病变病史,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该试验者; 15.未经治疗或控制不佳的甲状腺功能障碍,轻度亚临床甲减(即TSH<10 mIU/L且FT4、TT4正常)除外; 16.已知的血栓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肺栓塞、深静脉血栓等; 17.既往5年内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18.筛选期前1年内宫颈细胞学检查显示有宫颈癌风险且需要接受治疗者; 19.随机前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 ×ULN; 总胆红素>1.5 ×ULN,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除外; eGFR≤60 mL/min/1.73 m2(使用CKD-EPI公式计算); 血红蛋白< 90 g/L; 20.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阳性; 21.酗酒者(即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超过14个标准单位(1个标准单位含14g酒精,如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筛选前1年存在药物滥用史(如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影响参加研究的精神或神经疾病; 22.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在筛选前14天内发生非保护性行为的受试者; 23.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妊娠计划,或不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的受试者(或其伴侣); 24.存在任何状况或结果,研究者或指定人员认为参加研究会对受试者或研究实施构成风险;;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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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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