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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322
进行中(招募中)
CAN-1012注射液
化药
CAN-1012注射液
2022-10-13
企业选择不公示
实体瘤
瘤内注射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Ⅰ期临床试验
瘤内注射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Ⅰ期临床试验
510535
主要目的: 1) 评估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评估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估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1) 评估CAN101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 探索生物标志物(包括CD3、CD8、PD-L1、BDCA2)与CAN1012注射液有效性的相关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9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9-15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2.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以皮肤癌、黑色素瘤、默克尔细胞癌、乳腺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肉瘤、尿路上皮癌、外阴癌、阴道癌、阴茎癌、宫颈癌和结直肠癌为主)患者,且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3.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4.至少有一个可以多次接受瘤内注射的病灶(即,对于侵及皮肤的、可触及的或超声引导可见的皮肤病灶,最长直径≥5mm,对于更深病灶,最长直径≥10mm),和/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最小尺寸必须可被准确且重复测量。;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6.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7.筛选检查的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2周内未接受输血); b) 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 c)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或对于总胆红素>1.5×ULN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ULN;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8.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从筛选至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避孕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者除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切除等),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须显示非妊娠。;9.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登录查看1.既往有过敏史者,已知对CAN1012注射液或其任一组份过敏者。;2.既往接受过TLR7/8激动剂治疗者(皮肤外用药物治疗除外)。;3.既往3年内曾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4.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 a) 纽约心脏病协会3级或4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冠脉综合征; d) 临床严重心律失常; e) 心电图检查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450msec(男),>470msec(女)。;5.梅毒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高于参考值上限)或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参考值上限),或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感染者。;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其中以下几项规定为: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8.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9.伴有症状或在研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脑转移且不稳定者不得纳入)。;10.应避免注射以下部位的原发或转移病灶:中枢神经系统、胸腔、心脏和大血管、肝、肺、脾和胰腺。;1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CTCAE 5.0版等级评估≤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2.正在使用剂量超过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并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仍在继续使用者。;13.有无法控制的合并疾病者。;14.既往患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和严重的放射性肺炎。;15.患有凝血性或出血性疾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抗凝或溶栓治疗的患者。;1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个药物半衰期内或计划在临床试验期间使用主要细胞色素P450酶的敏感底物(见附录4)。;17.既往有明确的神经病变或者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18.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19.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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