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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西达本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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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迪利单抗注射液+西达本胺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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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外自然杀伤细胞/T细胞淋巴瘤
一项评价信迪利单抗(Sintilimab,S)联合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西达本胺,C)治疗难治复发结外自然杀伤细胞/T细胞淋巴瘤(EN)的单臂、多中心Ⅰb/Ⅱ期临床研究(SCENT)
一项评价信迪利单抗(Sintilimab,S)联合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西达本胺,C)治疗难治复发结外自然杀伤细胞/T细胞淋巴瘤(EN)的单臂、多中心Ⅰb/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信迪利单抗联合西达本胺治疗难治复发ENKTCL患者的近期客观有效率,确定西达本胺MTD,DLT/RP2D。 次要研究目的:评估信迪利单抗联合西达本胺治疗难治复发ENKTCL患者的远期疗效、安全性。探索可能有预测作用的生物标志物。
单臂
Ⅰ期+Ⅱ期
不适用
N/A
信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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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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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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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签署 ICF 时年龄≥18 岁, 且≤ 75 周岁。 3. 经研究中心组织病理学确认的 ENKTCL。 4. 可供使用的既往或者新鲜的粗针穿刺或切除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10-15 张未经染色、新鲜冷冻、石蜡包埋[FFPE]的玻片)。 5.经过以门冬酰胺酶为基础的化疗或放化疗方案治疗失败的难治复发ENKTCL。 难治定义:i) 经含门冬酰胺酶方案化疗后疗效未达PR;或 ii) 末次含门冬酰胺酶方案6个月内疾病进展; 6. ECOG 评分为 0~1。 7. 预计生存大于3个月。 8. 必须有至少 1 个符合 RECIL 2017淋巴瘤标准的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可评价病灶: 18 氟去氧葡萄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18F-Fluorodeoxyglucose/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18FDG/PET)检查显示淋巴结或结外局部摄取增高(高于肝脏)且 PET 和/或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 CT) 特征符合淋巴瘤表现;可测量病灶:结节病灶长径>15mm 或结外病灶长径>10mm(如果唯一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须有放疗后影像学进展证据),且伴有 18FDG 摄取增高】。需除外没有可测量病灶、且肝脏弥漫性18FDG 摄取增高的情况。 9. 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甲状腺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相关医学支持):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 /L; b) 血小板≥75×109 /L; c) 血红蛋白≥9 g/dL; 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 ULN), 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e) 血清总胆红素≤ 1.5 倍 ULN; f)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倍 ULN; g)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 倍 ULN;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 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 PT 和 APTT 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h)促甲状腺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 10.没有证据显示受试者在静息时呼吸困难,并且在静息时的脉搏血氧测定值>92%。 11.受试者必须通过肺功能检查(PFT)证实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60%,除非是因淋巴瘤引起的大纵膈肿块而无法达到这一标准;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FEV1和FVC均超出预测值50%以上;所有PFT结果必须是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获得的。 12. 受试者如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4.03 等级评分≤1级或基线水平后才可入组;既往抗肿瘤治疗造成的不可逆转且预期不会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恶化的 2 级毒性(如血小板减少、贫血、 神经毒性、脱发和听力下降),经研究者同意后,可以入组。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BCP) 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WOBCP 或男性及其 WOBCP 伴侣应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侵袭性自然杀伤细胞白血病。 2. 伴有噬血细胞综合征。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累及。 4. 既往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 5.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3 年内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3年以上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且目前没有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的患者可以入组) 。 6.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4 周。 7. 开始研究治疗前的 90 天内曾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8.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PD-1,PD-L1,CTLA-4等)治疗。 9. 研究药物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治疗。 10. 患有活动性、且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激素替代治疗不认为是系统性治疗,如 I型糖尿病、只需接受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只需要接受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或垂体功能低下患者);过去两年内无需进行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可以入组。 11.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允许短期(≤ 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 12. 在过去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13.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 14.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前 90 天内进行过放射治疗。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接受过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1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活疫苗(除外流感减毒疫苗) 。 17.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病毒感染病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患者。 18.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的患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epatits B SurfaceAntigen, 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 HBV) DNA 滴度检测(不得高于 2500 拷贝/mL 或 500 IU/mL)和 HCV RNA 检测(不得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 滴度不得高于 2500 拷贝/mL 或 5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可以入组。 19.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 20.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3. 患有不可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可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心绞痛、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出血性疾病。 24. 有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源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25. QTcF 间期>450 msec,除非是束支传导阻滞继发的。 26. 既往有精神病史者;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其判断造成混淆的。 28.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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