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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097】吲达帕胺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097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吲达帕胺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吲达帕胺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08-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高血压

试验通俗题目

吲达帕胺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空腹情况下关于伊特安和纳催离的单剂量、随机、开放性、交叉、正式、生物等效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22118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这项研究设计旨在评估Indapamide受试制剂对比参比制剂在空腹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如果AUC0-t、AUC0-∞和Cmax比值ln转换值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区间内,则假定具有生物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交叉设计

试验分期

BE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4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8-10-0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 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年龄20-60岁(含)。;2.2. BMI范围为19.0-26.0 kg/m2(含);3.3. 健康或非临床显著,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根据病史、ECG和体格检查确定;4.4. 收缩压范围为90-139mmHg(含),舒张压范围为50-90mmHg(含),脉率范围为50-100 bpm(含),以及体温范围为35.0-37.4℃。;5.5. 临床实验室值于可接受范围内,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认为这些参数值“无临床显著性”;6.6. 能够理解并可被告知研究性质,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进行评估。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前,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必须能够同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7.7. 愿意空腹至少14小时,并且,愿意摄取标准餐;8.8. 能够自愿参与整个研究期,愿意遵循所有研究方案要求;9.9. 同意不进行纹身或身体穿孔,直至研究结束;10.10. 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手术绝育至少6个月;停经后至少1年;同意自筛选日起直至研究结束后30天期间避免怀孕,并采用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非激素宫内避孕器或双屏障法(避孕套联合泡沫剂或阴道杀精栓剂,子宫帽联合杀精剂)。完全禁欲可作为一种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1. 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的肝病(例如,活动性肝病和肝损伤)、肾脏/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肾脏损害)、肠胃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肺病、内分泌疾病(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疾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例如,肌病、横纹肌溶解症)、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皮肤病或血液学疾病或病况,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定为非临床显著;2.2. 具有临床显著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的肠胃道病理学(例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未好转的肠胃道症状(例如,腹泻、呕吐),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出现已知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其他病况,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定;3.3. 已知肠胃道手术病史(痔疮及腹股沟修复手术除外);4.4.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疾病,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定;5.5. 存在任何身体或器官异常,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定;6.6. 下述任何指针呈阳性结果: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B肝表面抗原、C肝、药物滥用(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平类药物、可卡因、鸦片类药物、苯环己呱啶、四氢大麻酚),酒精呼气检测。女性受試者怀孕试验结果呈阳性;7.7. 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 ? 首次药物给药前1年内酗酒或酒精依赖; ? 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 ? 对Indapamide及其辅料和/或相关物质产生超敏反应或特异质反应; ? 对佳生公司提供的标准餐食过敏和/或存在任何饮食限制; ? 重度过敏反应(例如,速发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 注意:本次试验药品辅料含有乳醣(lactose);8.8. 对静脉穿刺抽取血样不耐受和/或有困难。;9.9. 研究开始前4周内饮食结构异常(出于任何原因),包括空腹、高蛋白饮食等。;10.10. 首次给药前进行捐血的个体受试者: ? 过去60天内捐血量≥250 ml ? 过去90天内捐血量≥300 ml;11.11. 首次给药前7天内通过血浆分离捐赠血浆;12.12. 已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试验用药品治疗的个体受试者;13.13. 首剂药物给药前48小时内摄入含咖啡因/甲基黄嘌呤、罂粟籽和/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以及首剂药物给药前10天内摄入含葡萄柚和/或柚子的食物或饮料。;14.14. 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处方药物或试验用药品。;15.15. 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OTC)(包括复合维生素口服制剂、中药和/或膳食补充剂)(除了杀精/屏障避孕产品)。;16.16. 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女性受试者口服或经皮进行激素类避孕药给药。;17.17. 首剂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女性受试者已经采用埋植、注射、阴道内或子宫内激素避孕方法。;18.18. 研究开始前6个月内经历过任何重大手术的受试者,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认为可接受。;19.19. 首剂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已知具有吸烟史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20.20. 怀孕/哺乳期妇女。;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三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149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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