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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941】注射用CBP-1008在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和输卵管癌患者中的安全有效性的 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94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CBP-1008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CBP-1008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1-17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HL1800078

靶点
适应症

既往接受过≥1线且≤3线系统抗肿瘤治疗的FRα阳性的铂耐药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和输卵管癌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CBP-1008在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和输卵管癌患者中的安全有效性的 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CBP-1008在叶酸受体α(FRα)阳性的铂耐药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和输卵管癌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多中心Ⅱ期单臂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1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评价注射用CBP-1008单药治疗FRα阳性的铂耐药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和输卵管癌患者的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99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3-1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签署ICF时年龄为≥18岁的女性患者。;2.(2)患者必须为经病理学确诊的铂耐药的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患者,组织病理类型仅限高级别浆液性癌和≥G2级(即中分化和低分化)的子宫内膜样癌。“铂耐药”的定义为: a.对于只接受1线含铂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必须接受至少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并且必须达到疾病缓解(CR或PR),在最后一次接受含铂类药物治疗后>3个月和≤6个月期间PD或复发; b.对于接受过2或3线含铂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必须在最后一次铂类药物治疗后<6个月PD或复发。 应从最后一次铂类药物治疗之日起至影像学检查显示PD之日止计算间隔时间。患者入组前需有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失败或PD的影像学证据。;3.(3)患者自疾病确诊治疗铂耐药后线程≤2线。“铂耐药后线程≤2线”的定义为:自确诊治疗铂耐药后接受过不超过2线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a.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合计为1线治疗; b.维持治疗(包括与前期联合方案中的单药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激素治疗)视为前期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算); c.以非PD原因更换的治疗方案视为整体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算); d.无疗效评价的不充分治疗(≤2个治疗周期)不视为1线治疗。 既往治疗可以包括贝伐单抗和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4.(4)可向中心实验室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由活检或手术获得,为能够满足FRα和TRPV6受体表达检测的新鲜肿瘤活检样本,或之前留存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8-10片预切未染色的组织切片),以进行IHC FRα和TRPV6的检测。;5.(5)根据迈杰转化医学研究(苏州)有限公司的伴随诊断试剂FOLR1(BN3.2)抗体试剂(IHC法)的检测标准,肿瘤组织样本FRα表达经中心实验室IHC检测为阳性者,允许纳入不同表达水平的患者以确定界值;在确定受体表达阳性的界值前,允许纳入双受体表达检测值均为0的患者作为参照。;6.(6)基线时至少有1个符合RECIST V1.1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才视为可测量病灶。;7.(7)根据NCI CTCAE V5.0,任何既往治疗(包括手术、介入或放疗)的毒性必须缓解至≤1级(除外脱发、色素沉着或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8.(8)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按下述相关检查结果定义: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用药史; – 血小板(PLT)计数≥90×109/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IL)-11或PLT输注史; – 血红蛋白(Hb)≥95 g/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红细胞输注史; –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转移者TBIL≤2×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者ALT和AST≤3×ULN; – 血肌酐(Cr)≤1.5×ULN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附录5)计算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仅在血清肌酐>1.5×ULN时计算肌酐清除率); –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接受普通肝素的患者的 APTT须为1.5-2.5×ULN或在研究者认为可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接受华法林的患者的INR须为2.0-3.0或在研究者认为可接受的范围内; –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参研中心的正常值下限。;9.(9)患者的ECOG评分为0或1。;10.(10)经研究者评估拟入组患者的预期生存期至少为12周。;11.(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CBP),在注射用CBP-1008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 注:WOCBP定义为已经历过月经初潮且尚未经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附件切除术)或无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的非绝经后的女性。绝经后定义为在没有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的情况下闭经≥12个月。;12.(12)患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必须愿意并且能够签署ICF并遵守研究方案中所有研究程序和规则要求。;

排除标准

1.(1)原发性铂难治的患者(定义为:一线含铂类药物化疗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未缓解[CR或PR]或出现PD)。;2.(2)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 –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扩大野放射治疗或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减症放疗; –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治疗; –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但至少2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临床试验或可能干预到本试验的治疗。;3.(3)既往接受过扩大野放疗(RT)且至少20%骨髓受到影响的患者。;4.(4)对注射用CBP-1008中任何成分有过敏反应病史者。;5.(5)存在NCI CTCAE V5.0规定的≥2级周围神经病变。;6.(6)有多发性硬化症或其他脱髓鞘疾病和/或兰伯特-伊顿综合征(副肿瘤综合征)病史的患者。;7.(7)存在慢性或活动性角膜疾病、角膜移植史,或需要持续治疗/监测的活动性眼病患者。;8.(8)经治疗后血糖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或HbA1c≥7%且<8%并伴有无其他原因解释的糖尿病相关的症状(如多尿或烦渴)。;9.(9)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拷贝数≥500 IU/mL(或2500 copies、或参研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HBV感染经治疗后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且HBV DNA拷贝数≥500 IU/mL(或2500 copies、或参研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所在研究中心ULN;有肝硬化(Child-Pugh B级或C级)病史、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活动性感染者。;10.(10)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 a.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附录4)定义的>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b.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罹患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c.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的严重心律失常; d.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病(使用药物将血压控制在≤2级高血压[NCI CTCAE V5.0标准]者可入组); e.从3次12-ECG(3次连续12-ECG,间隔至少5-10 min)获得的平均静息QTc间期≥470 msec(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11.(11)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临床严重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包括急性外周动静脉栓塞、急性肺栓塞、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脑血管疾病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12.(12)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外科重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22年12月06日施行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或正处于手术恢复期(研究者判断加入临床试验尚存风险)。;13.(13)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如咯血、呕血、便血或黑便),且需临床处置的或未接受过临床处置但预期后续可能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受试者;6个月内有接受治疗的消化道溃疡或穿孔史,且无痊愈的内镜检查证据;6个月内有肠梗阻病史(若持续存在不全性肠梗阻,需研究者判断入组后的风险,选择性入组)。;14.(14)存在原因不明的发热>38.5℃(若研究者判断为肿瘤性发热,需评估入组本试验的风险后再决定是否入组)。;15.(1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给药)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16.(16)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特发性间质性肺炎、尘肺以及药物相关间质性肺炎等,或肺功能严重受损。;17.(17)筛选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被判定为临床已治愈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Ⅰ期肿瘤]除外,如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和浅表性膀胱癌等)。;18.(18)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患者(若脑转移灶经治疗后稳定,且用药前至少4周的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无新发病灶,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且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NCI CTCAE V5.0 ≤1级,则允许入组)。;19.(19)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进行每月一次或更频繁的引流/在注射用CBP-1008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引流)。;20.(20)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酗酒史(酗酒定义为每周饮酒多于14单位,1单位=285 mL啤酒=25 mL白酒=80 mL葡萄酒)。;21.(21)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种或预计在本研究治疗期间接种活病毒疫苗的受试者。;22.(22)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23.(23)存在自身免疫病、免疫缺陷病或器官移植史。;24.(24)既往接受过其他FRα或TRPV6靶向药物治疗的患者。;25.(25)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使用过或预期需要使用已知是强效或中效CYP3A抑制剂或强效CYP3A诱导剂的食物或药物(参见附录6)。;26.(26)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27.(2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全程试验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试验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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