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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005
进行中(招募中)
CT-3505胶囊
化药
CT-3505胶囊
2024-01-19
企业选择不公示
ALK阳性NSCLC(初治)
一项评估CT-3505胶囊对比克唑替尼胶囊在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试验
一项评估CT-3505胶囊对比克唑替尼胶囊在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试验
100093
主要目的:评估CT-3505胶囊对比克唑替尼胶囊在初治的ALK阳性NSCLC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CT-3505胶囊在初治的ALK阳性NSCLC患者中的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55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3-25
/
否
1.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 IV 期或不能通过手术或放疗进行根治的 IIIB 和 IIIC 期 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第八版肺癌分期);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化疗、ALK-TKI、免疫治疗及生物治疗等[1.经研究者评估未经“充分”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患者(比如接受过 1 次化疗等)以及 2.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末次治疗距离本次随机≥6 个月的患者允许纳入];4.患者的肿瘤组织或者血液样本检测结果符合以下 2 项标准中的 1 项:①既往的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经当地实验室检查证实为ALK融合阳性[接受既往ALK融合阳性检测结果入组的患者,应尽可能在签署ICF后且首次给药前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根据研究进展需要进行ALK融合阳性复核];②若无既往ALK融合阳性检测报告,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或者血液样本,在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对样本进行检测,证实为ALK融合阳性。;5.具有至少 1 处颅外的符合 RECIST v 1.1 标准定义的靶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时,才可作为靶病灶;
登录查看1.携带除 ALK 基因以外的已知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 EGFR、MET、RET、ROS1、NTRK 等(如患者存在共突变,可与研究者讨论是否可以入组);2.既往对 CT-3505 胶囊或克唑替尼胶囊中任一组分或辅料有过敏史;3.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以下除外:治愈且在筛选前 2 年内未复发的恶性肿瘤,以及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4.存在有症状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有症状的CNS 转移、软脑膜癌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 除外:患者CNS病情稳定(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未进行CNS手术或放疗,2周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疗(SRS),2周内停止类固醇给药或剂量稳定(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5.首次给药前合并以下症状或疾病,且经最佳治疗(无需筛查慢性疾病)后仍控制不佳: 不受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经干预(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控制不佳指积液抽取后2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1.1mmol/L和/或HbA1c≥8%); 经研究者评估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经研究者评估无法控制的的电解质紊乱(如低钙、低镁、低钾血症); 经研究者评估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消化道溃疡,或既往进行过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的外科手术等。;6.存在严重心血管疾病/异常,符合以下任一条: 筛选期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cF> 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性)(如疑似药物引起的QTcF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入组);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QTcF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如II型二度心传导阻滞或三度心传导阻滞);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分类为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7.存在以下活动性病毒感染或病史: 筛选时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乙肝 核 心 抗 体 [HBcAb] 检 测 结 果 呈 阳 性 同 时 检 测 到HBV-DNA 检测值≥2×10^3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HBV-DNA检测值降至 2×10^3IU/mL以下可入组),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RNA>中心检测ULN); 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已知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泼尼松每日剂量超过10 mg或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既往有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治疗史。;8.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9.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使用以下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者:CYP3A4强效抑制剂:阿扎那韦、克拉霉素、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伏立康唑、葡萄柚 (汁);CYP3A4 强效诱导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圣约翰草、利福平;10.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出现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
11.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治疗适应症或具有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12.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重大手术定义为手术分级≥3 级,除外中心静脉导管置入、肿瘤穿刺活检和胃管置入)或发生显著创伤,且未完全恢复;13.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注:未使用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除外;已经从其他临床试验中停止治疗,仅进行后续生存期随访者除外)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14.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30Gy 的肺部放疗;15.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试验,或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有严重出血倾向,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16.妊娠(育龄期女性的筛选期血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或哺乳期女性;17.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其他的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可能会增加患者参加研究的相关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实验室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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