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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176
进行中(招募完成)
QL-1706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QL-1706注射液
2022-08-23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比较QL1706与卡瑞利珠单抗分别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的Ⅱ/Ⅲ期临床研究
比较QL1706与卡瑞利珠单抗分别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的Ⅱ/Ⅲ期临床研究
250100
II期单臂研究(安全性导入期)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QL1706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初步评价QL1706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有效性;评价QL1706的药物代谢动力学(PK)特征;评价QL1706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探索根据iRECIST标准评价QL1706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有效性;探索QL1706治疗相关的肿瘤标记物。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5-19
/
否
1.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或1。;4.预期生存期≥3个月。;5.经病理确诊的鼻咽癌患者。;6.按照美国肿瘤联合委员会AJCC分期系统第8版定义的Ⅳb期或者不适合局部治疗的复发性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且对复发或转移的病灶必须是未经全身系统性治疗:既往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患者最后一次化疗和或放疗至疾病复发和/或出现转移的时间必须≥6个月。;7.根据RECISTv1.1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必须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局部治疗结束后出现明确进展者才能选作可测量病灶。;8.受试者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存档的(2年内,如经批准最长可接受5年内)或者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约≥15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如经批准最少可接受≥10张)。;9.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升白细胞药物、升血小板药物)。;10.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18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自签署知情同意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180天内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若同意此期间停止哺乳则可以纳入)的女性。;
登录查看1.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脊髓压迫。除外情况: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有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稳定≥4周,并且已经停用或减量使用(剂量≤10mg每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激素)>2周者可以纳入。;2.既往曾接受已批准药物或试验药物的全身性的抗癌治疗。;3.针对骨转移灶或软组织等的姑息性放疗结束日期距离基线肿瘤病灶影像学检查≤7天。;4.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存在癌性脑膜炎。;5.首次使用试验用药物前2年内存在且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等)。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上腺功能不全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等)且稳定的受试者纳入。;6.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2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每日泼尼松或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TNF-α抑制剂等)治疗的疾病。允许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鼻喷剂和吸入性类固醇。允许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预防造影剂过敏。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两种及以上降压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严重的糖尿病等。;8.排除具有以下任一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a) 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的急性心肌梗死、患有纽约心脏协会Ⅲ级或Ⅳ级心力衰竭。 (b) 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具有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心绞痛、肺动脉高压或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c) 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12导联ECG显示QT间期(QTcF)均值>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9.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监测和处理者。;10.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入组者。;11.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型抗体(如:抗PD-1、PD-L1、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型抗体(如:抗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以及免疫细胞治疗等。;12.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了手术且未恢复。;13.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14.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14天内存在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7天治疗的全身性感染或其他严重感染。;15.HIV阳性患者;梅毒螺旋抗体阳性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2000IU/ml或104拷贝数/ml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者。;16.已知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一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17.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但允许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使用灭活疫苗。;18.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19.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患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20.已知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过敏,或对QL1706和卡瑞利珠单抗单抗及其中任何成分过敏,或对吉西他滨或顺铂及其辅料任何成分过敏。;21.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研究并使用了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22.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2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和/或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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