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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928
进行中(招募中)
STI-8591胶囊
化药
STI-8591胶囊
2023-06-30
企业选择不公示
/
晚期急性髓系白血病(AML)
STI-8591在晚期急性髓系白血病(AML)受试者的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STI-8591在晚期急性髓系白血病(AM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研究
310030
1.主要目的:评估STI-8591在晚期AM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次要目的:确定STI-8591在晚期AML受试者中的RP2D;评估STI-8591及其主要代谢产物(如有)在晚期AML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估STI-8591在晚期AML中的生物标志物相对基线改变百分比;评估STI-8591在晚期AML中的初步有效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8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12-08
/
否
1.自愿签署ICF;2.年龄≥18周岁;3.预期生存期>12周;4.剂量递增部分:按 2022年 WHO急性髓系白血病分型及与诊断标准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原发性 AML 或骨髓异常增生性肿瘤(MDS)相关 AML(AML-MR),方可考虑纳入本部分研究。 剂量扩展部分:按 2022年 WHO 急性髓系白血病分型及与诊断标准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晚期原发性AML或 AML-MR,方可考虑纳入本部分研究。;5.ECOG 评分体能状态0~2分;6.受试者愿意根据方案要求接受骨髓穿刺/活检,用于评估受试者对治疗的反应;7.首次给药前7天内实验室检测指标要求,包括:白细胞计数(WBC)≤20×10^9/L[(允许服用羟基脲至首次给药前以稳定白细胞计数,最大剂量可达5g/天。羟基脲在首次给药后的 28 天(即第 1 个给药周期)内经过研究者谨慎判断后可继续使用,但一般不得超过 28 天)];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5×ULN,如果已知肝脏受累);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5×ULN,如果已知肝脏受累);总胆红素(TBIL)≤1.5×ULN(<3.0×ULN,如果诊断为Gilbert’s综合征);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或测量24小时尿液计算)>50mL/min。;8.既往抗肿瘤治疗残留毒性≤1级( 2级神经毒性,以及抗肿瘤治疗导致的 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实验室检测指标见入选标准 7)。;9.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时间表和其他所有研究方案要求;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经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封闭术,或因为患有先天性或后天性疾病而无法生育或自然绝经≥12个月的性成熟女性)在筛选期间进行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时至末次治疗后18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已知对研究药物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2.受试者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3.受试者患有BCR-ABL阳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急变);4.受试者既往接受其它肿瘤(除MDS、MDS/MPN)抗肿瘤治疗后出现继发性AML;5.受试者患有髓系肉瘤(AML髓外浸润除外);6.受试者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伴相关临床症状;7.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任何治疗性临床研究,且入组接受治疗,除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8.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等)。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放疗,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首次给药前7天内曾接受已批准适应症用于抗肿瘤的中药治疗。除外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医学监查员沟通后无需洗脱的情况。;9.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活疫苗和/或计划接种者;10.≥2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包括急性、慢性或重叠或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升级GvHD治疗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醇激素治疗GvHD;11.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治疗;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过细胞色素P450(CYP450)2C8或者3A4酶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除非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治疗方案中必需使用该药物;1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小手术,诊断性活检、插入血管通路装置除外;14.受试者具有临床上明显的凝血异常,比如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血友病A、血友病B、血管性血友病等;15.经对症治疗不易纠正,且既往反复发作的顽固性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16.活动性肺结核,或首次给药前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所致间质性肺疾病、放射性肺炎病史,或目前任何证据提示的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者;17.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存在未得到控制的活动性感染(定义为表现出与感染相关的持续体征/症状,尽管使用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仍无改善)。正在持续使用预防性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或抗病毒药物的,有资格入选;18.首次给药前5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已根治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I期肿瘤)除外,如已给予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根治切除术后的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早期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局部Gleason评分≤6的前列腺癌等;19.无法口服药物,既往手术史或严重的胃肠道疾病如吞咽困难、活动性胃溃疡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20.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除外血管通路装置导致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21.活动性或未控制的HBV(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滴度阳性)、HCV(HCV-Ab阳性且HCV-RNA滴度阳性)、HIV阳性;22.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III级);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例如,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期间发生室性心动过速的受试者将被排除;但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无症状性左前束支传导阻滞/右束支传导阻滞受试者不用排除);筛选时诊断或怀疑长QT综合征(包括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QTcF间期>450 msec(使用Fridericia公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45%;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在改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应用了合理可耐受的足量2种或2种以上降压药物1个月以上血压仍未达标,或服用4种或4种以上降压药物血压才能有效控制);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3.妊娠或哺乳期妇女;24.根据研究者的判定,任何可能会影响治疗、依从性或提供知情同意能力的活动性严重精神疾病、医学疾病或其他症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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