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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1122】评估 HN2201 注射液单药与联合赛帕利单抗治疗对经系统性治疗后晚期或复发性HPV16和/或18+宫颈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112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2-2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晚期或复发性 HPV16 和/或 18+宫颈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 HN2201 注射液单药与联合赛帕利单抗治疗对经系统性治疗后晚期或复发性HPV16和/或18+宫颈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HN2201 注射液单药与联合赛帕利单抗治疗对经系统性治疗后晚期或复发性HPV16和/或18+宫颈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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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评估HN2201注射液单药在晚期或复发性HPV16和/或18+宫颈癌受试者中的 安全性、耐受性;2.明确HN2201注射液单药的II期推荐剂量(RP2D)和/或最大耐受剂量(MT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不同剂量对照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深圳虹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9;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3-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7-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 2. 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包括依从知情同意书和本方案 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病理类型为鳞癌、腺癌 或腺鳞癌,不包括神经内分泌性癌和肉瘤,无法使用手术或局部治疗根治。 4. 受试者需提供新鲜或存档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石蜡块或至少 5 张未染色 肿瘤标本切片,要求肿瘤组织含量>20%)。如果受试者未能提供,经研究者评估后符合其他入排标准也可入组。 5. HPV-16 和/或 HPV-18 感染阳性。 6.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晚期或复发性宫颈癌患者。 7. 预计生存期>12 周。 8. 基于 CT 或 MRI 结果,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至少存在一个可 测量病灶。 9.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 骨髓功能:白细胞≥3×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 g/L;且患者在筛选前一周未接受过如下治疗:输血和输血小板,使用促进白细胞升高的药物(比如:集落刺激因子)和促进红细胞生成素(EPO);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未发生肝转移患者的 AST 和ALT 均≤2.5 ULN,出现肝转移患者的 AST 和 ALT 均≤5.0×ULN,白蛋白≥3g/dL;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尿蛋白≤2+(用试纸测量)或≤1000mg/24h(尿液); d)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则受试者须接受稳定剂量抗凝剂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 和 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10.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2。 11. 有证据证明女性患者为绝经。或如为育龄期女性则需尿妊娠或血妊娠为阴性。 同时,育龄期女性自愿从签署 ICF 开始至治疗结束后的 120 天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禁欲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或植入式避孕装置、口服避孕药、注射或埋置避孕、缓释局部避孕药、宫内节育器[IUD]、安全套[男性]、隔膜、宫颈帽等)。;

排除标准

1.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 乳腺原位癌等除外。 2.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 28 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药物治疗;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的具有抗肿瘤作用的现代中药制剂;除外首次用药前 2 周内进行过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3. 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如 TCR-T、CAR-T、TIL)的患者。 4.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5.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免疫调剂作用的药物(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 6.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由研究者确定),开放性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的重大手术治疗。以诊断为目的的系统性盆腔/主动脉旁淋巴切除术是允许的。 7. 有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CNS 转移受试者; 8. 其他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引起的毒性持续存在,且未恢复至 CTCAE 5.0 版定义下的≤1 级,除外脱发、≤2 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9.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纽约心脏学会(NYHA)≥2 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不齐、入组前 6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允许使用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和地高辛)的心律失常类疾病等。 10. 控制不佳的临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两种降压药物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和降糖治疗不能控制的 2 型糖尿病(空腹血糖≥8.9 mmol/L),控制不好的胸腔、腹腔积液或其他严重疾病需要系统治疗。 11. 伴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征。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12. 发生过或正在经历导致血液学动力改变血栓事件。 13. 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以及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真菌感染)。 14. 已知有重大肺部疾病的病史或存在,如未受控制的慢性肺部疾病,或任何间质性肺部疾病的证据,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 15. 受试者携带已知人类免疫免疫缺陷病毒(HIV);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抗 HCV 抗体阳性和定量 HCV RNA 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16. 基线期 QTcF>470ms;使用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存在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校正公式: QTcF = QT/(RR^0.33) 。 17.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疫苗。 18.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或酒精依赖史。 19. 研究药物组分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药物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20.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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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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