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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055】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治疗含铂新辅助性/辅助性/治愈性治疗后快速复发/转移或不适铂化疗一线治疗的复发/转移头颈鳞癌的开放I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05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LVGN605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LVGN-605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4-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经含铂新辅助性/辅助性/治愈性治疗后6个月内局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 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HNSCC);或不适铂化疗一 线治疗的复发/转移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治疗含铂新辅助性/辅助性/治愈性治疗后快速复发/转移或不适铂化疗一线治疗的复发/转移头颈鳞癌的开放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LVGN6051(CD137/4-IBB激动性抗体)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抗PD-1抗体)及紫杉醇治疗含铂新辅助性/辅助性/治愈性治疗后快速复发/转移或不适铂化疗一线治疗的复发/转移头颈鳞癌的开放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基于治疗相关不良事件评估数据评价两个预设剂量水平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通过“安全性导入期”剂量确定第2部分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的治疗剂量。 由独立中心评估根据RECIST1.1评价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的抗肿瘤活性:ORR。 次要目的:由研究者根据RECIST1.1评价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的抗肿瘤活性:ORR。 由研究者和ICR根据RECIST1.1评估三药联合的初步有效性:DoR、DCR、mPFS以及mOS。 根据CTCAE5.0分级的AE和S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评价LVGN605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紫杉醇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由研究者根据iRECIST评估有效性:ORR、DoR、DCR和mPFS。 评估三药联合治疗单次和多次给药的PK特性。 评估三药联合治疗前PD-L1表达和疗效相关性、三药联合治疗前后肿瘤组织浸润免疫细胞特征和疗效相关性。 评估三药联合时的免疫原性:ADA。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2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需年满18周岁。;2.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转移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性肿瘤位于口腔、口咽、下咽和喉部),无法切除、无法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患者。;4.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现况符合以下之一的要求: a.经含铂新辅助性、辅助性、或治愈性同步放化疗后6个月内仍有残留肿瘤、局部复发、或转移性癌症,或 b.任何残留肿瘤、局部复发、或转移性癌症,应接受一线全身治疗,但该一线全身治疗不适合含铂方案。;5.受试者必须具有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0或者1。;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估计预期寿命 ≥3个月。;8.首次给药前1周内重要脏器功能符合以下要求: a.血红蛋白(Hb)≥9.0 g/dL(90 g/L),且 b.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μL(1.5×109/L),且 c.血小板计数(PLT)≥100,000/μL(100×109/L),且 d.总胆红素≤实验室正常值上限(ULN),且 e.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实验室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实验室ULN,且 f.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实验室ULN,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上述参数需在抗凝药物的治疗范围内,且 g.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1.5×实验室ULN,且 h.血清白蛋白≥3.0 g/dL(30 g/L)。 i.CCR ≥30 毫升/分钟。;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接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的血妊娠试验或尿妊娠试验结果应为阴性。;10.男性患者应同意从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开始至末次给药后180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靶向CD137(4-1BB)或普通紫杉醇注射液药物治疗。;2.受试者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局部治疗。;3.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状细胞癌已经接受过任何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4.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2周内,未能从先前的抗肿瘤治疗所导致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复(即≤1级或基线水平)。;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距离既往的抗癌治疗,仍在5个半衰期内。;6.具有快速进展的疾病、即刻存在大量出血、气道阻塞或未控制的明显肿瘤疼痛的风险,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损害研究治疗的依从性。;7.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允许使用吸入、外用或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即≤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激素。;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确诊和/或经治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经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根治性切除的原位宫颈癌和根治性切除的原位乳腺癌。其他例外情况可与申办者协商讨论。;9.已知发生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10.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过去2年中需要全身治疗,如疾病修饰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如使用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上腺功能不全、垂体功能不全等)不视为上述全身治疗。;11.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器官移植、或任何类型的细胞疗法。;12.目前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等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疾病。;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静脉注射(IV)抗感染药物的活动性感染,或存在未愈合伤口或溃疡。;14.研究者认为患者既往或者现有的任何医学状况、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干扰患者参与整个研究,或者参与研究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15.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计划在研究开展期间(即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治疗后180天内)妊娠或生育的患者。;16.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患者。;17.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1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1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药物(例如IL-2、IFNγ)治疗。;20.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和CNS疾病,包括发生在第1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为III级或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未控制心律失常、卒中或脑出血。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但筛选期心电图(ECG)显示心律已控制,则心律失常受试者可以入组。;21.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重复引流的腹水。;22.既往有严重过敏史的患者,可能对试验用药品成分过敏。;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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