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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289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
化药
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
2024-07-02
企业选择不公示
MET过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一项评估谷美替尼联合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对比多西他赛治疗携带MET基因过表达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安全性和疗效的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谷美替尼联合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对比多西他赛治疗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的MET过表达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随机、对照、开放II期临床研究
050035
本试验由Stage 1阶段(包括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和Stage 2阶段(随机对照研究)组成。Stage 1阶段主要目的为初步评估谷美替尼联合HB1801治疗MET过表达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安全性和耐受性;Stage 2阶段主要目的为评估谷美替尼联合HB1801对比谷美替尼单药或多西他赛治疗MET过表达NSCLC的主要疗效指标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5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2.年龄≥18岁,性别不限。;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需提供病理报告)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第8版TNM分期标准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IIIB、IIIC或IV期)。注:病理类型如为混合性,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但如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则不符合入组要求。;4.参与者必须提供符合中心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用于MET 表达和扩增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及MET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 年内进行的活检操作中获得的肿瘤组织标本均可被接受。;5.经由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标本中MET 过表达 a. 3+,≥90% b. 3+,50%~89% c. ≥ 2+,≥50%且3+,<50%;6.明确各类驱动基因阴性(包括EGFR突变,ALK融合,ROS1重排融合,BRAF V600突变,NTRK融合,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ET重排,HER2突变,KRAS激活突变等)。;7.既往接受过PD-1/PD-L1单抗的免疫治疗和含铂双药化疗(联合用药或序贯用药)作为系统性前线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明确不耐受的参与者;注:局部晚期参与者,接受包含PD-1/PD-L1单抗或者含铂双药化疗的辅助治疗期间或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时,可视为前线治疗失败。;8.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靶病灶必须未经放疗,或接受过放疗但在放疗后有明确的疾病进展证据。;9.ECOG PS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10.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11.基于研究者的评估,认为参与者适合接受多西他赛治疗。;12.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在非干预状态下,符合: a. 血常规: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在血液学评估前7 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治疗,14天内未接受过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PEG-CSF)治疗); ② 血小板≥90×10^9/L(在血液学评估前7 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疗); ③ 血红蛋白≥90 g/L(在血液学评估前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输血治疗); b.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注:获得stage 1数据(包括安全性、PK)数据表明无肾损伤后,stage 2阶段CrCL≥30mL/min可入组。 c.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 d.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靶向MET药物治疗。;2.既往治疗方案中包含多西他赛。;3.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活动性且未经治疗的脑转移 a. 在筛选期具有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史的参与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才可以入选: ① 脑转移已经得到控制, 神经功能处于临床症状稳定至少2周; ② 在首次给药之前,参与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手术治疗后至少2周(仅在Stage 1阶段,如果脑转移为孤立病灶,病灶小且无症状,且经研究者评估尚达不到放疗需求,可接受入选); ③ 筛选期在临床检查中未发现新的神经功能受损,并且在影像学检查中无新发脑转移瘤或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 ④ 如果参与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症状,那么至少在首次给药前两周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治疗且稳定≥3 个月,且剂量不超过地塞米松4 mg QD 或等量其他类固醇); ⑤ 脑转移病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b. 对于患有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转移或者存在脊髓压迫的参与者,即使临床稳定也不能入选本研究。;4.有明确的肿瘤内空腔、包膜或大血管侵犯、肿瘤紧邻重要血管结构的影像学证据,且经研究者判断具有致命性出血风险。;5.患有中央型鳞状细胞肺癌伴空洞或出现咯血(>50 mL/d)。;6.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7.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评价≤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乏力、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8.现在罹患其它恶性肿瘤或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原位癌除外)。;9.在首次给药前 28天或 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免疫调节药物(包括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等)或其他研究药物。;10.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涉及胸腔的放疗,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不涉及胸腔的放疗治疗。;11.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用于控制肿瘤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非研究药物)。;12.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强效细胞色素P4503A4(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或研究期间不能暂停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者。;13.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有严重的外伤性损伤,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14.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严重胃肠道溃疡或手术史,胃肠功能紊乱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试验药物吸收的疾病(例如无法吞咽药物、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以及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15.存在≥2 级水肿和淋巴组织水肿且经临床干预无法缓解。;16.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17.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用抗生素、抗真菌药或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感染等)。;18.筛选前6个月患有需要治疗的重度或不可控制的心血管疾病 a.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 b.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c. 使用Fridericia公式矫正的QT间期(QTcF)> 470msec;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病史或危险因素,例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d. 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e.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f.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g. 发生过症状性肺栓塞; h.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i. 已知存在癌性血栓、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19.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药物导致的间质性肺炎、非感染性肺炎,包括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肺纤维化或急性肺病等。;20.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21.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高于检测定量值下限);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应同时检测HCV核糖核酸(RNA),且HCV RNA为高于检测定量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22.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近1年不需要使用系统治疗且病情稳定的银屑病/脱发/白癜风、使用稳定剂量且血糖控制稳定的1型糖尿病、亚临床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或经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的疾病除外)。;23.既往存在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尚未消退、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肾病、未控制的胰腺炎、未控制的肝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以及重度凝血病的体征和症状)、家族性或地方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药物滥用等,研究者认为其会干扰研究计划、治疗和随访和研究评估。;24.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任何研究药物辅料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或有其他严重过敏史。;25.哺乳期或妊娠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则可以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持续过程中及结束后,不能重新开始母乳喂养。;26.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拒绝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注:患者有生育能力(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27.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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