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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45890】请在ResMan IPD平台上传原始数据以完成补注册。 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Ⅱ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45890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抗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抗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4-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胸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请在ResMan IPD平台上传原始数据以完成补注册。 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Ⅱ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Ⅱ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9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ndependent radiological review committee, IRRC) 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 的评估结果)。 次要目的: 根据 RECIST V1.1,基于 IRRC 和研究者评估结果评估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疾病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 基于 IRRC 和研究者评估结果评估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疾病稳定维持 3个月以上患者比率、 疾病稳定 6 个月以上患者比率; 评估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总生存期(OS); 评估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群体药代动力学(PPK) 特征和免疫原性; 分析组织中潜在的能预测疗效的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关系,包括但不局限于:程序细胞死亡蛋白配体-1(PD-L1)表达、 肿瘤突变负荷(TMB) 、 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ILs) 等; 评估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中 LZM009 的暴露量与临床疗效、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之间的相关性; 评估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中免疫原性与临床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N/A

盲法

N/A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9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11-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3-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 4. 预期生存期≥12 周; 5. 组织学确诊的胸腺癌(WHO 分类 2015 版); 6. Masaoka 分期为不可手术切除或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 7. 至少接受过一线或以上系统性化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系统化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 疾病进展必须有影像学证据。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8.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RECIST V1.1) ,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9.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靶向治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 28 天; 10. 既往接受局部姑息性放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 14天; 11. 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相关 AE 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 版) ≤1 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 ≥9.0g/dL; 注:检查前 14 天的窗口不限制重复筛选,满足实验室检查标准即可;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干预(不包括口服药) 使指标达到正常范围。 肝功能: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5×ULN; 肾功能: 血肌酐(Scr)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式) ; 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倍 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PT 或 INR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13. 体重≥40 公斤;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混合型胸腺癌(病理结果显示肿瘤中含有至少一种胸腺癌的成分,伴有任何其它胸腺上皮肿瘤的类型[包括胸腺瘤和胸腺癌]) ,含小细胞或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成分的肿瘤; 2. 过去 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3.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4.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 版)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5. 既往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 2(PD-L2)或抗细胞毒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药物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如 OX40、 CD137 等) ; 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 a) 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 素(即<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b) 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 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之前 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之内、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 5 个月内预期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 PD-1 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 1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除外为控制胸水或心包积液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11.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 12. 对于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 如果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受试者的病情稳定(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 若受试者伴有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13. 需要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梅毒、艾滋病(HIV 抗体阳性)等; 14.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病毒载量≥200IU/mL或≥103拷贝数/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 阳性); 16. 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心功能≥NYHA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支架术;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 QTcF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的患者; 17.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时出现 2级或以上放射性肺炎受试者,具体由研究者综合判断; 18.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19. 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20. 既往 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21. 现有或既往患有炎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 22. 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会情况,会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23. 经询问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24.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山东省肿瘤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9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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