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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131583
已完成
GLP-fc
治疗用生物制品
GLP-fc
2014-11-19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
本品单一治疗对2 型糖尿病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比较每周一次皮下注射Dulaglutide 单一治疗与格列美脲对2 型糖尿病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00021
主要目的验证在已中止口服降糖药物治疗或从未进行过口服降糖药物治疗的2 型糖尿患者中分别采用本品(1.5 mg)和格列美脲(1~3 mg/天)26 周治疗后,前者血糖控制非劣效于后者。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629 ; 国际: 789 ;
国内: 642 ; 国际: 807 ;
/
2014-07-22;2014-08-04
否
1.年龄≥18 岁(或年龄标准将按照当地的监管要求,例如中国台湾,年龄≥20 岁)的成年男性或非妊娠期、非哺乳期女性。;2.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和分类标准已被确诊患有2 型糖尿病(附录3)。;3.从未进行口服降糖药物治疗(仅采用健康生活方式改变疗法)或在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一直采用OAM 单药治疗。接受OAM 单药治疗的患者必须在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每日服药剂量必须<50%的推荐量(根据当地药物的标示说明)。;4.根据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筛选访视(访视1)时,OAM-na?ve 患者的HbA1c 浓度必须在?7.0%和?10.5%之间。根据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访视1 时,接受OAM 单药治疗的患者其HbA1c 浓度必须在?6.5%和?10.0%之间。;5.根据当地法规和监管研究中心的伦理审查委员会(ERB)的要求,在参与研究之前已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6.19.0≤BMI≤35.0 kg/m2;7.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内体重稳定(变化幅度不超过±5%),根据患者本身或通过医疗机构/患者记录的体重测量结果判断。;8.以研究者之见,患者具有充分的积极性、能够并愿意做以下事情:a) 按要求进行SMBG 测量(即:在访视3、6、7 和8 或ED 访视之前,进行FBG 测量和并获取七点法SMBG 测定值)。b)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自行注射研究药物或接受经培训的护理员进行研究药物注射。(注:无法自行注射的视障或身残患者必须有经过研究药物注射培训的有行为能力人的帮助)。c)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坚持填写研究日志。d) 去诊所报到接受计划研究访视,并愿意在访视之间接受电话访视。;9.育龄期妇女(未进行手术节育且处于初潮到绝经后1 年期间)必须:a) 访视1 时妊娠测试结果为阴性;且b) 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1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或使用避孕植入物;可靠的屏障避孕法[含避孕剂的隔膜或子宫帽、含避孕泡沫的避孕套、子宫内避孕器];伴侣结扎输精管;或节欲)。;
登录查看1.对格列美脲、GLP-1 类似物和 GLP-1 受体抗结剂或其辅料有任何禁忌症、过敏或变态反应。;2.之前已经完成这项研究或在签署知情同意后退出了此项研究或任何Dulaglutide(LY2189265)的临床研究。;3.与本研究有直接且紧密联系的研究中心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意指配偶、父母、儿女或兄弟姐妹,无论是血缘关系还是依法收养关系。;4.确诊为1 型糖尿病。;5.在访视1 之前3 个月期间,接受过GLP-1 受体激动剂,GLP-1 类似物、或任何其它肠促胰岛素拟似物(如:艾塞那肽、利拉鲁肽、沙格列汀、西他列汀或维达列汀);目前,在访视1 之前3 个月期间,正在接受DPP-IV 抑制剂和TZD。;6.有临床上显著的胃排空异常(如:严重糖尿病胃轻瘫或胃出口梗阻)、有胃旁路术(肥胖症治疗)或长期服用对胃肠蠕动有直接影响的药物。;7.访视1 的3 个月内服用过处方药或类似非处方药以促进体重减轻(如:奥利司他、西布曲明、利莫那班、苯丙醇胺或氯苯咪吲哚)或类似非处方药。;8.据研究者看来,患者在访视1 和访视3 期间曾体重不稳定。;9.访视1 的6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心血管事件:需要住院治疗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允许做诊断性血管造影)、心力衰竭、房性或室性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长QT 间期综合征)、心脏起搏器或去纤颤器移植、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血管意外(中风)。;10.研究者认为访视1 时ECG 读数在超出正常范围,并有如下相关解释或指示:心脏病(包括男性QTc [Bazett] 间期 >450 毫秒 及女性QTc[Bazett] 间期 >470 毫秒);心电传导异常、阻碍或受损(PR 间期 >220 毫秒);且具有临床显著体征的局部缺血性心脏病迹象。必须由适当资格的医师记录每位患者的ECG 解释并将其作为原始文件保存。;11.根据中心实验室测定,在访视1 时有急性或慢性肝炎、有明显的肝病的症状和体征(患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患者,如果符合其它所有的入排标准,则是符合入排标准的),或丙氨酸转氨酶(ALT)水平≥3.0倍的正常参考范围上限(ULN)。;12.根据研究者的判定,访视1 时有明显的胰腺炎临床体征或症状(参见10.3.1.3.1 章节),或有慢性或急性胰腺炎病史。访视1 时血清淀粉酶浓度≥3 倍的ULN 和/或血清脂酶浓度≥2 倍的ULN(由中心实验室测定)的患者除外。;13.礼来公司员工或与本次研究有关的任何第三方机构(TPO,要求排除其本身员工)员工。;14.目前已参加或在访视1 的30 天内已终止与某研究产品有关或与药品/器械未批准使用(非本次研究用产品)有关的临床试验;或同时参加了任何其它类型的医学研究,经判定,该研究在科学上或医学上与本研究不兼容。;15.入组研究前30 天内,已参加介入医学、外科或药学研究(意指给予医药或外科治疗的研究)。;16.目前正在接受胰岛素治疗或在访视1 前3 个月内已接受过长期(连续14 天以上)胰岛素治疗,不包括有使用胰岛素治疗妊娠糖尿病的过往史;在访视1 前3 个月内,以及正在接受已知/特定成分有抗高血糖作用的传统药物治疗(草药和专利药品)。;17.血压控制不佳(访视1 时,平均坐位收缩BP≥160 mmHg 或平均坐位舒张BP ≥95 mmHg,或访视1 和访视3 期间抗高血压药物改变)、肾动脉狭窄,或有不稳定BP 迹象(包括有症状的体位性低血压)。;18.访视1 时,根据中心实验室的测定,血清肌酐浓度≥1.5 mg/dL(男性)或≥1.4 mg/dL(女性),或肌酐清除率<60 mL/分。;19.访视1 时,血清降钙素浓度>20 pg/mL。;20.访视1 前6 个月内,糖尿病控制不佳 - 酮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发作超过2 次,需要住院治疗。;21.诊断为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2.根据筛查研究者的判定,有明显的、活跃的、不受控的内分泌或自身免疫异常的迹象。;23.有器官移植的病史(角膜移植 [角膜成形术]除外)。;24.正在接受长时间(>14 天)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局部、眼内或鼻内制剂除外)或访视1 的4 周内接受过此类治疗。;25.有活跃的或未经治疗的恶性肿瘤史,或有从临床意义的恶性肿瘤缓解(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子宫颈原位癌或前列腺原位癌)不到5 年。;26.有髓样C 细胞增生、局灶性增生、癌(包括偶发性、家族性或局部的多发性内分泌肿瘤(MEN)2A 或2B 综合征)的任何个人或家族病史。;27.有MEN 2A 或2B(无已知髓样C 细胞病灶)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病史。本排除标准的唯一例外情况是,有家庭成员患有MEN 2A 或2B综合征的患者,已知RET 原癌基因突变阴性,且经过基因检测显示此患者没有突变。如果未进行基因检测,或检测结果阳性或未知,则本排除标准适用。;28.据研究者看来,有可能妨碍患者遵循并完成本方案的其它任何情况病史(如:滥用药物或酗酒或精神疾患)。;29.目前正在服用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如盐酸哌醋甲酯[利他林-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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