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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224】HMPL-A83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122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HMPL-A83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MPL-A83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5-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HMPL-A83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HMPL-A83治疗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Ⅰ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MPL-A83治疗晚期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HMPL-A83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MTD和/或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研究HMPL-A83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PK特征; 研究HMPL-A83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生物标志物; 研究HMPL-A83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研究HMPL-A83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 评价HMPL-A83单药在晚期肿瘤患者中PK-药效动力学关系; 探索与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8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7-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周;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筛选至末次用药后90天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更多信息见附件1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的定义)。并同意在此期间不以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或卵母细胞)。受试者不得 处于哺乳期,任何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包括进行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并且结果为阴性。 其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终止后 90天内采取屏障避孕法。受试者应当避免在开始给药后至终止研究治疗后90天内捐献或冷冻精子。;4.晚期恶性实体瘤和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5.对于复发或难治性AML和MDS需满足: A.确诊的AML或MDS患者,且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应满足以下其一: (1)按2016年WHO急性髓系白血病分型及与诊断标准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AML(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经研究者判断无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对于存在已知特殊突变(如FLT3、IDH1/2等)的患者需接受已获批上市的相关靶向治疗(如有)失败/不耐受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已获批上市的相关靶向治疗(如有),方可考虑纳入本项研究。 (2)存在病理确诊的符合WHO 2016诊断标准的复发/难治性中高危(IPSS-R积分>3.5分)MDS患者,或对去甲基药物或其它药物治疗不能耐受(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3级及3级以上肝、肾毒性),且研究者判断无其它适当治疗; B. 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 C.适宜的肝肾功能,包括:1)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按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浸润患者则≤ 5.0×ULN); 3)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Gilbert综合征患者,TBIL≤3×ULN或血清直接胆红素(DBIL)≤1.5×ULN; D.适宜的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6.对于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需满足: A.根据2016年WHO分类标准确诊的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且经研究者确认当前无可接受且明确更具获益可能的标准治疗; 对于复发、难治性淋巴瘤的定义如下: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完全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B.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包括:1)ANC≥1.0×109/L(一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2)患者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血小板≥75.0×109/L(无骨髓浸润),≥50.0×109/L(已骨髓浸润);3)患者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90g/L(无骨髓浸润),≥70 g/L(已骨髓浸润);4)血清肌酐≤1.5×ULN;5)AST和ALT≤2.5×ULN;6)TBIL≤1.5×ULN;[注:Gilbert疾病患者,需ALT及AST正常,血清总胆红素≤3×ULN ];7)INR≤2×ULN,或aPPT≤1.5×ULN; C.须具有根据Lugano 2014疗效评价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或可评估的病灶,;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肿瘤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出现符合疗效评价标准的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D.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7.7.对于晚期恶性实体瘤需满足: A.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B.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采血前2周内未输全血、成分输血、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或药物纠正):ANC≥1.5×109/L;HGB≥100 g/L;血小板计数≥ 100×109/L;血清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疾病患者,需ALT及AST正常,血清总胆红素≤3×ULN];无肝转移者血清ALT和/或 AST≤2.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血清Cr≤1.5×ULN; INR≤1.5 ×ULN,且aPTT≤1.5×ULN; C.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RECIST 1.1标准);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出现符合疗效评价标准的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在本研究的剂量爬坡阶段(未进入扩展部分和/或未确认RP2D),若患者确实无可测量病灶,则需要和申办者讨论; D.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1;

排除标准

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靶向CD47/SIRPα轴的药物。;2.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期随访阶段除外。;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注:研究性药物指国内尚未获批上市的药物)。;4.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 对于淋巴瘤患者: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或抗体药物(如抗PD-1/PD-L1单抗),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2周以上;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需停止治疗半年以上;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者需停药12周以上; 对于MDS/AML患者:若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肿瘤栓塞术),需距离首次给药前7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如为阿糖胞苷、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停药需大于2周;如为亚硝基脲、丝裂霉素或单克隆抗体,停药需大于6周;对于复发难治的MDS/AML患者,羟基脲用法则参考入选标准;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或PD-1/PD-L1单抗治疗不可入组; 对于实体瘤患者: 接受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需距离研究药物首次给药至少4周,包括:系统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洗脱期为2周)、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洗脱期为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等。;5.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 CTCAE v5.0中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或乏力),含接受免疫治疗存在尚未恢复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6.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姑息性放疗除外)。;7.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如抗PD-(L)1抗体等治疗出现≥3级irAE而停药。;8.已知患有遗传性或获得性的出血性疾病;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出血、凝血障碍;既往有慢性溶血性贫血病史或筛选期溶血试验阳性。;9.在入组前两年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他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或目前需要治疗性使用抗凝药物治疗或溶栓治疗的患者。;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11.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免疫抑制的药物治疗(不包括吸入激素治疗或等效生理剂量的治疗)。;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对于实体瘤)/任何类型的疫苗(对于淋巴瘤、AML、MDS)。;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14.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纤维化史、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或目前有活性性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研究用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15.对于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和/或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有软脑脊膜癌病史。 对于AML和MDS患者: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侵犯和/或合并髓外白血病(如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等,但肿瘤细胞浸润肝、脾、淋巴结除外)。;16.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或既往2年内有该病病史。;17.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HCV抗体阳性但RNA检测阴性患者允许入组。;18.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或符合以下特征的神经,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显著增加不良事件风险,或影响患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能力。;19.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20.对于实体瘤患者和淋巴瘤患者: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包括骨髓移植,但角膜移植除外); 对于MDS/AML患者: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体移植或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正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4周之内因GVHD接受了免疫抑制治疗。;21.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22.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并且经过手术治疗未痊愈者。;23.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经诊断性穿刺为血性的第三间隙积液。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24.已知患者既往对其它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研究药物任何制剂成分过敏。;25.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26.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27.通过药物无法很好控制的癌痛。;28.其它的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1)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2) 经充分治疗且疾病无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3)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4) 若合并其它多种肿瘤,在入选时需无活动性疾病,且预期生存期大于1年。;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0;250117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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