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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2915】AK119在晚期实体瘤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2915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AK-119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K-119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11-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AK119在晚期实体瘤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AK119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I期、多中心、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探索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AK119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AK119单药给药的RP2D。 次要目的: 评估AK119单药 Q2W和Q3W给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初步评估AK119单药 Q2W和Q3W给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初步评估AK119单药 Q2W和Q3W给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特征。 初步评估AK119单药 Q2W和Q3W给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探索性目的: 探索外周血和肿瘤组织中与有效性、耐药性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1-14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5-22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入组研究时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 0 或 1;3.预期寿命≥12 周;4.4. 如果符合以下至少 1 项条件,则女性受试者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a.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不得处于哺乳期,并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b. 是无生育能力的女性。;5.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知情同意之日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6.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晚期阶段经标准系统治疗失败、或者目前尚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方法;7.根据RECIST 1.1,至少有1个可评估病灶;8.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排除标准

1.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既往3年内曾患有第二原发的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明确治愈的肿瘤除外,如基底细胞皮肤癌或宫颈或乳腺原位癌;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以下药物或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抗癌小分子靶向药物; b) 使用过已批准或正在研究的抗 CD73 疗法或 A2A 受体抑制剂; c) 使用过已批准或正在研究的抗 CTLA-4 疗法或任何其他抗体或靶向 T 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药物; d)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其他抗肿瘤单克隆抗体; e)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癌治疗; f)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的任何大手术(例如,剖腹手术、开胸手术、摘除器官); g)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未经批准的研究药物或治疗。;4.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5.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6.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7.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接受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8.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活动性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9.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已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结果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滴度(HBV-DNA)>1000 拷贝/ml, 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可检测到 HCV 核糖核酸[RNA]);10.患有活动性,或曾经患过且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12.有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如免疫性肺炎或放射性肺炎等);13.患有临床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 a) 最佳降压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肺栓塞、卒中或任何其他重大心脑血管意外。 c) 纽约心脏病协会 II 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14.既往抗肿瘤治疗未恢复的毒性,定义为未恢复至 CTCAE v5.0 0 级或 1 级,或未恢复至入排标准规定的水平;15.既往对其它单克隆抗体有严重的超敏反应史;16.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1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a) 全身吸收量极少的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b) 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超敏反应发生。;1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19.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20.已知有精神病史且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21.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价、 影响安全性或研究结果分析的任何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00060;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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