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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124】一项在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受试者中评估口服dexpramipexole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124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Dexpramipexole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Dexpramipexole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0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用于成人和≥12岁青少年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患者的新型(非甾体类)口服附加维持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受试者中评估口服dexpramipexole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重度嗜酸性粒细胞性哮喘受试者中评估口服dexpramipexole治疗52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证明dexpramipexole 在减少重度哮喘急性发作方面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0 ; 国际: 139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2-2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和儿童版同意书(如适用)。;2.男性或女性,筛选访视1时年龄≥12岁。;3.筛选访视1前,医生诊断为哮喘的时间≥12个月。;4.哮喘治疗,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a 至c 项): a. 在筛选访视 1 前至少12 个月定期接受哮喘控制药物中剂量或高剂量ICS (根据GINA 2021,每日≥ 500 μg 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或临床效果相当 的制剂)的受试者。 b. 在筛选访视 1 前至少3 个月接受过稳定的中剂量或高剂量ICS 治疗。ICS 可包含在ICS/LABA 复方制剂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是允许的合并用药;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访视1前的3个月内保持稳定剂量。 c. 需要根据标准治疗实践使用一种或多种额外的日常哮喘控制药物维持治疗;例如LABA、白三烯拮抗剂、茶碱、长效毒蕈碱拮抗剂、色甘酸/奈多罗米。在筛选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内,必须有稳定剂量的任何其他哮喘控制药物使用记录。;5.在筛选访视2时,pre-BD 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40%且<80%(12-17岁受试者<90%)。;6.具有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的可变气流阻塞: a. 筛选访视2时符合支气管扩张剂可逆性标准,表现为吸入400 μg(4揿)albuterol/沙丁胺醇或等同临床药物后15至30分钟,FEV1 改善率≥12%且改善量≥200 mL(12 - 17 岁受试者为≥ 12%且改善量≥ 160 mL)。不符合支气管扩张剂可逆性入选标准但可逆性≥10%且≥ 160 mL 的受试者,可在筛选期间、基线前至少7天的计划外访视时重复进行一次可逆性肺活量测定评估。 b. 筛选访视1前24个月内,有记录显示支气管扩张剂可逆性(根据上述标准)。 c. 筛选访视1前24个月内,有记录显示2 周内最大呼气量变化≥ 20%。 d. 筛选访视1前24个月内,有记录显示连续两次门诊就诊之间FEV1 的气流变异性≥ 20%。 e. 筛选访视1前24个月内,有记录显示气道高反应性(使FEV1下降20%的乙酰甲胆碱激发浓度<8 mg/mL,或其他临床相关支气管激发试验)。;7.筛选访视2时ACQ-6 ≥1.5。;8.在筛选访视1前12个月内,至少有两次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口服)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史。;9.WOCBP在筛选访视2和基线访视时的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10.10. 从筛选访视1至研究结束访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月经初潮后) 必须采取以下任一避孕方法: a. 高效避孕方法(经研究者确认)。高效避孕方法包括:真正禁欲、性伴侣 行输精管切除术、Implanon、女性输卵管结扎绝育、任何有效的宫内节育 器(IUD)、IUD/宫内节育系统(IUS)、左炔诺孕酮宫内节育系统或口服 避孕药。或 b. 两种方案允许的避孕方法并用。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已永久绝育(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或 绝经后的女性。如果女性在计划的基线访视日期前闭经12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 因,则将其视为绝经后女性。具体的年龄要求如下: c.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时间≥12个月,且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将其视为绝经后女性。 d.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时间≥12个月,则将其视为绝经后女性。;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在筛选访视1前4周至基线访视(含)期间的任何时间出现重度哮喘急性发作(定义为哮喘恶化,导致紧急治疗、因哮喘住院治疗或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受试者在筛选/导入期发生哮喘急性发作,则可继续接受筛选,并在完成口服类固醇疗程或恢复至筛选前访视口服类固醇维持剂量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已恢复至基线状态后14天继续接受研究访视。;2.目前确诊的疾病可能会混淆本研究结果的解释,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性胃肠道疾病、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3.呼吸道感染:筛选访视1 前4 周内发生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鼻窦或中耳感染。;4.对于12 - 17岁受试者,筛选访视1时AEC < 0.15 × 109/L。;5.在筛选访视1前的最后5个月内接受过生物试验药物治疗。在筛选访视1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非生物试验药物治疗。在过去12个月内接受过GSK3511294(长效抗IL-5抗体)治疗。;6.基线访视前 120 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何单克隆抗体治疗:benralizumab、度普利尤单抗、美泊利珠单抗、reslizumab、奥马珠单抗、tezepelumab或tralokinumab。;7.基线访视前30天内接受过普拉克索(Mirapex&reg;)治疗。;8.筛选访视1 前30天内接受过已知具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重大风险的选定药物治疗。;9.在筛选访视1前12个月内进行过支气管热成形术,或计划在未来一年内进行支气管热成形术。;10.筛选访视2时体重<40 kg。;11.筛选访视1前12个月内当前吸烟或吸烟史>10包年。吸烟包括烟草、电子烟和/或使用大麻。;12.已知或疑似酗酒或药物滥用。;13.无法控制的重度高血压:尽管接受了抗高血压治疗,但基线访视前收缩压>180 mmHg 或舒张压>110 mmHg。;14.基线访视前5年内有需要手术(不包括局部和局部广泛切除)、放疗和/或全身治疗的恶性肿瘤史;15.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慢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16.筛选访视1前24周内诊断为寄生蠕虫感染,且未接受过SoC治疗或SoC治疗无效。;17.可能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程序、遵守访视时间表或遵守研究要求能力的医学或其他状况。;18.已知或疑似不依从用药计划。;19.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方案中概述的程序。;20.筛选访视1或筛选访视2时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2.000 × 109/L。;21.肾功能不全, 定义为筛选访视2时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 m2。;22.活动性肝病,定义为目前存在已知的任何肝脏感染性、肿瘤性或代谢性病变,或筛选访视2 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不明原因升高>3 ×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2 × ULN,且经至少间隔1周重复测量的相关值异常证实。;23.有纽约心脏病学会IV 级心力衰竭病史,或最后已知的左心室射血分数<25%。;24.基线访视前3个月内有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MACE)史。;25.基线访视前3个月内有药物或消融术无法控制的心脏心律失常病史。;26.长QT综合征病史。;27.筛选访视2时,采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 470 ms;束支传导阻滞受试者的QTcF ≥480 ms。;28.筛选访视2时静息ECG显示可能干扰QTcF间期变化判读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心率<45 次/分钟(bpm)或>100 bpm。;2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30.不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即含杀精剂的避孕套)的男性。;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9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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