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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7207】评价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在中国肥胖成人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阳性药平行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09720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2-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体重管理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在中国肥胖成人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阳性药平行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在中国肥胖成人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阳性药平行对照的 I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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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在中国肥胖成人受试者中皮下注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在中国肥胖成人受试者中皮下注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安全性; 评价在中国肥胖成人受试者中皮下注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由随机统计师使用SAS 9.4及以上版本统计软件包编制随机化列表。采用区组随机化的方法生成随机表。生成随机表的种子数和随机化程序需和随机表一并密封保存。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7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0-18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5-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周岁(包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2.(2)体重指数(BMI)≥28kg/m2; 3.(3)筛选前3个月经单纯的饮食运动控制体重变化幅度不超过5%(以自述为准),体重变化计算公式为:(筛选前3个月内最高体重-最低体重)∕最高体重*100%; 4.(4)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5)能够依从研究方案完成试验。;

排除标准

1.既往诊断为内分泌疾病或单基因突变引起的肥胖,包括但不限于下丘脑性肥胖、垂体性肥胖、甲状腺功能减退性肥胖、库欣综合征、胰岛素瘤、肢端肥大症、性腺功能减退等; 2.(2)1型、2型或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 3.(3)已知对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中任何成分过敏或者对其他GLP-1受体激动剂类药物过敏者或有禁忌症者; 4.(4)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任何可引起体重变化且影响体重评估的药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a)任何批准或未被批准的减肥药物(如:GLP-1受体激动剂或含有GLP-1受体激动剂的复方制剂者、奥利司他、氯卡色林、芬特明/托吡酯、纳曲酮/安非他酮等)或影响体重的中草药、保健品、代餐等; b)使用过可能导致体重明显增加的药物,包括持续1周以上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抗精神病或抗癫痫类药物(如:米帕明、阿米替林、米氮平、帕罗西汀、苯乙肼、盐酸氯丙嗪、氯氮平、奥氮平,戊酸及其衍生物,锂制剂,甲硫哒嗪等)、生长激素等; 5.(5)既往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以减肥为目的的手术或治疗(距离筛选时超过1年的针灸减重、抽脂术和腹部去脂术除外); 6.(6)筛选前6个月内有重大手术史,或计划进行可能影响研究完成或依从性的手术者; 7.(7) Those whose skin at the injection site is not suitable for subcutaneous injection due to trauma, surgery, allergy, skin lesions or other reasons. 8.(8)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或空腹血糖(FPG)≥7.0 mmol/L;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TBIL)≥2×ULN; c)甘油三酯(TG) ≥5.7mmol/L(500mg/dL); d)血淀粉酶(AMY)或血脂肪酶(LIP)≥3×ULN; e)降钙素≥50 ng/L(pg/mL); f)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m2(根据CKD-EPI公式计算,见附录二); 9.(9)筛选时,活动性乙肝、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TP)阳性者; 10.(10)筛选时,未经治疗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使用常规降压药物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1.(11)甲状腺髓样癌(MTC)或2型多发性内分泌肿瘤综合征(MEN2)个人或家族病史; 12.(12)既往急慢性胰腺炎病史、有症状的胆囊病史(胆囊切除除外)、胰腺损伤史等可能导致胰腺炎高风险因素; 13.(13)筛选前3个月至随机前发生过不明诱因的低血糖事件; 14.(14)未能以稳定药物剂量(指剂量稳定3个月或以上)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无需治疗的亚临床甲减(促甲状腺激素[TSH]<10.0mIU/L,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或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正常)除外}; 15.(15)已知有任何可能影响安全性评估的消化系统疾病史或手术史,包括但不限于:患有临床显著的胃排空异常(如胃出口梗阻),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如胃轻瘫、炎症性肠病、肠梗阻、胃食管反流等),长期服用对胃肠动力有直接影响的药物(如抗胆碱药、解痉药、5-HT3拮抗剂、多巴胺拮抗剂以及阿片类药物),或接受过影响胃排空的胃肠道手术者(如胃切除术); 16.(16)既往有重大心脑血管病史,定义为:a) 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搭桥术、心脏瓣膜病或心脏瓣膜修复术、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等病史;b)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Ⅲ或Ⅳ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7.(17)既往5年内诊断恶性肿瘤 (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8.(18)既往有癫痫、中重度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或者其他的严重精神疾病者; 19.(19)筛选时PHQ-9问卷(抑郁症筛查量表,见附录三)≥15分,或C-SSRS问卷(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见附录四)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念的第4或第5个问题选择“是”,或既往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者; 20.(20)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吸毒史)和/或酒精依赖者; 21.(2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自知情同意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或拒绝使用至少一种有效避孕药物或工具进行避孕; 22.(22)筛选前3个月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曾参加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只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接受过药物或器械干预的除外); 23.(23)参与本项目计划和执行的人员; 24.(24)研究者认为其他任何原因不适合参加本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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