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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0312】HLX10联合HLX07治疗晚期头颈部肿瘤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0312

试验状态

主动暂停(研发策略调整)

药物名称

HLX10 + HLX07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斯鲁利单抗 + HLX-07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3-0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头颈部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HLX10联合HLX07治疗晚期头颈部肿瘤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HLX10(抗PD-1)联合HLX07(抗EGFR)在晚期头颈部肿瘤患者中的临床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评价HLX10和HLX07首次输注16周后的ORR。2)研究联合用药的AE概况。次要目的:1)评价HLX10和HLX07 联合治疗癌患者的PFS。2)通过iRECIST评价HLX10和HLX07联合治疗患者的最佳缓解率。3)总生存期(OS)。4)确定HLX10和HLX07联合治疗的免疫原性。5)HLX10联合HLX07的PK。探索性目的:鉴别肿瘤和外周血对试验治疗反应和/或耐药性的生物标志物研究。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3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7-29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符合资格的患者必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或按照当地法规,且年龄小于 80 岁。;2.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患者,其先前铂类药物化疗失败,并且通过免疫组织化学 (IHC) 染色确定PD-L1 表达的阳性联合分数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用于病理学研究的组织应使用首次研究药物输注前 3 个月以内采集存档组织,允许使用采集时间大于3个月的存档组织。如果没有组织样本,则患者必须同意进行重复活检。;3.病灶必须可使用 RECIST 1.1 版评估。;4.研究入组时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 ≤ 1。;5.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书。;6.预期寿命超过三个月。;7.适当的血液功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mm3;血红蛋白 (Hb) 水平 ≥ 9 gm/dL;血小板计数 ≥ 100,000/mm3。;8.适当的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水平 ≤ 2.5x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患者,则 AST 和 ALT ≤ 5x ULN)。;9.适当的肾功能,定义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分钟。在极端体重(体重指数 [BMI] < 18.5 或 > 30)的患者中,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 (MDRD) 公式计算得出肾小球滤过率 (GFR) ≥ 50 mL/min 估计值是可接受的。;10.适当的心脏功能,定义为:通过多门控采集 (MUGA) 扫描或心脏超声检查测量,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11.如果有生育能力,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12.第一次输注试验用药品距既往重大手术、既往细胞毒性化疗或既往接受其他试验用药物(或医疗器械)或治愈性放疗至少 28 天,且距针对靶病灶姑息放疗至少 28 天。;13.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的程序,必须同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 1 (PD-L1) 表达分析、EGFR 突变状态和生物标志物评估。;

排除标准

1.因先前治疗仍持续存在 ≥ 2 级毒性的患者。;2.原发性鼻咽癌患者。;3.颈部淋巴结中存在未知原发性鳞状细胞癌。;4.并发不稳定或未受控制的身体状况。以下任何一种:目前接受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或降血压药物依从性差;在 12 个月内患有临床上显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III 级或 IV 级)或急性心肌梗死;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对降血糖药物的依从性差;存在慢性未愈合伤口或溃疡;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损害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5.新诊断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有脑转移史的患者必须接受根除性手术或放疗,必须在临床上稳定,并且在进入研究至少 14 天前不得服用类固醇治疗脑水肿)。允许使用抗癫痫药物。;6.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之外的任何并发恶性肿瘤。(既往有恶性肿瘤但无疾病证据 ≥ 3 年的患者可参加)。;7.妊娠(通过血清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确定)或哺乳期母乳喂养。;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HIV) 史。;9.患有活动性或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10.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滴度> 100 IU/mL 或 > 500 拷贝/mL)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和/或可检出丙型肝炎 RNA > 15 IU/L)的患者。;11.有间质性肺部疾病病史的患者。;12.在研究药物给药的 14 天内,患有需要用皮质类固醇(>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病症。在没有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剂量>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13.全身性抗 EGFR 单克隆抗体治疗失败的患者 (抗EGFR抑制剂治疗中疾病进展[PD] 或无进展生存期 [PFS] 小于3个月的患者) 或已接受超过 3 种全身化疗方案的患者。;14.已知的对抗EGFR单克隆抗体药物严重过敏 (过敏反应 CTCAE ≥ 3 级毒性)。;15.已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 或抗 PD-L1)的患者。;16.患者本人是研究者、助理研究者或直接参与研究的人士。;17.患者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现有证据,或研究者认为不符合参与患者的最佳利益。;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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