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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900】索卡佐利单抗宫颈癌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2900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宫颈癌

试验通俗题目

索卡佐利单抗宫颈癌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加含铂化疗联合/不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加含铂化疗联合/不联合贝伐珠单抗用于一线治疗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的随机、双盲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146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加含铂化疗联合/不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加含铂化疗联合/不联合贝伐珠单抗用于一线治疗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4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 ≥ 18 岁且≤75 岁,女性。;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4.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5.经组织学确诊的宫颈癌,且无法通过手术或放疗/同步放化疗根治。 A.病理类型为鳞癌、腺癌或腺鳞癌; B.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国际妇产科协会[FIGO] 2018 IVB 期)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a) 初诊分期为IVB 期的受试者要求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b) 持续或复发宫颈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化疗(作为放疗的增敏化疗除外); c) 以根治性为目的放疗/同步放化疗的受试者若放射野外复发,放疗结束后>2 周可入组。若放射野内复发并且靶病灶位于放射野内,放疗结束后>3 个月(90 天)可入组。;6.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通过CT或者MRI检查的可测量肿瘤病灶;

排除标准

1.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宫颈癌受试者,如小细胞癌、透明细胞癌、肉瘤等。;2.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如贝伐珠单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或针对免疫共刺激因子(如:针对 ICOS、CD40、CD137、GITR、OX40 靶点的抗体等)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3.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4.随机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如皮肤鳞状细胞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5.随机前 4 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研究并使用了其他临床试验用药品者。;6.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开放性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的重大手术治疗。;7.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栓塞术、NMPA 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等。;8.随机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9.随机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10.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免疫调剂作用的药物(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11.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细菌、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注: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而使用的抗病毒药物除外。;12.随机前 2 周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允许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剂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b) 生理性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用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 c)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13.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盂积水,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缓解。;14.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如怀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需要在筛选期进行影像学检查排除。;15.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16.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1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8.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已知的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19.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20.已知对顺铂/卡铂、紫杉醇有任何禁忌症或对其任何成分过敏。;21.既往和/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22.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500 IU/mL 或>2500 copies/mL),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23.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性憩室炎。;24.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 a) 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的心力衰竭; c) 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患者;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25.存在 NCI CTCAE v5.0 ≥ 2 级周围神经病变。;26.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接受治疗的获益大于风险,可纳入研究。;2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8.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等)。;29.已知对贝伐珠单抗有任何禁忌症或对其任何成分过敏,或存在可能影响贝伐珠单抗用药安全的医学状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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