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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0177
正在进行
去壁灵芝孢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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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壁灵芝孢子粉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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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转移,或晚期(IIIB-IV期),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
去壁灵芝孢子粉联合PD-1单抗+标准化疗一线治疗复发转移或晚期(IIIB-IV期)、驱动基因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安全性的前瞻性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去壁灵芝孢子粉联合PD-1单抗+标准化疗一线治疗复发转移或晚期(IIIB-IV期)、驱动基因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安全性的前瞻性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评价去壁灵芝孢子粉联合PD-1单抗+标准化疗方案一线治疗在复发转移或晚期(IIIB-IV期)、驱动基因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和安全性;探索去壁灵芝孢子粉对机体免疫系统及功能的调节作用及机制。
随机平行对照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采用中央随机法,所有患者通过中央随机系统被随机分为2个组,试验组灵芝孢子粉(去壁)+PD-1单抗+标准化疗,对照组:5%灵芝孢子粉(去壁)+PD-1单抗+标准化疗。受试者随机化分组一经完成将不可更改。
研究者、受试者均维持盲态。
中日友好医院横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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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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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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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细胞/组织病理学诊断为非小细胞肺癌; ②经胸部CT、头部CT/MRI、颈部/锁骨上淋巴结B超/CT、上腹部CT/B超、全身骨扫描等影像学检查,确定临床分期为ⅢB(N2-3)-Ⅳ期; ③以病理诊断后保留的组织标本,或无法获得足量组织标本时以外周血游离/肿瘤DNA(cf/ctDNA)进行驱动基因检测,结果显示:驱动基因阴性; ④根据 RECIST 1.1 肿瘤可测量; ⑤ECOG-PS评分0-1分,且预期生存期>3个月; ⑥年龄18-75岁; ⑦患者已从先前治疗(如手术、放疗或针对 NSCLC 以外的其他疾病的治疗)的毒性中恢复,恢复是指根据 NCI-CTCAE 毒性为 2 级及以下(脱发除外); ⑧血液学指标和器官功能足以耐受化疗(不包括在14天内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白细胞计数≥3.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g/dL(90 g/L)、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允许良性的遗传性高胆红素血症,如 Gilbert´s 综合征患者入组)、ALT/AST 和 ALP≤正常值上限的3倍(如果存在肝脏转移,则≤正常值上限的 5 倍)、肌酐清除率≥45 mL/min(按照标准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计算); ⑨如纳入受试者临床分期为ⅢB期,以下条件均需具备:经多学科团队讨论不可手术或拒绝手术; ⑩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诊断为肺气虚证; ⑪育龄期女性或性活跃的男性患者须在入组前(签署ICF后和治疗期及治疗结束后 3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⑫同意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①存在孤立性脑/骨/肾上腺转移灶,拟行放射治疗者; ②除外与原发癌症诊断相关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之前针对转移性或晚期 NSCLC 进行过全身治疗者; ③任何已知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④需要长期类固醇治疗或免疫抑制治疗者; ⑤HIV阳性、乙肝和/或丙肝感染、活动性梅毒患者; ⑥有其他恶性肿瘤史或同时伴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完全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已治愈的癌症(至少 5 年无复发证据); ⑦并发以下重大疾病:心血管疾病(开始标准化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型心绞痛、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心肌梗死或室性心律失常或卒中,治疗无法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活动性重度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 ⑧在开始标准化疗前4周内进行过任何试验性治疗、免疫治疗或单克隆抗体治疗; ⑨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⑩已知对研究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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