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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143
进行中(招募中)
贝伐珠单抗眼用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贝伐珠单抗眼用注射液
2023-10-08
企业选择不公示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一项评价HLX04-O对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阳性对照Ⅲ期研究
一项比较玻璃体注射HLX04-O与雷珠单抗在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wAMD)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阳性对照的Ⅲ期研究
100021
比较第36周HLX04-O 与雷珠单抗在 wAMD 患者研究眼中的有效性。 比较第 48周HLX04 O 与雷珠单抗在 wAMD 患者研究眼中的有效性。 比较第 12、24、36和48周HLX04-O 与雷珠单抗在 wAMD 患者研究眼中的有效性。 比较 HLX04-O 与雷珠单抗在 wAMD 患者研究眼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HLX04-O IVT 给药后的全身药代动力学特征(pharmacokinetics,PK)。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 ; 国际: 38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6-07;2022-04-07
/
否
1.能够阅读、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签署 ICF 时年龄≥50 岁的女性或男性。;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愿意并能够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和限制条件完成所有访视和评估。;4.研究眼存在新诊断的、未经治疗的继发于wAMD的影响中心子域(Central subfield ,CSF)的活动性CNV病灶(活动性CNV定义为存在经FA发现的渗漏,和经OCT发现的视网膜内或视网膜下积液,并在筛选时经阅片中心确认)。;5.随机化前经阅片中心确认,研究眼的总病灶面积(包括出血、瘢痕和新生血管)≤12 视盘面积(disc area,DA)。;6.根据 ETDRS 评分,研究眼 BCVA 介于 24-73个字母之间(包含边界值)。;7.受试者对侧眼(非研究眼)BCVA≥24个字母。;8.研究眼无影响眼底检查的屈光间质浑浊及瞳孔缩小;
登录查看1.经阅片中心确认,研究眼存在黄斑相关视网膜色素上皮撕裂、累及中心凹的瘢痕、纤维化或萎缩、或其他原因(例如眼组织胞浆菌病、外伤、病理性近视等)所致的 CNV。;2.经研究者评估,对侧眼(非研究眼)存在需要在随机后3个月内使用抗VEGF IVT治疗的眼部疾病(如由于wAMD导致的CNV、外伤、病理性近视、视网膜静脉阻塞、糖尿病黄斑水肿等)。;3.研究眼无晶状体(人工晶状体除外)或晶状体后囊膜破裂(首次给药前≥30 天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钇-铝-石榴石(yttrium-aluminium-garnet,YAG)激光后囊切开术除外)。;4.任一只眼存在活动性或近期(第一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眼内、眼外或眼周感染(包括结膜炎、角膜炎、巩膜或眼内炎),或者有特发性或自身免疫相关葡萄膜炎病史。;5.研究眼第一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玻璃体出血。;6.研究眼存在角膜营养不良或角膜移植史、巩膜软化或巩膜软化史、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或黄斑裂孔(II、III或IV期)史。;7.研究眼存在控制不佳的青光眼(定义为经抗青光眼治疗,但IOP仍然≥25 mmHg)和/或者曾接受过青光眼滤过性手术(例如,小梁切除术、巩膜咬切术、非穿透性小梁切除术等)。;8.研究眼的等效球镜屈光度≥-8D。对于接受过屈光矫正或白内障手术的受试者,术前研究眼的等效球镜屈光度≥-8D。;9.研究者评估研究眼存在除wAMD之外的任何其他并发眼内疾病(例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干性AMD、视网膜静脉阻塞、葡萄膜炎、血管样条纹、视网膜脱离、黄斑前膜、弱视、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等),这些疾病可能影响研究治疗的潜在视力改善,或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药物或者手术干预以预防或治疗视力下降。;10.研究眼既往接受过以下眼科手术如维替泊芬光动力疗法(photodynamic therapy ,PDT)、经瞳孔温热疗法、黄斑转位术、玻璃体切除术、黄斑区激光光凝,以及其他黄斑区手术或治疗AMD的手术。;11.研究眼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曾行外眼或眼周手术,或3个月内曾行内眼手术(除外上述排除标准10提到的手术,如白内障手术等),或者研究眼目前有未愈合的伤口、中重度溃疡或骨折。;12.研究眼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结膜下或眼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治疗(包括6个月内结膜下或眼内长效植入物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连续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30天,除外吸入、鼻用或皮肤用类固醇;研究眼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连续眼表使用皮质类固醇≥30天。;13.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全身抗VEGF治疗或任一眼 IVT注射抗-VEGF药物,或其他眼内使用抗VEGF药物。;14.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若试验用药物半衰期长,其5个半衰期时间>3个月者,则为5个半衰期)参加过任何药物(维生素和矿物质除外)或器械临床试验,并且使用过试验药物或接受过器械治疗。;15.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到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期男性或女性。;16.非育龄期女性或男性未达到以下任何一条件:1)绝经(筛选前无其他医源性因素的情况下持续至少 12 个月无月经); 2)手术绝育。 育龄期男性或女性不完全符合以下条件:1)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进行尿或血清妊娠试验,如果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必须通过血清妊娠试验确认,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不得哺乳;2) 同意从签署 ICF 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用年失败率<1%的有效避孕方法。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已证实的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intrauterine device,IUDs)和含铜 IUDs。;1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证据表明存在禁止使用试验用药物、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判读或增加受试者风险的疾病或状况(例如,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中风或心肌梗死、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等)。;18.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10.0%);19.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高于实验室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和/或血肌酐高于ULN的1.2倍且经研究者判定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20.凝血功能异常者: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正常值上限1.5倍,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正常值上限1.5倍,且经研究者判定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21.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活动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和明显出血倾向者等。;22.有证据表明存在明显不受控制的伴随疾病,如心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和内分泌疾病(如卒中、心肌梗死等)。;23.正在接受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或有严重感染复发史。;24.已知患有活动性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25.梅毒筛查试验结果阳性或 HIV 筛查试验结果阳性。;26.已知对研究治疗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者对荧光素钠或吲哚菁绿过敏或对研究期间使用的任何麻醉药和抗菌制剂有过敏反应。;27.研究者认为不适合本研究的其他情况。;28.在首次给药前的2周内诊断为 COVID-19者,或仍有早期感染的症状(与“新冠肺炎长期症状(Long COVID)”相关的症状除外),或在未确诊感染COVID-19的情况下表现出与COVID-19感染一致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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