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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1069】SKB264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Ⅰ-Ⅱ期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106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SKB-264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芦康沙妥珠单抗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6-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SKB264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Ⅰ-Ⅱ期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SKB264 在现有标准治疗难治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Ⅰ-Ⅱ期首次人体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11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Ⅰ期研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RP2D 不高于MTD。 Ⅱ期研究:评估 SKB264 在RP2D 下单药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75 ; 国际: 2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9-16;2020-03-1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I期试验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2)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3.3)经组织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恶性肿瘤患者,优先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乳腺癌、 卵巢上皮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腺癌、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注:TROP2评估不会在入组前进行,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织学或其他方法确认TROP2表达水平,但是申办方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测定TROP2表达水平);4.4)受试者必须有通过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的可测量病灶。;5.5)所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6.6)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浓度≥ 9.0 g/dL。;7.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8)血清胆红素≤ 1.5 mg/dL(患有Gilbert 疾病的患者血清胆红素水平≤ 3 倍正常值上限(ULN)可以入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 2.5 倍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AST ≤ 5 倍ULN,肝和/或骨转移患者,碱性磷酸酶≤ 5 倍ULN。;8.9)肌酐清除率(CL)≥ 50 ml/min(由Cockcroft-Gault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或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formulas 计算)(非必须但可以采集24h尿液)。;9.10)ECOG(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1。;10.11)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患者和/或伴侣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接受SKB264治疗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最后一次给药后7个月内持续避孕。避孕方法包括联合激素(包含雌激素和孕激素)避孕、抑制排卵的单一孕激素避孕联合另外一种屏障避孕方法(一般包含杀精剂)、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伴侣双侧输卵管阻塞或输精管切除术(在整个研究期间只有这一个伴侣)以及性节制。 由于与研究药物的潜在相互作用,口服避孕药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法结合使用。该规定对伴侣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样适用,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安全套。 如女性接受过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则无需避孕。;11.12)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复(恢复至1 级及以下),脱发和白癜风除外。 13) 预期生存期≥ 3个月。;12.II期试验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13.2) 年龄≥18岁,性别不限。;14.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优先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申办方可基于实时的研究结果增加或删减拓展的肿瘤类型): 三阴性乳腺癌、卵巢上皮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腺癌、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注:TROP2评估不会在入组前进行,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织学或其他方法确认TROP2表达水平,但是申办方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测定TROP2表达水平);15.4)受试者必须有通过CT或MRI检测的可测量病灶。;16.5)队列1、2、3A纳入患者应为所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17.6)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浓度≥ 9.0 g/dL。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18.8)血清胆红素≤ 1.5 mg/dL(患有Gilbert 疾病的患者血清胆红素水平≤ 3 倍ULN 可以入组),AST、ALT 和碱性磷酸酶≤ 2.5 倍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AST ≤ 5 倍ULN,肝和/或骨转移患者,碱性磷酸酶≤ 5 倍ULN。;19.9)肌酐清除率≥ 50 ml/min(由Cockcroft-Gault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或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formulas 计算)(非必须但可以采集24 h 尿液)。;20.10)ECOG评分≤1。;21.11)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患者和/或伴侣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接受SKB264治疗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持续避孕。避孕方法包括联合激素(包含雌激素和孕激素)避孕、抑制排卵的单一孕激素避孕联合另外一种屏障避孕方法(一般包含杀精剂)、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伴侣双侧输卵管阻塞或输精管切除术(在整个研究期间只有这一个伴侣)以及性节制。 由于与研究药物的潜在相互作用,口服避孕药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法结合使用。该规定对伴侣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样适用,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安全套。 如女性接受过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则无需避孕。;22.12)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复(恢复至1级及以下),脱发和白癜风除外。 13)预期生存期≥ 3个月。;

排除标准

1.I期试验 1)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1)分级为3 级或4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入选前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史,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2.2)伴有症状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3.3)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3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除外)。 4)日常活动需要吸氧。;4.5)≥2级周围神经病变。;5.6) 既往有重度干眼症、重度睑板腺疾病(MBG)和/或睑缘炎、导致受试者角膜无法治愈或治愈延迟的角膜病变、黄斑病变病史。 7) 既往曾接受过TROP2靶向治疗的患者。;6.8)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疗、激素治疗、放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等。;7.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或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治疗。;8.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9.11) 活动性肝病,包括病毒性或其他肝炎,及当前或既往有酗酒史者,肝硬化者。;10.12)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有HIV 病史。;11.13)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或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9.0%)。;12.14) 在研究之前14 天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者(本研究中不允许使用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附录Ⅲ列出了CYP3A4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代表性药物)。;13.15)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14.16)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 血分数(LVEF)<45%。;15.17) 基线测量,QTc 间期> 480 ms。;16.18) 需腹腔穿刺术取腹水频率每周≥1 次。;17.19) 症状性胸腔积液(小于90%氧饱和度)。 20)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有肺炎病史且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患者;由肺部疾病导致的严重肺功能损害。;18.21) 6 个月内新诊断出的需要治疗显著的血栓栓塞事件(控制稳定的下肢深静 脉血栓患者允许纳入)。 22) 研究者认为患者不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19.II期试验 1)接受本研究Ⅰ期研究治疗的受试者。;20.2) 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 级或4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入选前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史,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21.3) 伴有症状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22.4) 有活动性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3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以至于且无复发迹象的恶性肿瘤除外)。 5) 日常活动需要吸氧。;23.6) ≥2 级周围神经病变。;24.7) 既往有重度干眼症、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导致受试者角膜无法治愈或治愈延迟的角膜病变、黄斑病变病史。 8)既往曾接受过TROP2靶向治疗或在疾病早期或转移性阶段任何时候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I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的患者。;25.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疗、激素治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治疗等。;26.1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治疗。;27.11)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28.12) 活动性肝病,包括病毒性或其他肝炎,及当前或既往有酗酒史者,肝硬化者。;29.13)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有HIV 病史。;30.14)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或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9.0%)。;31.15) 在研究之前14 天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者(本研究中不允许使用CYP3A4 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附录Ⅲ列出了CYP3A4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代表性药物)。;32.16)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33.17) ECHO 或MUGA 扫描显示LVEF<45%。;34.18) 基线测量,QTcF 间期> 480 ms。;35.19) 需腹腔穿刺术取腹水频率每周>1 次。;36.20) 症状性胸腔积液(小于90%氧饱和度)。;37.21) 有间质性肺病(ILD)或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且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患者;由肺部疾病导致的严重肺功能损害。 22) 6 个月内新诊断出的需要治疗的血栓栓塞事件(控制稳定的下肢深静脉血 栓患者允许纳入)。;38.23) 研究者认为患者不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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