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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336】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癌患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33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HS-20117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S-20117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9-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癌患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和免疫原性的Ib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1. 评价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 2. 评价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 评价HS-2011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免疫原性(ADA)。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至75周岁(包括18和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2.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0~1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没有恶化。;4.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周。;5.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6.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证明没有妊娠风险;7.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8.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实体瘤。;

排除标准

1.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2级的毒性(脱发和疲乏除外)。;2.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3.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干转移;存在已知的未经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对于经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如伴有症状、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对症治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脑转移接受放疗和/或手术治疗、或在末次局部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则不可入组。;4.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5.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 b. 静息ECG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度房室传导阻滞、2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6.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脑血管疾病;7.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糖;8.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明显肉眼血尿或患有脉管炎等。;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11.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12.目前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并连续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或需要持续使用糖皮质激素、且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史(不包括角膜移植)。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13.存在活动性传染病;14.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15.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药物诱导的ILD、需要长期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尘肺、特发性肺炎等。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活动性肺炎的受试者。患有需要长期连续氧疗疾病的受试者。;16.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1)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患者;2)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17.对于结直肠癌等消化道肿瘤的受试者具有以下情况:1)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消化系统穿孔的患者,如肠穿孔等;2)或研究者判断其有穿孔或显著消化道出血风险 3)研究药物用药前发生过肠梗阻的受试者尚未恢复正常排气及经口进食。;18.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19.妊娠期、哺乳期、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20.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例如过敏性休克),或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的受试者。;21.对于HS-20117及受试者所进入队列的使用的药物包括 HS-20093的任何成分(抗体偶联药物、抗体、毒素HS-9265)或培美曲塞、卡铂或顺铂或5-氟尿嘧啶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其化学结构类似或同类别的药物有超敏反应、不良反应或有禁忌症的受试者。;22.对于方案中规定的必须使用的辅助药物和剂量有超敏反应、不良反应或有禁忌症的受试者(包括但是不局限于如皮质类固醇、抗组胺类药物、非甾体抗炎药等)。;23.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受试者。;24.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00020;51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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