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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9112】放射性碘-125粒子联合碘-131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一项探索性对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5911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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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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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4-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甲状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放射性碘-125粒子联合碘-131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一项探索性对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放射性碘-125粒子联合碘-131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一项探索性对照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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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碘-125与碘-131联合治疗与单独碘-131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病例研究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招募患者后向其详细介绍碘-125 粒子联合碘-131与单纯131I治疗分化型甲状腺甲状腺癌颈部转移性淋巴结的目的及差异,按照患者的意愿选择治疗方案,其中选择碘-125 粒子联合碘-131的患者纳入研究组,选择单纯131I的患者纳入对照组。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5-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患者自愿参加本次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分化型甲状腺癌。 3.具有摄碘功能的DTC术后远处转移性病灶,局部复发或持续性进展病灶及局部转移性病灶患者。 4.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有一个以上肿瘤最大径>2cm(RECIST 1.1)。 5.年龄 18-75 岁;ECOG PS 评分:0-2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6 个月。 6.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 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14天内未输血状态下):血红蛋白(HB)≥ 10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 8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总胆红素(TBIL)≤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ULN,如伴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血清肌酐(Cr)≤ 1.5 ULN且肌酐清除率(CCr) ≥ 60ml/min; (3) 心脏超声:左室射血分数 (LVEF) ≥正常值低限 (50%)。 7.育龄女性应为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排除标准

1.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或在研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经过4周洗脱期也可入组)等;使用左甲状腺素进行TSH抑制及甲状腺素补充治疗不在禁止之列。 2.受试者5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DCIS)。 3.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 AE(5.0)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4.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者。 5.伴胸腔积液或腹水,引起呼吸道综合征(≥CTC AE 2级呼吸困难。 6.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 (1)使用1-2种降压药物血压仍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 (2)显著的心血管损害包括但不限于:≥Ⅱ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或首次服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卒中; (3)1级以上窦性心动过缓(CTCAE 5.0);或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窦性停搏(已安装起搏器的除外);心律失常(包括QTC ≥480ms);需要同时使用已知可以延长QTc间期药物,包括抗心律失常治疗者; (4)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5)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肝炎的患者; (6)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8)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7.治疗前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8.有动脉瘤病史且存在破裂可能。 9.有癫痫病史或有共济失调的神经系统疾病需要治疗的。 10.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1.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病史,肌力在3级以下者。 12.四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进行其他临床试验者。 1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河北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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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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