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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453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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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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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内胆管细胞癌
顺铂,吉西他滨,及 5-氟尿嘧啶的肝动脉灌注化疗联合仑伐替尼和 PD-1单抗
顺铂,吉西他滨,及 5-氟尿嘧啶的肝动脉灌注化疗联合仑伐 替尼和 PD-1 单抗治疗不可切除肝内胆管细胞癌的单臂 II 期 临床研究
510060
本研究是一项单臂的 II 期临床研究, 在既往未接受抗肿瘤治疗的初始不可手术切除的肝内胆管细胞癌患者中, 评估顺铂,吉西他滨,及 5-氟尿 嘧啶的肝动脉灌注化疗联合仑伐替尼及 PD-1 抑制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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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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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202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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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男或女性>=18周岁,<=75周岁 3. 经组织学,细胞学及影像学证实且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肝内胆管细胞癌 4. 既往未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肝内胆管细胞癌患者允许入组 5.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6.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7. ECOG PS评分为0-2 8. Child-Pugh A或B级 9. 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 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 值(ANC)>=1.5x109/L; 2) 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75×109/L; 3) 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8g/dL; 4)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5)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3×ULN(有肝转移的患者允许ALT 或AST <=5×ULN); 6) 血肌酐<=1.5×ULN 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7) 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 8) 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 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 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0.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 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1. 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胆道外的其他恶性疾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 2.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3. 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 T 细胞受体(例如, CTLA-4、 OX-40、 CD137) 的药物 4. 既往接受过抗 VEGF 和/或 VEGFR、 RAF、 MEK、 PDGFR、 FGFR 等信号通路的靶向治疗。 5. 既往接受过针对胆道肿瘤的姑息性放疗,术后辅助放疗除外。 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8. 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 法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9.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10.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1. 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12.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 <=1 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3.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1/2 抗体阳性)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5.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6. 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2 级的慢性心衰; 3)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4) 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5) 活动性肺结核; 6) 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7)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8)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 者; 9) 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患者; 17. 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 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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