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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70135】免疫单药或联合治疗对照标准化疗用于晚期尿路上皮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70135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因Danube项目试验(中国队列)结果未达到主要研究终点,且多个次要疗效终点(包括PFS、ORR和DoR)均未出现有临床意义的改善,故不进行NDA的申报。)

药物名称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7-02-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尿路上皮癌

试验通俗题目

免疫单药或联合治疗对照标准化疗用于晚期尿路上皮癌

试验专业题目

比较免疫单药及联合治疗对照标准化疗,用于不可切除的IV期尿路上皮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MEDI4736 + Tremelimumab联合治疗对比标准治疗不可切除的IV期尿路上皮癌患者在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方面的有效性。 评价MEDI4736单药治疗对比标准治疗不可切除的IV期高细胞程序性死亡配体1尿路上皮癌患者在总生存期方面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96 ; 国际: 100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94  ; 国际: 112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7-05-05;2015-11-2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筛选时,年龄≥18岁。;2.在开展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程序(包括筛选评估)之前,从患者或其法定代表获取书面知情同意和任何本地所需的授权(如美国《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欧盟《欧盟数据隐私保护指令》)。(对于日本年龄<20岁且入组的患者,应从患者及其法定代表获取书面知情同意。);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IV期(即T4b,所有N;或所有T,N2-N3(注:研究者将根据自己的判断证实N2期病变的原因[反应性或炎性]);或M1)尿路上皮(包括肾盂、输尿管、膀胱、尿道)移行细胞癌(移行细胞和混合移行/非移行细胞组织学)患者(参见NCCN膀胱癌指南),且既往未接受过一线化疗。(对于因局部晚期疾病既往接受过确切的放疗、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的患者,假如进展至IV期疾病发生在末次治疗后>6个月[放化疗和辅助治疗]或末次手术后>6个月[新辅助治疗],则有资格入组)。;4.依照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指南,至少1个病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准确测量显示其最长直径≥10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为0或1。;6.预期寿命≥12周(根据研究者判断)。;7.适合或不适合含顺铂化疗的患者。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无顺铂治疗资格:采用Cockcroft-Gault方程(使用实际体重;参见附录A)或测量24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出肌酐清除率(CrCl)< 60 mL/min。(如果两种方法都被采用,若进行了充分采集,则将使用24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数值用于确定资格。)*? 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听力测试显示≥2级听力丧失;CTCAE ≥2级周围神经病变;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心衰。;8.在随机分组之前,必须明确肿瘤PD-L1状态(由参考实验室采用IHC分析证实)。据此,所有患者都必须能够在筛选期间提供新近获取的肿瘤活检样本(首选),或提供不早于筛选前3年内(含3年)获取的归档肿瘤样本。用于新近活检的肿瘤病灶不能是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病变适合活检。不接受肿瘤含量有限的样本和细针穿刺标本。通常不接受骨转移病变标本,除非存在明显的软组织成分。提交的用于确定PD-L1状态的肿瘤标本应该足量以用来分析PD-L1 IHC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标志物,首选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块。;9.具有充分的脏器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血红蛋白≥9 g/d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mm3;血小板计数≥100000/mm3;血清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该规则不适用于确诊为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迹象),允许这些患者咨询其医师及阿斯利康。ALT和AST ≤ 2.5 × 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和AST ≤ 5 × ULN;采用Cockcroft-Gault方程(使用实际体重;参见附录A)或测量24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出CrCl≥ 30 mL/min。(如果两种方法都被采用,若进行了充分采集,则将使用24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数值用于确定资格);10.女性患者具有绝经后状态的证据,或者绝经前女性患者的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女性在无其他医学原因的情况下停经12个月被认为绝经。年龄的具体要求如下:对于<50 岁的女性患者,如果停用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达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和促卵泡激素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或接受过绝育手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则可被视为绝经后女性。对于≥50岁的女性患者,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停经12个月或以上,或者放疗诱导卵巢切除术并且末次月经发生在>1年之前,或者化疗诱导停经并且末次月经至今>1年,或者接受过手术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则可被视为绝经后女性。;

排除标准

1.参与本项研究的规划和/或开展(阿斯利康/MedImmune工作人员和/或在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均适用)。;2.在本研究中接受既往试验用药品(IP)分配。;3.同时入组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是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4.先前暴露免疫介导治疗(除卡介苗),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CTLA-4、抗 PD-1、抗PD-L1和抗PD-L2抗体,包括治疗性抗肿瘤疫苗。允许既往局部膀胱内灌注化疗或免疫治疗,只要这些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28天完成即可。;5.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任何未消退的毒性,根据国家癌症研究所(NCI)CTCAE(4.03版本)≥2级,脱发、白癜风及入组标准定义的实验室检查值除外。;6.同时伴任何治疗癌症的化疗、IP、生物治疗或激素治疗。同时使用激素治疗非肿瘤相关疾病(例如激素替代疗法)是可以接受的。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除了靶病灶)的局部治疗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局部手术或放疗)。;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28天内,超过30%骨髓的放射治疗或大范围放射治疗。;8.IP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是可以接受的。;9.要求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10.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Sarcoidosis综合征、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性多血管炎]、Graves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白癜风或脱发患者。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患桥本综合征之后)且接受激素替代疗法后病情稳定的患者。无需全身性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疾病。过去3年无活动性疾病的患者,可在与阿斯利康进行讨论后纳入研究。仅通过饮食可以得到控制的乳糜泻患者,只有在与阿斯利康进行讨论后才可能参与研究。;11.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未得到控制的糖尿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间质性肺病,伴有腹泻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或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依从性、导致AE风险显著增加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病/社会问题状况。;12.其他在首剂IP给药前5年内发生的恶性疾病,不包括以下须与阿斯利康讨论的疾病:有分期≤T2cN0M0(肿瘤大小/淋巴结/转移分期)的前列腺癌病史,无生化复发或进展,且研究者认为无需给予积极干预。经历充分的抗恶性肿瘤治疗且复发风险低(例如已手术治愈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肿瘤,或乳腺导管原位癌)的患者。;13.软脑脊膜癌病史。;14.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非患者病情稳定(无症状,无新发脑转移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14天停用类固醇。在筛查时怀疑或已知明确有脑转移的患者应进行MRI(首选)/CT扫描,推荐采用静脉造影剂增强,以获得明确基线情况的疾病状态。;15.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的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 。如果检测到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则要求3次ECG检查结果,从短时间内(如30分钟)获取的3次ECGs计算的QTcF均值≥470ms。;16.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17.活动性感染,包括肺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检和放射学发现,以及依据当地操作的结核检查),乙肝,丙肝,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定义为HBV表面抗原(HBsAg)结果呈阳性。既往患有HBV感染或已经缓解(定义为存在乙肝核心IgG抗体且不存在HBsAg,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阴性)的患者是符合资格的。丙肝病毒(HCV)抗体呈阳性的患者只有在HCV核糖核酸(RNA)聚合酶链反应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是符合资格的。;18.在MEDI4736或tremelimumab首次给药前14天内,正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类固醇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扫描前用药)。;19.在IP首次给药之前30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注:如果患者入组研究,在研究期间和IP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应接受活疫苗。;20.孕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从筛选到MEDI4736单药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或MEDI4736 + tremelimumab联合治疗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不愿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且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21.已知对IP或任何IP赋形剂或其他人源性mAb过敏或超敏。;22.任何含铂(顺铂或卡铂)双药化疗的医疗禁忌症。;23.患者体重<30kg。;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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