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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514
进行中(招募中)
LTC-004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LTC-004注射液
2022-10-11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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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
一项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的I期临床试验
一项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的I期临床试验
100089
主要目的: 1.剂量递增阶段: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剂量扩展阶段:初步研究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 1.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评估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 1.探索LTC004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效学,以及与LTC004的疗效和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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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22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12-30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75周岁(包括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2.筛选时患有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的且经现有临床诊疗标准或指南推荐的标准治疗后失败(治疗过程中PD或末次治疗后PD),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受试者。;3.筛选时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依据RECIST V1.1标准, 和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如适用))。;4.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1;5.筛选时预计生存期≥12周;6.筛选时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这些检查结果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7天内获得,且在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7.首次研究用药前,全身化疗已经完成至少4周(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6周);抗肿瘤单克隆抗体药物治疗已完成至少4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已完成至少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抗肿瘤的中成药及具有抗肿瘤效果的中药治疗已经完成至少4周。;8.非育龄女性患者,或育龄女性患者妊试验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或者男性患者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9.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登录查看1.对其他单克隆抗体/融合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2.未经治疗、不稳定或未得到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临床MRI扫描显示疾病稳定(在入组前6个月内至少连续2次扫描,包括筛查前28天内的1次扫描)且无进展或无未得到控制的神经症状或体征(如癫痫、头痛、中枢性恶心/呕吐、进展性神经功能缺损、乳头水肿)。;3.筛选时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一月多次或更频繁)。;4.未经治疗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脊髓压迫尚未得到控制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4周,且无脑水肿证据、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情况除外)。;5.首次给药之前5年内患有≥2种恶性肿瘤。已根治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I期肿瘤)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甲状腺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等。;6.由于晚期癌症或其并发症导致的静息时中度至重度呼吸困难、重度原发性肺部疾病、当前需要连续氧疗、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7.通过病史或筛选期检查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8.首次用药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CTCAE≥2级的活动性感染。;9.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筛选时患有活动性乙肝(乙型肝炎病毒滴度>检测值下限)或丙肝。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阳性患者如果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患者如果HCV核糖核酸(R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11.筛选时梅毒阳性患者。;12.筛选时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患者。;13.有免疫缺陷疾病或病史,包括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检测阳性。;14.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者。受试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4周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或以上;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筛选时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者。;15.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者。;16.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IL-15、干扰素等。;1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30Gy的非胸部根治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4周内>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者,以及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30Gy的姑息性放射者。;18.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19.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2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对于穿刺活检不在此范围内)。;2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版等级评价≤1级(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以及抗肿瘤治疗导致的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22.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23.孕期、哺乳期女性。;24.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任何原因(患者存在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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