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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9158】一项评估YL202 在 TNBC和HR 阳性、HER2零表达或HER2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多中心、开放标签、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9158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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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9-0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TNBC和HR 阳性、HER2零表达或HER2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YL202 在 TNBC和HR 阳性、HER2零表达或HER2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多中心、开放标签、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YL202 在 TNBC和HR 阳性、HER2零表达或HER2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多中心、开放标签、II 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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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 评估YL202 在TNBC和HR阳性、HER2 零表达及HER2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 确定YL202关键临床研究的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 • 评估YL202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 • 评价YL202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YL202的免疫原性; • 评估 HER3 表达与YL202 的疗效之间的关系。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20;40;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2-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2-27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 年龄≥18岁且≤75岁之间,女性受试者。 3) 体重指数(BMI)18~32 kg/m2,且女性体重≥45kg。 4) 局部晚期(IIIB/IIIC 期)或转移性(IV 期)疾病患者(根据 UICC 和 AJCC 分期系统[版本 8]),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5) 队列A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相关指南2020版和 2023版,病理证实为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HR阴性(雌激素受体(ER)和孕激素受体(PR)的表达<1%),HER2 阴性(HER2 IHC检查0,1+,2+/ISH-);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且化疗方案必须包括一种紫杉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紫杉类药物不限于在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或晚期治疗中使用。 队列B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的相关指南2020版和 2023版,HR 阳性(雌激素受体(ER)和孕激素受体(PR)的表达≥1%)和 HER2 零表达(HER2无表达、HER2超低表达[0<IHC<1+])及HER2低表达(包括IHC 1+ 和 IHC 2+/ISH -); • 既往接受过CDK4/6抑制剂; • 既往接受过内分泌激素治疗; • 既往接受过0-4线全身化疗。 队列C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既往使用过HER2-ADC(如:deruxteca等)或TROP2-ADC(如:Sacituzumab Govitecan等)治疗失败的乳腺癌患者(不包括HER2+受试者,即HER2 IHC 3+ 或 IHC 2+/ISH +的受试者)。 注:如果受试者在既往接受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将该治疗方案视为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病理结果接受既往的检查结果,以最新的为准。 6) 根据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详见附录 3),至少有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在筛选期内,靶病灶既不能进行放疗等局部治疗,也不能进行活检。 7) 可以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0或1。 9) 首次给药前7天内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定义如下: • 血红蛋白(Hb)≥9.0 g/d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或海曲泊帕治疗);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且总胆红素(TBIL)≤1.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和AST≤5×ULN,且TBIL≤3×ULN; • 血清白蛋白≥2.5 g/dL; • 血清肌酐≤1.5 ULN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但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除外,这部分受试者需具有稳定的抗凝治疗方案,且APTT和INR必须在研究者认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11) 预期生存期≥3个月。;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靶向HER3的药物治疗(包括抗体、抗体偶联药物[ADC]、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和其他药物)。 2) 既往在使用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组成的ADC治疗时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和DXd(例如,重度腹泻); 3)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4)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 化疗、激素治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 抗体治疗<3周; • 中草药治疗(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详见附录 8)<2周; • 脑部放疗<2周; • 姑息性放疗<2周,根治性放疗<4周。 5)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治疗肿瘤为目的的介入或消融手术。 6)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2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 • 类固醇作为预防超敏反应或预防止吐等预防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预防用药)。 8)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伤寒疫苗和鼻喷流感疫苗(如FluMist)。 9) 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有症状或无症状)。 10) 脑转移除外以下情况: • 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病灶为非新发病灶,且病灶无增大,治疗上也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允许入组; • 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而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且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11) 患有未控制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详见附录 2)II至IV级); • 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抗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SBP)≥160 mmHg和/或舒张压(DBP)≥100 mmHg; • 超声心动图的左室射血分数<50%; • 在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按Fridericia公式(详见附录 5)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至>470 ms(注:若首次检查异常,48小时内复测2次,取3次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QT综合征、严重低钾血症、有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不到40岁就不明原因猝死。 12) 具有临床意义的合并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ILD)/间质性肺炎、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可疑为间质性肺病等临床表现或高危险因素者; • 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肺栓塞; • 筛选时有记录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引起或怀疑引起肺部受累; • 既往行单侧全肺切除术。 13) 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 14) 伴有明显症状或不稳定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 1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 16) 首次给药前出现过严重感染(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 ≥3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对于接受预防性抗感染治疗(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的受试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17)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患者;梅毒抗体阳性且滴度检测阳性的患者。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性HBV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活动性HCV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 19)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除外。 20)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未缓解至NCI CTCAE v5.0≤1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对于存在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21) 对原料药、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22) 哺乳期妇女,或首次给药前3天内经妊娠试验确认怀孕的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受试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疾病、医学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或物质/酒精滥用。;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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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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