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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170】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使用新型联合治疗的主方案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017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volrustomig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volrustomig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1-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使用新型联合治疗的主方案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评价新型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免疫原性的开放性、多种药物、多中心、II期研究的主方案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 通过评价ORR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2. 通过评价PFS6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次要目的:1. 通过评价DoR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2. 通过评价PFS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3. 通过评价OS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4.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5.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PK;6. 研究新型药物与化疗联合治疗时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7 ; 国际: 8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3-30;2023-01-2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 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在任何研究要求进行的特定流程、采样和分析之前提供已署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3.在采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基因研究样本前,签署书面基因研究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可选,参见第8.7节和附录 D)。不同意参加基因研究的受试者仍可参加研究主体部分。;4.签署ICF时,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为18周岁。;5.体重>35 kg。;6.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根据2019年第5版WHO胃肿瘤组织学分类,不包括未分化癌)。;7.对于胃癌或GEJ癌既往可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化疗、放疗和/或放化疗治疗,但必须在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诊断前至少6个月完成既往方案的末次给药(以最后给药为准)。必须在治疗分配前3个月内作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诊断。允许接受姑息放射疗法,但必须在治疗分配2周前完成。;8.愿意并能够提供足够的肿瘤样本(新鲜或存档)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更多信息参见第8.6.2节和实验室手册。 (a) 子研究3、子研究4或子研究6开放招募时,在筛选期,由中心试验室检测, 根据24个月内采集的存档肿瘤或开放招募时采集的新鲜活检组织 ,确认Claudin18.2状态。;9.存在可测量病灶(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进行评估)。既往放疗照射区域的肿瘤病灶如果已证明出现进展,则可作为可测量病灶。;10.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1。;11.预期生存时间必须至少为12周。;12.治疗分配前14天内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所有参数必须是可用的最新结果。 足够的骨髓功能: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100000/mm3),筛选评估前14天内不得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 9.0 g/dL (5.59 mmol/L),筛选评估前14天内不得输注红细胞。需要持续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才能维持血红蛋白≥9.0 g/dL的受试者不适合入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 109/L (1500/mm3),筛选评估前14天内不得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足够的肝功能:ALT和AST≤ 3 × ULN ALT和AST≤5 × ULN(存在肝脏转移受试者) 总胆红素≤1.5 × ULN;或基线时存在经证实的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时,<3 × ULN 血清白蛋白≥ 3.0 g/dL 正常的肾功能:肌酐/CrCL:肌酐≤1.5 × ULN或CrCL≥50 mL/min(测量值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估计的值) 足够的凝血功能:INR或PT以及PTT或aPTT≤ 1.5 × ULN 足够的心脏功能:ECHO或MUGA扫描评估的LVEF≥ 50% QTcF≤480 msec 肌钙蛋白I或T≤ULN(根据机构指南和/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无临床意义)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S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CrCL,肌酐清除率;ECHO,超声心动图;MUGA多门控探测;INR,国际标准化比例;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PT,凝血酶原时间;PTT,部分凝血活酶时间;QTcF,采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ULN,正常值上限。;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a) 筛选时和每个周期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有性生活,必须从筛选开始使用至少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并必须同意在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规定的天数内继续使用这种预防措施:新型药物:根据各子研究方案;卡培他滨:6个月(180天);奥沙利铂:根据SmPC为4个月(120天),或根据USPI为9个月(270天),根据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5-氟尿嘧啶:根据USPI为3个月(90天)或根据SmPC为6个月(180天),根据最后使用的药物要求按照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 (c) 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在上述对女性受试者指定的时期内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注:使用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不可靠)。;14.女性受试者在上述规定的整个时期内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卵子或保留卵子自用。;15.未绝育男性受试者在WOCBP有性生活时必须在筛选时使用含杀精剂的避孕套并且必须同意在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的规定天数内继续采取此类预防措施(注:男性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不可靠) (a) 新型药物:根据各子研究方案;卡培他滨:3个月(90天)。奥沙利铂:6个月(180天);5-氟尿嘧啶: 3个月(90天)或根据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以相应药物末次给药时间计算。 (b) 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上述对男性受试者指定的时期内也必须至少采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试者在此期间必须避免生育或捐献精子。 WOCBP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义参见附录 I。;

排除标准

1.HER2阳性(IHC为3+,或IHC为2+且原位杂交为阳性)或HER2 状况不确定的胃癌或GEJ癌受试者。;2.未经治疗或发生进展的CNS转移性疾病、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注:不排除既往接受过CNS转移治疗且无症状、临床状态稳定和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14天不需要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其他药物)治疗的受试者。;3.采用适当干预无法控制的腹水受试者。;4.活动性传染病: (a)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符合当地诊断标准的影像学及TB检测结果)。 (b) 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如果当地法规或IRB/IEC要求,治疗分配前受试者应接受HIV检测。 (c) 对于慢性或活动性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参见第8.2.4节。 (d) 慢性或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丙型肝炎,定义为抗HCV IgM/IgG阳性和聚合酶链反应可检测到HCV-RNA。;5.未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已知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 (b)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3级)、ILD、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且舒张压≥100 mm Hg)、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过去12个月内心肌梗死史、有症状且需要急救治疗(根据NCI CTCAE v5.0 为3级)的心律失常史(如多灶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接受过治疗的有症状或未受控制房颤或无症状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过去3个月内血栓栓塞事件。 (c)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经病变。 (d) 筛选时周围神经病≥2级。 (e) 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症性肠病)、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不稳定或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上消化道出血(包括治疗无效或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发现的警示性症状)。 (f) 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疾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或银屑病,但活动性疾病定义中不包括稳定性斑片状银屑病)。;6.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或既往证实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韦格纳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葡萄膜炎、非感染性肺炎(ILD、药物诱导的ILD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任何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等。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a)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如,桥本甲状腺炎后)受试者 (c) 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疾病 (d) 在入组前过去5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仅在咨询阿斯利康医学监查员后方可纳入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乳糜泻的受试者;7.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除外以下情况: (a) 已接受以根治性为目标的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入组前2年内不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疾病。 (b) 已经潜在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及已根治的原位癌。;8.可能导致研究依从性受限、导致增加发生AE风险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或物质滥用疾患。;9.已知DPD酶缺乏(基于为SoC的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10.已知对新型药物或其任何辅料以及任何其他生物疗法或疫苗过敏或具有超敏反应。;11.既往接受过免疫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PD-L1、抗PD-L2、抗TIGIT、抗CTLA-4或抗TIM-3治疗(除外治疗性抗肿瘤疫苗)。 (a) 既往接受过任何形式的Claudin18.2靶向治疗或暴露于MMAE(子研究3、子研究4或子研究6开放招募时)。;12.存在既往治疗后未缓解的≥2级(CTCAE v5.0)毒性反应(不包括白癜风、脱发、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及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13.除本研究中的研究干预治疗外,用于癌症治疗的任何同步化疗、放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疗法。;14.同时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间。;15.第6.5.2节中列出的任何禁用药物。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14天内,正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情况应该排除。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b) 使用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药物)。 (c) 类固醇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性用药(如CT扫描前使用)。 (d) 用于姑息治疗目的单次给药(例如疼痛控制)。;16.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30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受试者在接受研究干预治疗期间及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3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17.器官移植史。;18.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4周内进行大手术或仍未从先前手术中恢复。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是可以接受的。;1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对30%以上骨髓进行过放疗或进行过大面积放射治疗。;20.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1.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及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2.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23.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研究者认为不利于受试者参与研究的疾病证据(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和活动性出血疾病)。;24.根据处方信息,对批准的化疗药物有禁忌的患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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