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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618】AZD8205治疗晚期或转移性实体恶性肿瘤的主方案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61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ZD-8205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ZD-8205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0-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2200040

靶点
适应症

胆管上皮细胞癌、卵巢癌和三阴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AZD8205治疗晚期或转移性实体恶性肿瘤的主方案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恶性肿瘤受试者中评价AZD8205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性、I/IIa期研究的主方案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是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各子研究中AZD8205的最大耐受剂量和/或II期的推荐剂量;同时评估各子研究中AZD8205的初步抗肿瘤活性,描述各子研究中AZD8205的PK特征,确定各子研究中AZD8205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0 ; 国际: 21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2-09;2022-01-1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在采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可选遗传研究样本前,书面签署可选遗传研究信息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未签署可选遗传研究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仍可入组研究。;3.同意根据子研究特定标准提供足够的基线肿瘤样本(如适用)。;4.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年龄必须为≥18岁。;5.东部肿瘤协作组PS评分范围为0-1。;6.复发性/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必须既往针对其肿瘤类型和疾病分期接受过充分的标准疗法治疗,或者根据既往治疗的缓解情况和/或耐受性,研究者认为临床试验是下一次治疗的最佳选择。有禁忌症或拒绝标准疗法治疗的受试者也可考虑入组,前提是有记录表明已告知受试者所有治疗选择。;7.根据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指基线时有至少1 个病灶,能够通过CT 或MRI 准确测量其最长直径≥ 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短轴必须≥15 mm),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或放射野中的病灶不应作为靶病灶,除非根据RECIST v1.1 标准已证实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靶病灶不应用于基线肿瘤活检,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的病灶且符合附录F 中列出的要求。;8.预期生存时间≥12周。;9.器官功能合格,定义如下: (a)血红蛋白≥9 g/dL(90 g/L) (b)血小板≥100000/mm3(100×109/L) (c)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00/mm3(1.5×109/L) (d)凝血酶原时间-INR 和aPTT ≤1.5×ULN (f)总胆红素≤1.5×ULN(如果为吉伯氏病[非结合的高胆红素血症],则≤3.0×ULN) (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3.0×ULN(如果存在肝脏转移,则≤5.0×ULN) (h)肌酐≤1.5×ULN或CrCl≥6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 或24 小时尿样采集);10.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a) 男性受试者: (i) 对于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性生活活跃的未绝育男性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后和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5个半衰期加6个月(约7个月)内使用男性避孕套(加杀精剂,如有)避孕。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采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如表5 所述。此外,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5个半衰期加6个月(约7个月)内不得捐精。 (b) 女性受试者: (i)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72 小时内尿妊娠试验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在开始下一个治疗周期前尿妊娠试验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请见表10)。如果尿检结果呈阳性或无法证实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ii) 对于与未绝育男性伴侣性生活活跃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入选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5个半衰期加6个月(约7个月)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坚持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方法,更多信息参见第5.3.1 节)。强烈建议女性受试者的男性伴侣在此期间也使用男性避孕套(加杀精剂,如有)避孕。与负责医生讨论上述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11.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愿意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包括接受治疗以及计划访视和检查。;12.通过对预筛选期间提供的肿瘤样本进行前瞻性中心检测,证实B7-H4 表达阳性。;13.相应队列的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和复发性疾病(详见下文)(以下任一队列的受试者均有资格进入中国安全性导入期): 队列B1(BTC): - 组织学/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复发或转移性胆管癌,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肝门、远端)胆管上皮细胞癌和胆囊癌(注:壶腹癌不合格)。 - 既往必须接受不超过二线的针对转移性/复发性疾病的全身治疗的受试者,如下所述: o 如果辅助化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将该辅助化疗视为某一线治疗。 o 既往治疗不得包括拓扑异构酶抑制剂。 o 发生可操作基因组突变(例如,BRAF V600E突变、FGFR基因融合或IDH突变)的受试者可能已经按照当地治疗原则接受了靶向治疗。 o 因毒性或不耐受(无进展)而改变的治疗将视为同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算为某线治疗)。;14.相应队列的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和复发性疾病(详见下文)(以下任一队列的受试者均有资格进入中国安全性导入期): 队列B2(卵巢癌): - 所有受试者必须具有经组织学证实的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诊断(注:每个队列入组的非浆液性组织学[包括癌肉瘤]受试者不超过9名)。 队列B2A:铂耐药疾病 - 既往必须接受不超过二线全身治疗且研究者认为适合接受单药治疗。 - 既往接受过2线铂类药物的受试者必须在末次铂类药物给药日期期间或之后6个月内出现进展。 - 既往仅接受过1线铂类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末次铂类给药日期后>3个月至≤6个月之间进展。 - III/IV期疾病的新辅助±辅助治疗将被视为1线治疗 -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PARP抑制剂、激素治疗)将被视为前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算为某线治疗)。 - 因毒性或不耐受(即,卡铂相关超敏反应)而改变的治疗将视为同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算为某线治疗)。 - 如果符合条件,受试者可能已经按照当地治疗原则接受了PARP抑制剂。 - 如果符合条件,受试者可能已经按照当地治疗原则接受贝伐珠单抗。 注:进展应计算为从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日期到放射影像学确定进展日期。 队列B2B:铂敏感疾病 - 不得接受超过3线既往全身治疗,研究者认为适合单药治疗。 - 铂敏感疾病定义为最近一次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超过6个月放射影像学确定进展。 - III/IV期疾病的新辅助±辅助治疗将被视为1线治疗。 -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PARP抑制剂、激素治疗)将被视为前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算为某线治疗)。 - 因毒性或不耐受(即,卡铂相关超敏反应)而改变的治疗将视为同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算为某线治疗)。 - 如果符合条件,受试者可能已经按照当地治疗原则接受了PARP抑制剂。 - 如果符合条件,受试者可能已经按照当地治疗原则接受贝伐珠单抗。 注:进展应计算为从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日期到放射影像学确定进展日期。;15.相应队列的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和复发性疾病(详见下文)(以下任一队列的受试者均有资格进入中国安全性导入期): 队列B3(HER2阴性乳腺癌[IHC:0、1+、2+/ISH-,根据最新版ASCO/CAP指南定义]): 队列B3A(HR+、HER2-阴性乳腺癌): - 必须为最新的ASCO/CAP指南所定义的HER2阴性[ICH:0、1+、2+/ISH-]且HR+。 - 受试者必须为接受至少1种内分泌治疗时进展,根据研究者评估,由于缺乏获益,认为不适合进一步内分泌治疗。 - 在转移性/复发性疾病中接受过至少1线但不超过3线既往全身化疗;拒绝接受化疗的受试者有资格。 队列B3B(TNBC): - 根据最新的ASCO/CAP指南定义,必须为HER2阴性[IHC:0、1+、2+/ISH-]且HR-。 - 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1线但不超过3线既往转移性/复发性疾病的全身治疗。 队列B3C(HR±、HER2阴性乳腺癌): - 根据最新的ASCO/CAP指南定义,必须为HER2阴性[IHC:0、1+、2+/ISH-]。 - 必须接受过至少1次含有抑制TOP1活性化疗药物的ADC治疗。 - 必须有至少1个适合活检的肿瘤,并同意在AZD8205给药前后采集新鲜活检标本。;16.相应队列的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和复发性疾病(详见下文)(以下任一队列的受试者均有资格进入中国安全性导入期): 队列B4(子宫内膜癌): - 对于转移性/复发性疾病,受试者接受不超过1线全身铂类药物化疗,不超过2线既往全身治疗。 - 如果在末次铂类药物治疗期间或之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则以铂类为基础的新辅助 ± 辅助治疗计为1线。 注:对于先前的激素治疗没有限制。;17.如果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可行性,则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筛选AZD8205给药前提供新鲜肿瘤活检。尝试进行新鲜活检但采集不符合要求肿瘤样本、已签署知情同意受试者仍合格。;

排除标准

1.有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癌病史的受试者。;2.脑部转移受试者,除非接受过治疗、无症状、稳定,且在研究开始前至少4周内无需以>10 mg 泼尼松/天或等效剂量连续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放疗洗脱期请见表4)。;3.接受过以下表4中任何一种治疗。;4.既往治疗后未缓解的≥2级(NCI CTCAE v5.0)毒性反应(不包括白癜风、脱发和通过替代激素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患有化疗诱发的2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应由研究者决定是否合格。;5.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和HBV(通过已知阳性HBsAg 结果验证)、HCV 或HIV(通过阳性HIV-1 或HIV-2 抗体验证)感染。对于既往出现或已治愈HBV/HCV 感染的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有资格参与研究: (a) HBsAg 阴性且抗HBc 阳性,或 (b) HBsAg 阳性,但转氨酶正常且HBV DNA 水平在0-2000 IU/mL(非活性携带状态)范围内持续>6 个月,愿意开始并至少在研究期间维持抗病毒药物治疗。 (c) HBV DNA 水平>2000 IU/mL,但在过去3 个月内接受预防性抗病毒药物治疗,并在研究期间维持抗病毒药物治疗。 (d) 对于HCV 抗体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只有PCR 检测结果为HCV RNA 阴性时方可参与本研究。;6.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当前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期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7.并发肺部疾病导致的临床重度肺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或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伴肺部受累或既往行全肺切除术。;8.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除外以下情况: (a) 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 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 (b)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c) 经充分治疗、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d) 正在监测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疾病。;9.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标准的受试者: (a) 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NCI CTCAE v5.0 3 级)的心律失常史(例如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为症状性或未能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注: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之前,应纠正可能增加心律不齐事件风险的血清电解质异常(即钠、钾、钙、镁)。 (b)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c) 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6 个月内行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或冠状搭桥术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d) 筛选前6 个月内有脑灌注问题(例如,颈动脉狭窄)或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 (e) 症状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定义为≥2 级)。 (f)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 (g) 重度心脏瓣膜病。 (h) 从三次ECG 检查中获得的平均静息QTcF(三次平均值)>470 msec,在5分钟内记录。 (i) 任何增加QTc 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不齐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心脏衰竭、先天性长QT 综合征、有长QT 综合征或40 岁前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史。 (j) 已知可延长QTc 的合并用药应慎用,且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DLT审查期间或计划的ECG 评估期间不得使用(请见附录附录G)。;10.有最近12 个月内未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或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依从性、导致AE 发生风险显著增加或导致受试者无法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精神病/社会问题状况。;11.存在药物滥用或患有任何其他临床疾病—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或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或临床研究评价。;12.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入组后,受试者在接受研究干预治疗期间及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3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在对个体受试者进行获益/风险评价后,受试者可以按照当地规章及法规和疫苗接种指南接种COVID-19 疫苗,由研究者自行决定。注:如果接种COVID-19 疫苗,应在研究干预治疗开始前>72 小时或DLT 期结束后进行。;13.仅适用于女性-目前处于妊娠期(通过妊娠试验阳性证实)、哺乳期、母乳喂养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1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15.已知对研究干预药物或本品的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16.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7.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条件及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18.既往入组本研究并接受治疗。;19.A部分(仅PDx回填队列)和B部分(剂量扩展队列,除外B3C)和中国安全性导入期附加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第5.2节所述任一标准或以下标准,则从研究中排除: 1 既往治疗为任何含有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治疗(例如,伊立替康、托泊替康、trastuzumab deruxtecan等)。 B部分剂量扩展队列B2A和B2B的其他排除标准: 2 低级别/交界性卵巢肿瘤不合格;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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