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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503】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Humira®)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1503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7-0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类风湿关节炎(RA);强直性脊柱炎(AS)

试验通俗题目

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Humira®)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Humira®)在健康受试者中的随机、双盲、平行对照、单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38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试验目的:比较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原研药Adalimumab(Humira®)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皮下注射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为后期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依据。 次要试验目的:观察重组抗TNFα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原研药Adalimumab(Humira®)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4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8 ~ 45周岁,中国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男女性别比例适当。;2.女性体重不低于45.0 kg,男性体重不低于50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3.受试者有理解该研究全部特点和目的的能力,包括研究可能的风险和副作用,与研究者合作,理解口头和书面的说明,以及遵守整个研究的要求;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4.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非药物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5.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1.过敏体质者,或有药物、食物过敏史,或对任何鼠源、人源蛋白过敏或对免疫球蛋白产品过敏、或对橡胶、乳胶过敏者。;2.血管穿刺条件差,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或有晕针晕血史者。;3.存在血液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异常或代谢异常等慢性或严重疾病史,或曾有过肿瘤史者;4.有如下病史者:a) 已知有结核病史或临床表现疑似为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肺结核、淋巴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或以往与活动性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且怀疑为潜伏性感染者。b) 有严重、复发或慢性感染疾病(如败血症、脓肿、机会致病菌感染或侵袭性霉菌感染如组织胞浆菌感染等);或曾患有上述疾病但无充分的治疗后痊愈证明材料者。c) 已知有免疫系统疾病史(如胸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等)。d)已知有乙肝、丙肝的急性/慢性感染史,或HIV感染史。;5.既往使用过任何抗 TNF-α生物制剂(如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西单抗等);或试验用药前1年内使用过生物制剂。;6.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长半衰期(大于24小时)药物,或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其他处方药、非处方药、功能性维生素、保健品或中草药等。;7.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12-导联心电图、胸片、肝胆彩超及实验室检查异常者(经临床医师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8.肝/肾功能异常者:包括谷丙转氨酶(ALT)≥1.5ULN,谷草转氨酶(AST)≥1.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直接胆红素(DBIL)≥1.5ULN,肌酐(Cr)≥ULN。;9.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的检查结果为阳性者。;10.结核感染 T 细胞检测(T-SPOT) 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且被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11.筛选时阿达木单抗抗药抗体(ADA)检测阳性者。;12.抗核抗体(ANA)、或抗双链DNA抗体(anti-dsDNA)检测阳性者。;13.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育龄女性在计划给药前14天内有未保护性行为或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者。;14.筛选前1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后1个月内接种疫苗者。;15.筛选前3个月内有献血/失血≥400 mL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或打算在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献血(包括血液成份)者。;16.具有药物滥用史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筛选前6个月内使用过毒品者,包括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吗啡、四氢大麻酚酸(大麻)。;17.筛选前6个月内过量吸烟(≥5支/天)或给药前48 h内吸烟,或在研究期间不能中断吸烟者。;18.)有酗酒史或筛选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360 mL 酒精量为5%的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酒精量为12%的葡萄酒)或给药前48 h内饮酒,或入住当天酒精呼气试验阳性,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酒精摄入者。;19.不能接受临床研究中心统一饮食者。;20.给药前72小时内剧烈活动,给药后7天内不能避免剧烈活动者。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接触性运动者。;21.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或正在参加其它药物临床试验者(定义为使用过临床研究用药)。;22.研究者判断其他不适宜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的因素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东莞康华医院;东莞康华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23080;52308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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