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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307】AK104单药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外阴癌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2307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8-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外阴癌

试验通俗题目

AK104单药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外阴癌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AK104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外阴癌的多中心、开放性、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28437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AK104单药治疗复发或者转移性外阴癌的由研究者基于RECIST v1.1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8-2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2.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3.预期生存期≥3个月;4.经组织学确诊的外阴癌,且无法手术完全切除或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外阴癌;5.病理类型为鳞癌或腺癌;6.既往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外阴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不包括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或同步放化疗中的化疗)后进展,或无法耐受标准化疗;7.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作为非靶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经活检证实病灶肿瘤性质;8.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液妊娠试验阴性。如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持续使用这种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排除标准

1.少见病理组织学类型的外阴癌受试者,如黑色素瘤、肉瘤等;2.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3.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4.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盂积水,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缓解;5.首次给药前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如皮肤鳞状细胞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6.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7.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或根治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8.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系统治疗;9.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L1抗体、抗 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的受试者;1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由研究者确定),开放性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的重大手术治疗;11.首次给药前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允许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剂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生理性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用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13.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14.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15.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6.已知间质性肺病病史;17.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18.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19.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1000 IU/mL的HBV携带者,或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注: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符合HBV DNA ≤ 1000 IU/mL允许入组。已治愈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HCVAb阳性且HCV RNA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20.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性憩室炎。存在胃肠道梗阻的临床表现,或需要常规肠外补液、肠外营养或留置胃管;21.任何心脑血管疾病;22.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v5.0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23.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2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5.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辽宁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1080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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