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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0335】Brexpiprazole用于抑郁症附加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0335

试验状态

主动暂停(鉴于目前试验进展及预计未来几年内的入组预期,无法在专利期到期前完成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我方于2019年2月27日根据总部指示,终止开发331-403-00023MDD适应症。因此终止试验;)

药物名称

布瑞哌唑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布瑞哌唑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04-0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抑郁症

试验通俗题目

Brexpiprazole用于抑郁症附加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Brexpiprazole用于抑郁症附加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的III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738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试验主要目的为以常规抗抑郁药治疗(ADT)疗效不佳的抑郁症成年患者为对象,验证Brexpiprazole(2~3 mg/日)作为ADT的附加治疗抑郁症的有效性。次要目的为在抑郁症患者中评价Brexpiprazole(2~3 mg/日)作为ADT的附加治疗抑郁症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1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65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05-2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65周岁(含18和65周岁),男女不限,门诊患者;3.根据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修订版(DSM-IV-TR)诊断标准诊断为抑郁症,并且经国际神经精神科简式访谈问卷(MINI)确认的受试者,此次抑郁发作≥ 8周;4.本次抑郁发作经1~3次抗抑郁药物规范治疗后疗效不佳,且最近一次治疗必须为疗效不佳者(1~3次治疗包括筛选时受试者正在接受的任何抗抑郁药物治疗,如果该治疗符合抗抑郁药规范治疗标准)【抗抑郁规范治疗的定义】:以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单药治疗6周以上,如果联合用药治疗则3周以上。注意:1~3次规范治疗中,必须至少有一次为单药治疗6周以上。【疗效不佳的定义】:患者根据视觉模拟评分法(VAS)自我评价抑郁症状严重程度的改善 < 50%。;5.在筛选和基线访视时,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总评分≥ 18 评分;6.第8周访视HAM-D17总评分 ≥ 14分;7.第8周访视HAM-D17总评分相较于基线减分率< 50%;8.第2、4、6、8周时,CGI-I 评分均 ≥ 3分;

排除标准

1.不愿或不能在试验期间及末次服药后30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女性和男性受试者。;2.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筛选或随机前(72小时内)妊娠试验检测为阳性(尿或血清检测均可)。;3.本次抑郁发作期间,接受过抗抑郁药合并抗精神病药治疗。;4.对方案指定的ADT过敏或不耐受,或具有指定ADT药品说明书中的禁忌症。;5.既往及当前有ECT治疗,或因难治性抑郁植入迷走神经兴奋或深部脑刺激装置的受试者。;6.当前需要住院治疗,或在筛选前4周内因本次抑郁发作住院治疗。;7.当前患有符合DSM-IV-TR除抑郁症之外的轴I诊断的疾病:谵妄、痴呆、遗忘或其他认知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性症状及精神病性障碍;双相I 型或II 型障碍;进食障碍(包括神经性厌食症或暴食症);强迫症;惊恐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8.当前患有DSM-IV-TR轴II诊断疾病:边缘型、反社会型、偏执型、精神分裂型、分裂型或表演型人格障碍。;9.在本次抑郁发作期间出现幻觉、妄想或任何精神病性症状。;10.筛选访视前6月内符合DSM-IV-TR物质滥用标准或DSM-IV-TR物质依赖标准的受试者;包括酒精和苯二氮卓类药物,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11.在筛选访视前6周内或在试验期间接受新的心理治疗(个体、小组、婚姻或家庭治疗)的受试者。;12.有严重自杀倾向。在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自杀意念”第4项回答“是”且在6个月内的最近一次发作符合这个C-SSRS第4项标准的受试者;或在C-SSRS“自杀意念”第5项回答“是”且在6个月内的最近一次发作符合这个C-SSRS第5项标准的受试者;或在C-SSRS“自杀行为”的5个项目(实际尝试、被中断的尝试、放弃的尝试、预备的行动或行为、自杀行为)的任何一个回答“是”且2年内最近一次发作符合这C-SSRS的“自杀行为”5个项目的任意一项的受试者;或以研究者的观点,受试者存在严重的自杀风险;13.病史或临床证据(即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或ECG等异常,研究者认为有显著临床意义)表明,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能会发生任何急性、重要的不良事件或者对安全性/有效性评估产生影响。;14.有缺血性心脏病或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无论是否能够控制)、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或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病史;15.患有I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II型糖尿病。但是病情稳定的I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糖化血红蛋白< 7.0%,且筛选时血糖值必须 ≤ 125 mg/dL 或 ≤ 6.94 mmol/L(空腹)或<200 mg/dL 或<11.1 mmol/L(非空腹)。如果非空腹血糖≥ 200 mg/dL 或 ≥ 11.1 mmol/L,则必须再次检测受试者在空腹状态下的血糖,并且血糖值须 ≤ 125 mg/dL 或 ≤ 6.94 mmol/L,且受试者在筛选前已维持口服降糖药物治疗方案至少28天不变或病情通过饮食控制良好至少28天,且受试者在筛选前12个月内没有因糖尿病或糖尿病相关的并发症接受过任何住院治疗,且试验筛选期间受试者非新诊断的糖尿病。;16.控制不良的甲状腺疾病或游离甲状腺素(T4)检查结果异常。除非研究者确认受试者筛选前通过药物治疗病情已稳定90天以上。如果因为T4检查结果异常需要被排除而研究者判断适合入选的受试者,可与本研究的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决定是否纳入本研究;17.有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NMS)或5-羟色胺综合征病史;18.既往对一类以上药物有过敏反应(即,非不耐受)病史;19.有癫痫或癫痫发作病史,单次癫痫发作除外,例如,儿童期热性惊厥、创伤后或戒酒后的痫性发作;20.高血压控制不佳(任何体位下:舒张压[DBP] ﹥95 mmHg),或者有症状性低血压或直立性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定义为:仰卧位血压休息3分钟后测定的立位血压,收缩压(SBP)下降≥ 30 mmHg或DBP下降≥ 20 mmHg或者出现症状);21.排除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和ECG检查结果的受试者:ECG检查中QTc间期≥ 450 ms(男性)或者≥ 470 ms(女性);血小板计数 ≤75×109/L(75000/mm3);血红蛋白 ≤90 g/L ( 9 g/dL);中性粒细胞 ≤1×109/L (1000/ mm3);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 2倍正常值上限;肌酐 ≥176.8 μmol/L (2 mg/dL);磷酸肌酸激酶 ﹥3 倍正常上限;糖化血红蛋白 ≥ 7.0%;22.给药开始前两周内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如,苯乙肼)治疗。;23.给药开始前一周内服用苯二氮卓类和/或催眠药(包括非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但非苯二氮卓类超短效镇静催眠药(即,唑吡坦、扎来普隆、佐匹克隆和艾司佐匹克隆)除外。;24.在过去90天内已经参加了一项临床试验或在过去一年内参加过2项及以上临床试验。;25.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如认为不大可能遵循试验方案,在试验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试验禁止的合并用药。;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88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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