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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266】一项在伴有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开展的探索盐酸希美替尼或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DP303c注射液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26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盐酸希美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盐酸希美替尼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9-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伴有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至多两线系统性治疗后疾病进展。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伴有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开展的探索盐酸希美替尼或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DP303c注射液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盐酸希美替尼或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DP303c注射液治疗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I/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0500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了解盐酸希美替尼或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DP303c不同剂量组合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至多两线系统性治疗后疾病进展的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初步疗效信息。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5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3.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至多两线系统性治疗后疾病进展(一线治疗要求为含铂类/氟尿嘧啶类联合化疗含或不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辅助/新辅助治疗期间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可视为一线标准治疗失败)。;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5.HER2表达状态: 2+至3+(适用于Cohort 1); 1+(适用于Cohort 2)。 参与者需要提供足够的石蜡包埋(FFPE)标本或切片,用于中心实验室HER2检测。Cohort 1 RCT阶段的入组需要基于中心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其他队列接受当地的HER2检测报告用于入组(如既往报告结果不可用,需送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6.Her-2表达阳性者既往治疗需包含抗Her-2药物治疗。;7.重要器官功能在入组前7天内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 血红蛋白HGB ≥9 g/dL。 b.血生化: 血清肌酐Cr≤1.5×ULN,如果>1.5×ULN,肌酐清除率需≥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得出);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ULN(肝转移者≤2.5×ULN且碱性磷酸酶≤2.5ULN)。 白蛋白≥30 g/L; c.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需在治疗目标范围内且剂量稳定)。;8.ECOG 评分0-1分者。;9.参与者预期生存期≥ 3个月。;10.既往任何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已恢复至CTCAE 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疲劳等研究者认为对参与者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11.经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紫杉醇或多西他赛或伊立替康治疗(适用于Cohort 2 RCT阶段);12.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避孕且拒绝捐精。;13.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相关毒性,并导致永久性停用曲妥珠单抗或含有曲妥珠单抗类似结构药物的患者。;2.对DP303c任何成分(曲妥珠单抗类似物、MMAE、柠檬酸钠二水合物,柠檬酸一水合物,聚山梨醇酯20和蔗糖等)有过敏史且研究者认为较严重者;已知对其他试验药物中的成分、辅料严重过敏反应或不耐受的患者。;3.首次用药前14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需要在干预后2周内进行额外干预,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4.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未能良好控制的CNS转移。已知的CNS转移需接受过治疗(除外化疗),且治疗后影像学结果与首次用药前28天内影像学结果对比显示疾病稳定,随机前28天内神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且无需进行皮质类固醇或甘露醇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症状的患者可以入选。可疑的脑转移或无症状的脑转移(单发)患者,如经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针对脑转移的局部治疗,且首次用药前28天无需药物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的症状,则允许入组。;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3)首次用药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癌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 QTcF≥450 ms(男),QTcF≥470 ms(女),或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和/或已知使用延长 QT 间期合并用药(QTcF=QT/(RR^0.33),RR 为标准化的心率值); 6) 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或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6.入组前存在≥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参考NCI CTCAE 5.0)。;7.首次用药6个月内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如间质性肺疾病、肺纤维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需要辅助吸氧的患者。;8.首次用药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9.合并出血倾向者;存在活动性出血、咯血或既往6个月内有大出血史;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10.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包括出血、炎症、梗阻、难以控制的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1 级的腹泻、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之前有影响吸收的外科手术等。;11.筛选期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12.当前存在有角膜疾病、视网膜疾病或活动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的眼部疾病者,或既往有严重的角膜疾病有关的眼病史;或不愿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或目前存在的其他眼部疾病影响试验用药后眼部毒性评估。;13.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HBcAb检测阳性,且处于乙肝活动期者(HBV-DNA≥10^4cps/mL或≥ 20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Anti-HCV)检测阳性,且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参与者);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者。;1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有胃肠道梗阻及活动性炎症性肠病者。;15.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创干预治疗的参与者。或在研究期间有计划接受系统或局部肿瘤切除术。;16.首次用药前28天内进行静脉化疗、生物大分子治疗或首次用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进行了口服化疗、免疫治疗(例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或任何试验干预。首次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17.首次用药前14天使用过CYP3A4强抑制剂或CYP3A4强诱导剂;18.首次用药前使用过UGT1A1强抑制剂(具体见附录13.6),洗脱期小于5个半衰期(适用于Cohort 2)。;19.参与者同时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 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20.既往曾接受过以HER2为靶点的微管抑制剂类毒素的抗体偶联药物。;21.既往接受过抗VEGF/VEGFR药物(适用于Cohort 1 RCT阶段),既往接受过伊立替康或其他任何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系统性治疗(适用于Cohort 2 RCT阶段)。;22.既往暴露于蒽环类药物的累积达到以下剂量:多柔比星或脂质体多柔比星>500 mg/m^2;表柔比星>900 mg/ m^2;米托蒽醌>120 mg/ m^2;其他(即脂质体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环类药物>相当于500 mg/ m^2的阿霉素);如果使用多于一种蒽环类药物,那么累积剂量不得超过相当于500 mg/ m^2的阿霉素。;23.确诊为库肯勃瘤(Krukenberg瘤),除非已进行根治性切除且无肉眼肿瘤残留。;24.首次用药前5年内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25.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参与者,如参与者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目前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精神类药物滥用等。;26.存在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27.首次用药前14天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未治愈的活动性结核。注:允许病毒性肝炎参与者接受抗病毒治疗;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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