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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0760】注射用百纳培南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的药代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76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注射用百纳培南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百纳培南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4-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复杂性尿路感染包括肾盂肾炎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百纳培南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的药代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注射用百纳培南在轻、中度肾功能损害受试者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注射用百纳培南在轻、中度肾功能损害受试者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并与肾功能正常的健康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为在肾功能损害患者中制定百纳培南的给药方案提供依据;评价注射用百纳培南在肾功能损害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06-15

试验终止时间

2019-10-21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男女各半,年龄18~75 岁(包括18岁和75岁)(第1-6为轻、中度肾功能损害受试者入选标准);2.体重≥40kg 且体重指数(BMI)在17~30kg/m2(包括17kg/m2和30kg/m2);3.轻度肾功能损害的肾小球滤过率为60至89ml/min/1.73m2之间,中度肾功能损害的肾小球滤过率为 30 至 59ml/min/1.73m2 之间;4.女性受试者必需满足:a. 已行手术绝育,或已绝经超过1年,或者 b. 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试验入组前的尿妊娠反应为阴性,而且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一种被认可的避孕方法(例如:口服避孕药,杀精子剂和避孕套,或者宫内避孕器),且同意在研究结束后 1 个月内维持避孕,c. 非哺乳期;男性受试者必需在整个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1 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方式(使用避孕套,或伴侣执行上述标准);5.在使用研究药物之前48小时内和病房留住期间,同意不摄入咖啡、茶、巧克力、酒精、葡萄柚汁、柑橘汁等含有咖啡因或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者;6.能够遵守试验流程者,且能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7.男性或女性,年龄 18~75 岁(包括 18 岁和 75 岁,与肾功能损害组平均年龄±10 岁进行匹配以及性别匹配)(7-13为肾功能正常健康受试者入选标准);8.体重≥40kg 且体重指数(BMI)在 17~30kg/m2(包括 17 kg/m2 和 30 kg/m2,与肾功能损害组平均 BMI±20%进行匹配);9.肾小球滤过率≥90ml/min/1.73m2;10.体检、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11.女性受试者必需满足:a.已行手术绝育,或已绝经超过 1 年,或者 b.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试验入组前的尿妊娠反应为阴性,而且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一种被认可的避孕方法(例如:口服避孕药,杀精子剂和避孕套,或者宫内避孕器),且同意在研究结束后 1 个月内维持避孕,而且非哺乳期;男性受试者必需在整个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1 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方式(使用避孕套,或伴侣执行上述标准);12.在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48 小时内和病房留住期间,同意不摄入咖啡、茶、巧克力、酒精、葡萄柚汁、柑橘汁等含有咖啡因或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者;13.能够遵守试验流程者,且能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排除标准

1.已知对β-内酰胺类药物过敏或正处于过敏状态(1-22为肾功能损害受试者排除标准);2.针对肾功能受损的受试者:除致肾功能损害诊断的疾病本身外,患有严重的心功能衰竭(NYHA 分级 III 级以上),重度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哮喘、呼吸衰竭、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1 型或 2 型,空腹血糖≥13.9mmol/L)、引起甲状腺功能改变的甲状腺疾病病史、中重度贫血(Hb<60g/L)或癫痫者,重症肌无力或其它神经肌肉疾病病史等,可能影响研究药物体内过程,增加参加研究的风险,使受试者无法完成研究;3.2周内血肌酐较基线变化超过 25%(可选择筛选期前2周内受试者非本研究中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作为基线值);4.在给药前30天内存在需要抗菌药物治疗的急性疾病,或给药前7天内存在发热疾病;5.严重的静脉炎以至无法进行研究药物的输注;6.有任何已知的严重影响免疫系统的疾病,如血液系统疾病,身体器官的恶性肿瘤或实体器官造血系统抑制,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激素的患者;7.尿失禁者或无尿者;8.丙肝抗体、艾滋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中有任一项呈阳性者;9.有癫痫发作病史,或可能影响到方案依从性的精神病症,或有自杀倾向者;10.既往器官移植史;11.2年内有酒精滥用史,或在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3 个月内饮酒≥12 次;12.2年内有违禁药物滥用史;13.嗜烟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 5 支,或研究期间无法禁烟者;14.给药前2周内使用已知能够影响血清肌酐消除的药物(如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或西咪替丁),或者使用竞争性抑制肾小管分泌的药物(如丙磺舒),或使用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如非甾体类抗炎药等;15.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高血浆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如华法令、双香豆素、地西泮、保泰松、洋地黄毒苷);16.给药前2周内处方药、非处方药给药方案显著改变者(药物或剂量调整被研究医生判断为可能会影响患者肾功能的稳定或对研究药物分布、代谢、排泄过程产生额外影响);17.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显示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例如:房室传导阻滞、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T)、其他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和心室扑动、有临床意义的 T 波改变或是QT/QTc 间期≥450ms 的心电图异常者);18.筛选时肝功能检查提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 倍参考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 倍参考值上限(参考所在的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19.筛选时清洁中段尿液分析提示尿白细胞升高且伴有临床症状;20.在试验开始前三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21.在试验开始前三个月内献过血者或者大量失血(>400ml)或接受输血者;22.其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23.已知对β-内酰胺类药物过敏或正处于过敏状态(23-43为肾功能正常健康受试者排除标准);24.有药物不能控制的慢性肝、肾、心血管、神经精神、消化道、呼吸、泌尿、内分泌等系统疾病史者;25.在给药前 30 天内存在需要抗菌药物治疗的急性疾病,或给药前 7 天内存在发热疾病;26.严重的静脉炎以至无法进行研究药物的输注;27.有任何已知的严重影响免疫系统的疾病,如血液系统疾病,身体器官的恶性肿瘤或实体器官造血系统抑制,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激素的患者;28.尿失禁者或无尿者;29.丙肝抗体、艾滋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中有任一项呈阳性者;30.有癫痫发作病史,或可能影响到方案依从性的精神病症,或有自杀倾向者;31.2 年内有酒精滥用史,或在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3 个月内饮酒≥12 次,或筛选时酒精呼气试验阳性者;32.2 年内有违禁药物滥用史,或尿液筛查违禁药物阳性;33.嗜烟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 5 支,或研究期间无法禁烟者;34.给药前 2 周内使用已知能够影响血清肌酐消除的药物(如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或西咪替丁),或者使用竞争性抑制肾小管分泌的药物(如丙磺舒),或同时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如非甾体类抗炎药等;35.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高血浆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如华法令、双香豆素、地西泮、保泰松、洋地黄毒苷);36.给药前 2 周内至试验期间需要合并使用其它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分布、代谢、排泄过程的药物者(如抗酸剂、硫糖铝、多价金属阳离子、含钙补充剂、茶碱、环孢霉素)者;37.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结果超出实验室参考值范围,并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38.筛选时 12-导联心电图显示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例如:房室传导阻滞、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T)、其他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和心室扑动、有临床意义的 T 波改变或是QT/QTc 间期≥450ms 的心电图异常者);39.筛选时肝功能检查提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 倍参考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 倍参考值上限(参考所在的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40.筛选时清洁中段尿液分析提示尿白细胞和/或尿红细胞升高且伴有临床症状;

41.在试验开始前三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42.在试验开始前三个月内献过血者或者大量失血(>400ml)或接受输血者;43.其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40;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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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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