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ChiCTR2400084741】一项评估YL20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474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卵巢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子宫内膜癌、肾癌或其他NaPi2b高表达瘤种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YL20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YL20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a期: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 • 评估YL20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确定YL205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推荐扩展剂量(RED)。 次要目的: • 评估YL205总抗体(YL205-Tab)、游离YL0010014以及潜在代谢物(若适用)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YL205的免疫原性; • 初步评价YL205在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Ib期: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 初步评价YL205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 确定YL20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2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 进一步评估YL20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评估YL205总抗体(YL205-Tab)、游离YL0010014以及潜在代谢物(若适用)的PK特征; • 评价YL205的免疫原性。 • ; II期:队列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 评价YL205在确定的RP2D下治疗拟定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卵巢癌[OC]、非鳞非小细胞肺癌[NSQ NSCLC]、肾细胞癌[RCC]、子宫内膜癌[EC]等)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 进一步评估YL02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卵巢癌[OC]、非鳞非小细胞肺癌[NSQ NSCLC]、肾细胞癌[RCC]、子宫内膜癌[EC]等)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YL025的后期推荐剂量; • 评估YL205总抗体(YL205-Tab)、游离YL0010014以及潜在代谢物(若适用)的PK特征; • 评价YL205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5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17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7-1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在试验开始前被告知试验信息,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名和日期。 2) 年龄≥18 岁。 3) 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4) 体重指数(BMI) 18~32 kg/m2,且女性体重≥45kg。 5) 瘤种类型 第一部分-Ⅰa 期剂量递增阶段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现有标准方案失 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或无法从其他获批的 疗法中获益的患者。 第二部分-Ⅰb 期剂量扩展阶段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复发性卵巢癌 (OC) 、 非鳞非小细胞肺癌(NSQ NSCLC)、 肾癌(RCC) 、 子宫内膜癌 (EC) 或其他 Napi2b 高表达瘤种; • 现有标准方案失败, 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或无 法从其他获批的疗法中获益。 第三部分-Ⅱ期队列扩展阶段 • 队列 A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复发性卵巢癌(黏 液性卵巢癌除外)、输卵管上皮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满足铂类药物耐药(铂类药物治疗的缓解持续时间为铂类药物治疗末次 给药后小于 6 个月),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但不超过 4 线全身化疗。 • 队列 B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复发性的肾癌 (RCC)、 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NSQ NSCLC)、 子宫内膜癌(EC) 或 其他瘤种; ➢ 既往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复发的病灶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治疗方案后疾 病进展。 6) 中心实验室检测 Napi2b 阳性(仅限第三部分-Ⅱ期队列扩展阶段)。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 (详见附录 1) 为 0 或 1。 8) 器官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血红蛋白(Hb) ≥9.0 g/dL(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或促 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 •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绝对值≥1.5×109/L(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未接受粒细 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 •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血 小板生成素或白细胞介素-11 或海曲泊帕治疗) ; • 没有肝脏病灶时(原发灶或转移灶),总胆红素≤1.5×ULN;有肝脏病灶 时,总胆红素≤3×ULN; • 没有肝脏病灶时(原发灶或转移灶),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和天门冬 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有肝脏病灶时, ALT 和 AST≤5×ULN;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详见附录 5) 且血 清肌酐≤1.5×ULN;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ULN,但 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除外,这部分受试者需具有稳定的抗凝治疗方案,且 APTT 和 INR 必须在研究者认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 血清白蛋白≥25 g/L(2.5 g/dL) 。 9) 第一部分(Ⅰa 期剂量递增阶段)的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评估的病灶。第二部分(Ⅰb 期剂量扩展阶段)和第三部分(Ⅱ期队列扩展阶段)的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 测量 的颅 外 病灶( 非放 射疗 野 )。按 照实 体瘤 的 疗效评 价标准(RECIST) v1.1(详见附录 3)进行评估。 10)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从筛选期开始到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并且不得捐献或取卵供自己使用。男性受试者,从筛选期开始到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详见附录8) ; 12) 受试者可提供经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切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对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也有可能入组。 第三部分则必须提供肿瘤样本。 13) 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排除标准

1) 既往有靶向 Napi2b 的药物(包括抗体、 抗体偶联药物[ADC]、嵌合抗原受体 T细胞[CAR-T]和其他药物)治疗史。 2) 既往有对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或由拓扑异酶 I 抑制剂组成的 ADC 治疗不耐受史(例如,严重腹泻),包括但不限于拓扑替康、伊立替康和 DXd。 3) 同时参与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在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内除外。 4) 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任何细胞毒性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EGFR-TKI除外) <2周或5个半衰期, 以较短者为准; 针对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在 签署 ICF 时接受 EGFR-TKI 治疗的受试者,允许继续 EGFR-TKI 的治疗,直 至 C1D1 前的第 5 天; • 内分泌治疗<3 周; • 单抗或其他生物治疗<3 周; •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详见附录 7) <2 周; • 全脑放疗<2 周或立体定向脑部放疗<1 周; • 对 30%以上的骨髓进行放射治疗或宽视野放射治疗<4 周或姑息性放疗<2 周。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包括腹部姑息性立体定向放疗(如果无腹部姑息性三维定向放疗,则在 2 周内) 。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治疗肿瘤为目的的介入或消融手术。 7)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8)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2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 鼻内、吸入、局部类固醇注射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 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 ; • 类固醇作为预防超敏反应或预防止吐等预防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 预防用药) 。 9)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10) 软脑膜癌或癌性脑膜炎病史。 11) 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外以下情况: • 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病灶为非新发病灶,且病灶无增大,治疗上也不需要立 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允 许入组; • 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的 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而且在首次给药前 2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且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 证据,则允许入组。 12) 未控制或具有重大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由于晚期恶性肿瘤存在静息状态下呼吸困难,或患有其他需要持续氧疗的疾 病;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 能分级为 II 至 IV 级,详见附录 2)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如心肌梗死、 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经皮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的严重动静脉血栓形成事件,如深静脉血栓形成、 肺栓塞等; • 未控制的高血压, 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在降 压治疗后收缩压(SBP)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DBP) ≥100 mmHg;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如完全 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严重低钾血 症、有长 QT 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不到 40 岁就不明原因猝死; • 在静息状态下,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按 Fridericia 公式(详见附录 4)校 正的 QT 间期(QTcF)延长至>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注:若首 次检查异常, 48 小时内复测 2 次,取 3 次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 • 超声心动图(ECHO) 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具有临床意义的合并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 (ILD) /间质性肺炎、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或可疑为间质性肺病等临床表现或高危险因素者; • 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如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肺栓塞; • 筛选时有记录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关节 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引起或怀疑引起肺部受累; • 既往行单侧全肺切除术。 13) 诊断为 Gilbert 综合症。 14) 伴有明显症状或不稳定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 ,需要反复引流者。 15)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胃肠道疾 病。 16) 首次给药前出现过严重感染(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NCICTCAE] v5.0 ≥3 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对于接受预防性抗感染治疗(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的受试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17)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受试者;梅毒抗体阳性且滴度检测阳性的受试者。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性 HBV 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活动性 HCV 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 19)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未缓解至 NCI CTCAE v5.0 ≤1 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对于存在慢 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 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20) 对药物、药物产品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如过敏性休克或之前发生的严重输液反应) 。 21) 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行妊娠检测证实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 22) 任何疾病、医疗状况、系统器官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或药物/酒精滥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受试者的依从性产生影响、或影响对研究结果的解释。 23) 5 年内多发原发性恶性肿瘤,但经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经根治性治疗的原位癌或其他经根治性治疗治疗的实体瘤除外。;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吉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吉林省肿瘤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最新临床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