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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
苹果酸法米替尼胶囊+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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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酸法米替尼胶囊+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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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
苹果酸法米替尼联合卡瑞利珠单抗治疗晚期甲状腺癌的安全性和疗效的II期临床研究
苹果酸法米替尼联合卡瑞利珠单抗治疗晚期甲状腺癌的安全性和疗效的II期临床研究
评价卡瑞利珠单抗联合法米替尼治疗晚期甲状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未使用
N/A
研究药物由恒瑞医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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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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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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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入组标准,才具有进入本试验的资格。 1.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 不可手术或微波消融等局部治疗手段治愈的晚期甲状腺癌患者,且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以下三类甲状腺癌类型(满足其中一类即可): (1)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包括甲状腺乳头状癌(含滤泡亚型和低分化亚型等)和甲状腺滤泡状癌(含Hürthle细胞亚型等)。 (2)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髓样癌。 (3) 甲状腺未分化癌。 4. 如受试者为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则需要满足放射性碘难治定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在放射碘治疗中完全丧失摄碘功能; (2) 病灶虽然具有摄碘能力,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在131I治疗后仍在12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 (3) 累计接受放射碘治疗剂量≥ 22.2 GBq(≥ 600 mCi),最后一次放射性碘治疗在入组前6个月内; 5. 如受试者为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从筛选期开始,其TSH水平应在抑制层面(<0.5 mU/L)。 6.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长径≥10mm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 mm;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根据RECIST vl.1标准,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 7. ECOG PS:0~2分; 8. 预计生存期≥12周; 9. 主要脏器功能正常,符合下列要求(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 (1)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1) 血红蛋白[HB]≥90g/L; 2) 中性粒细胞绝计数[ANC] ≥1.5×109/L; 3) 血小板[PLT] ≥80×109/L; (2)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14天未输白蛋白): 1) 血清总胆红素[BIL]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 3) 血清肌酐[Cr]≤1×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3)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3或凝血酶原时间[PT]超过正常对照的范围≤6秒: (4) 尿蛋白<2+(若尿蛋白≥2+,可以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可以入组) 10. 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结果为阴性,且自愿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8周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8周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 11. 患者自愿在入组和出组时进行肿瘤组织活检。 12. 预计依从性好者,能按方案要求随访疗效及不良反应。;
登录查看患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不得进入本项研究: 1. 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2. 首次使用本研究药物之前28天内使用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等)。使用促甲状腺激素(TSH)抑制治疗除外。 3.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纳武利尤单抗,帕博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信迪利单抗等)治疗的患者。 4.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 (1)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 (2)不稳定型心绞痛: (3)研究治疗开始前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 (5)QTc>450ms (男性);QTc>470ms (女性)(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若QTc异常,可间隔2 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5.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降至正常范围者(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基于≥2次测量获得的BP读数的平均值),允许通过使用降压治疗实现上述参数;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6.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恶心呕吐、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7. 具有胃肠道出血风险的患者不可入组,包括下列情况: (1)有活动性消化溃疡病灶,且大便潜血(++); (2)3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 8. 凝血功能异常(INR>1.5×ULN、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者; 9. 筛选前2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或每日咯血量达半茶勺(2.5ml)或以上; 10.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肺栓塞等; 12. 目前伴有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或既往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病史者,或其他可能干扰免疫相关肺毒性判断和处理的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特发性肺炎或在筛选期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图上可见活动性肺炎证据或肺功能严重受损的受试者,允许放射野曾有辐射性肺炎:活动性结核; 13. 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受试者患有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癫风、银屑病、脱发,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I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14.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 15.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14天内使用强CYP3A4/CYP2C19诱导剂包括利福平(及其类似物)和贯叶连翘或强CYP3A4/CYP2C19抑制剂: 16. 己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 17. 筛选时出现无法控制的感染; 18.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19. 患者拒绝在入组和出组时进行肿瘤组织活检; 20. 其他经治医师认为不适合纳入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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