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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876
进行中(招募中)
Lanifibranor片
化药
Lanifibranor片
2023-09-11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
评价 lanifibranor 治疗无肝硬化、伴 2 期(F2)/3 期(F3)肝纤维化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 炎(NASH)有效性和安全性
一项评价 lanifibranor 在无肝硬化、伴 2 期(F2)/3 期(F3)肝纤维化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成人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加 lanifibranor扩展治疗的 III 期研究
211100
本项 III 期研究旨在评价 lanifibranor 在 NASH 伴肝纤维化成人受试者中的作用. 主要队列两个周期的主要目的是: 双盲安慰剂对照(DBPC)期(A 部分) 评估与安慰剂相比,lanifibranor 在 NASH 缓解同时经肝组织学评估纤维化改善方面的效果。 双盲试验药扩展(ATE)治疗期(B 部分) 评估 DBPC 期后 lanifibranor 的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75 ; 国际: 120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12-12;2021-11-20
/
否
1.能够理解研究的性质,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程序和限制,并能够在开展任何研究相关活动、采样和分析之前,提供带有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2.如果在研究的前 72 周内搬家或搬迁,受试者愿意继续参加研究。;3.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4.如果在筛选前进行了活检,即有可用的既往活检记录,则 NASH 伴肝纤维化的组织学诊断 需在随机分组前 7 个月内进行。;5.主要队列:经中心活检阅片:根据脂肪变-活动性-纤维化(SAF)诊断 NASH: a) 脂肪变评分≥1 分 b) 活动性评分:A3 或 A4 c) 纤维化评分:F2 或 F3 该基于 SAF 的诊断转化为以下基于 CRN NAS 的诊断: CRN-脂肪变评分≥1 分、CRN-炎症(CRN-I)评分≥1 分和 CRN-气球样变(CRN-B) 评分≥1 分 NAS 评分≥5 分,或[NAS 评分≥4 分且 CRN-I≥2 分或 CRN-B≥2 分] CRN 纤维化评分:F2 或 F3 探索性队列:经中心活检阅片过程,不符合上述合格性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根 据脂肪变-活动性-纤维化(SAF)确诊为 NASH: a) 脂肪变评分≥1 分 b) 活动性评分≥2 分,SAF-炎症评分≥1 分且 SAF-气球样变评分≥1 分 c) 纤维化评分:任何分期(F1 至 F4)。;6.MELD 评分≤12 分(除非受试者正在使用抗凝剂)。;7.对于接受下列合并用药的受试者:不允许在资格鉴定肝活组织检查前的规定时间内定性改变剂量(允许暂时停药或改变药物类别等对临床影响最小的改变),在肝活组织检查至基线访视(访视0)期间,剂量必须保持稳定: a) 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受体激动剂,包括组合药物)或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抑制剂(SGLT2抑制剂)类降糖药物:至少3个月 b) 维生素E(如果剂量≥400 IU/天):至少6个月 c) 他汀类药物:至少3个月 d) 抗肥胖治疗,至少6个月;8.对于接受标准#7 未涵盖的可能会影响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的合并用药的受试者( GLP1(或组合)受体激动剂和 SGLT2抑制剂以外的抗糖尿病治疗、抗高血压药、抗抑郁药、心血管药物、抗高脂血症药物等),在基线访视(访视 0)前至少 3 个月期间不允许对剂量进行定性变更。;9.对于超重/肥胖受试者,在过去 6 年内至少有 1 次尝试通过饮食和/或运动减轻体重失败史。;10.筛选前 6 个月内以及资格鉴定肝活检至基线之间体重稳定(两个阶段的变化均不超过 5%)。;11.从版本 3.0 起删除的标准。;12.受试者同意遵循生活方式调整的建议,将在整个研究期间进行监测。;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筛选时,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治疗中止后 1 个月内必须持续正确地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如下:与抑制排卵相关的联合激素(含雌激素和孕激素)避孕(口服、阴道内、经皮)、与抑制排卵相关的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口服、注射、可植入)、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双侧输卵管阻塞、伴侣输精管切除(前提是该伴侣是女性受试者的唯一性伴侣,且输精管切除的伴侣已接受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或禁欲(当该措施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时预期为真正禁欲;定期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只有同性关系的女性受试者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记录的除 NASH 以外的慢性肝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记录为病毒性肝炎,伴 i.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 ii.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NA)阳性(如果已知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已治愈 或筛选时 HCV 血清学阳性,则进行检测)如果有 HCV 感染史的受试者 HCV PCR 阴性超过 3 年,则可纳入可纳入。 b) 药物性肝损害 c) 酒精性肝病:有饮酒史的受试者,AST:ALT 比值≥2,γ-谷氨酰转移酶(GGT)> 2×正常值上限(ULN),大红细胞症伴平均红细胞容积(MCV)> 95 fL,无已知病因的维生素 B12 不足 d) 自身免疫性肝炎 e) 威尔森病 f) 血色素沉着症 g) 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 h)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i)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j) 慢性门静脉血栓形成或脾静脉血栓。;2.最近的既往活检中经组织学证实的肝硬化(纤维化 F4 期)或根据研究者评估的临床生化和影像学标准在筛选时怀疑肝硬化(请见第 9.1.1 节)。;3.既往或当前诊断为肝细胞癌(HCC)。;4.肝移植史或计划进行肝移植。;5.筛选时(如果没有适合的既往活检记录供中心审查)和第 72 周时,无法或不愿意接受肝活组织检查。;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7.ALT 或 AST > 5×ULN 7.1 如果必须在研究范围内进行筛选肝活组织检查,则 AST<0.60×ULN 7.2 如果必须在研究范围内进行筛选肝脏活检,则在筛选期间经瞬时弹性成像(或等同方法)测定的肝脏硬度值(LSM)<6 kPa。;8.具有以下任何一项合成肝功能异常: ? 白蛋白低于正常范围下限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3(除非受试者正在使用抗凝剂) ? 总胆红素水平≥1.5 mg/dL(25.6 μmol/L)。如果直接胆红素≤0.45 mg/dL(7.7 μmol/L),则可入组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9.女性血红蛋白 < 110 g/L(11 g/dL),男性 < 120 g/L(12 g/dL);10.白细胞计数 < LLN。如果研究者认为无临床意义,则良性种族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受试者的计数降低是可以接受的。;11.血小板计数 < 140,000/μL。;12.碱性磷酸酶(ALP)> 2×ULN。;13.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任何获批的NASH治疗;14.当前或近期显著饮酒史(< 5 年),通常定义为男性每天超过 30 g 纯酒精,女性每天超过 20g 纯酒精(也请参见第 13.1 节)。去年没有酗酒。在约 2 小时内摄入 75 g 纯酒精(男性)或60 g 纯酒精(女性)或更多。;15.在资格鉴定肝活检前12个月内接受可能引起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NAFLD)的药物治疗至少2周(例如丙戊酸、他莫昔芬、甲氨蝶呤、胺碘酮、口服糖皮质激素 > 5 mg/天泼尼松当量或雌激素[剂量大于用于避孕或激素替代的剂量]);16.筛选时 HbA1c > 9%。;17.2 型糖尿病以外的糖尿病(例如,1 型、内分泌病和遗传综合征)。;18.当前接受胰岛素治疗。;19.在随机分组前12个月接受PPAR-γ激动剂(如噻唑烷二酮类[TZD])治疗,或因安全性原因而停用TZD的任何病史,如体重增加或贫血;20.减肥手术:允许纳入资格鉴定肝活检前>6 个月行限制性手术者(例如,胃束带术、胃内气囊、袖状胃切除术);不允许纳入资格鉴定肝活检前 5 年内行吸收不良手术(例如,胆胰分流术)以及限制性和吸收不良联合手术者(例如,Roux-en-Y 胃旁路术、十二指肠转位术)。允许纳入在资格鉴定肝活检前 > 6 个月行抽脂术和/或腹壁整形术者。不允许纳入行计划减肥手术者。;21.在研究前6个月内初次参加有组织的体重下降计划(例如Weight Watchers®,Jenny Craig®),或在研究72周内计划参加该计划或当前接受奥利司他治疗。;22.心力衰竭病史伴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降低,定义为既往 LVEF 测量值≤40%。;23.N-末端-激素原 B 型利尿钠肽(Nt-proBNP)> 900 pg/mL。;24.需要抗凝治疗的房颤。;25.不稳定的射血分数保留性心力衰竭,定义为: a)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 级或, b) 过去 1 年内因心力衰竭住院或急诊就诊,或 c)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需要在门诊静脉注射利尿剂,或, d) 合并使用高剂量利尿剂治疗(即呋塞米 80 mg/天或等效药物)。;26.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任何其他需要住院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事件。;27.筛选时不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 或舒张压 > 100 mmHg(在第 9.2.3 节所述的条件下)。;28.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 480 ms。;29.根据研究者的评价,任何其他不稳定或未经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肝脏、肺、免疫学、内分泌、血液学、胃肠道、神经系统、肿瘤(也见排除标准#30)、精神疾病或可能使预期寿命缩短至 2 年以下的任何医学疾病的证据。;30.癌症: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现病史或恶性肿瘤史。有书面记录表明缓解已有 5 年的癌症史是允许的。排除 HCC 病史(见排除标准#3)。在切除病灶的情况下,允许存在基底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和任何原位癌。;31.计划在研究的前 72 周进行大手术,例如,妨碍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超过 2 周。;32.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或方案依从性,或需要从研究中排除的任何情况。;33.目前正在哺乳的女性。;34.已知或疑似对 lanifibranor/安慰剂或 PPAR 激动剂的任何辅料(包括苯甲酸钠,E211)过敏。;35.伴有罕见的半乳糖不耐受遗传性问题、总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受试者。;36.既往暴露于 lanifibranor。;37.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或筛选后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任何已批准或未批准的试验用药品/器械的临床试验。;38.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 45 mL/min的肾功能损害;39.筛选时甘油三酯 > 500 mg/dL(5.65 mmol/L)。;40.PPAR-α激动剂(贝特类药物)合并治疗;适当时,如果预计研究期间甘油三酯将保持 < 500 mg/dL,则最迟在基线访视前可中止 PPAR-α激动剂治疗。;41.CYP2C8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治疗。长期给药时,应在筛选访视前 3 个月替换(见入选标准#8)。如果未长期给药,应在随机分组前至少 7 天停止给药。(见第 7.7 节和第 13.2 节)。;42.过去 3 个月内感染 SARS-CoV-2,需要住院治疗,或经验证试验证实,当前感染 SARS-CoV-2。(在筛选访视时,不需要对所有受试者进行 SARS-CoV-2 检测,但将根据当地标准惯例进行检测)。如果受试者近期有既往 SARS-CoV-2 感染,则应在随机分组前进行异常实验室检测检查,证实恢复到新冠肺炎之前的状态。;43.已知与 QTcF 延长 > 480 ms 相关的合并治疗(见第 13.4 节)。;44.自身免疫相关: 任何自身免疫性肝病易感患者,包括: a)肝脏活检体征提示自身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免疫性胆管炎或重叠综合征) b)一级亲属有自身免疫性肝病家族史 c)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 1. 已知诊断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 2. 使用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除非记录到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不全的原因(例如由于甲状腺切除术、放射治疗等) 3. 与甲状腺功能检查(TSH、T4或游离T3)异常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阳性 i.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或 ii. 抗TSH受体抗体(TRAb) d)有以下病史或筛选时以下检查结果呈阳性: 1. 抗核抗体(ANA)(1:320或更高稀释度) 2. 抗线粒体抗体(AMA) 3. 抗平滑肌抗体(ASMA)(1:320或更高稀释度) 4. 抗肝肾微粒体1型抗体(LKM1) 5. 抗肝细胞质1型抗体(L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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