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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50513】泽贝妥单抗(HS006) 治疗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I 期多中心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50513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泽贝妥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泽贝妥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8-2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试验通俗题目

泽贝妥单抗(HS006) 治疗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I 期多中心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泽贝妥单抗(HS006) 治疗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I 期多中心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8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泽贝妥单抗(HS006) 治疗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中央随机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0;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9-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3-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方法,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周岁≤年龄≤70周岁,性别不限; 3.在随机化前临床诊断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的时间至少6个月,并能提供相应就诊记录;且在筛选期内做骨髓检查确诊为原发ITP; 4.筛选期内2次血小板计数均<30×10^9/L,血红蛋白≥9.0g/d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 /L ,且两次化验至少间隔24小时; 5.既往已经接受过1种指南规定的标准ITP治疗且疗效欠佳或治疗后复发或不能耐受不良反应;既往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硫唑嘌呤、环磷酰胺、达那唑、环孢菌素A、霉酚酸酯、艾曲泊帕; 6.既往ITP的抢救性治疗(限于血小板输注、免疫球蛋白)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2周已结束; 7.既往接受过具有ITP治疗作用的单抗(包括但不限于CD20单抗)的患者,需至少获得PR疗效维持半年,且结束单抗治疗已1年或有B细胞恢复的证据; 8.接受治疗ITP维持治疗(即伴随背景治疗)的相关规定如下:接受糖皮质激素患者须在首次给药前至少稳定剂量2周(每天剂量≤20mg强的松,或等效于同等剂量强的松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接受达那唑/硫唑嘌呤/环孢菌素A/霉酚酸酯患者须在首次给药前至少稳定剂量3个月; 9.筛选期间血清肌酐浓度≤正常值范围上限的1.5倍,肌酐清除率≥60ml/min;总胆红素≤正常值范围上限的1.5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正常值范围上限的3倍; 10.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PT/INR)和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必须在不能超出正常参考值范围的20%,且从未出现过除ITP之外的出凝血异常病史; 11 WHO出血量表评分≤2分; 12.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2; 13. 育龄女性血妊娠试验阴性,且在首次用试验药物前至少2周、整个试验周期和试验结束(或提前中止试验)后28天内,受试者或其配偶必须使用除激素类避孕药(包括口服、注射、或植入类剂型)之外的有效避孕措施如禁欲、宫内节育器或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等。;

排除标准

1. 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因除ITP之外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甲状腺疾病、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再生障碍性贫血(AA)、恶性血液病、恶性肿瘤、慢性肝病、脾功能亢进、普通变异型免疫缺陷病(CVID)、感染、疫苗接种等所致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消耗性减少;药物所致血小板减少;同种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妊娠期血小板减少;先天性血小板减少及假性血小板减少等; 2. 既往对利妥昔单抗(或试验用药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 3. 存在仍需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动脉血栓病(如脑血栓、短暂脑缺血发作或心肌梗塞)或静脉血栓病(如深静脉血栓病、肺栓塞)患者; 4. 试验期间因患有基础疾病,需要继续服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阿司匹林、含阿司匹林成分的复合物、水杨酸盐类等)、以及抗凝剂(华法林、氯吡格雷) 等对血小板功能有影响的药物; 5. 既往治疗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需排除: (1)首次给药前2周内,受试者连续使用了对血小板数量或功能有影响的药物治疗>3天(包括但不限于中草药或营养添加剂、非甾体类抗炎药、或抗凝剂治疗;但入组标准中的维持背景治疗药物除外); (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等会影响血小板计数的药物(如干扰素-α等,但入组标准中的维持背景治疗药物除外); (3)脾切除者。 6. 曾被诊断为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的患者或其它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 7. 筛查访视时有任何活动性感染(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但没有临床症状者);或8周内有需静脉抗生素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的感染;或2周内有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感染;或1周内有感染导致的症状;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乙肝表面抗(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9. 结核筛查(胸片及血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阳性,且经研究者判断为活动性结核病者; 10.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参加其它临床试验且接受了试验药物的患者;或参加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患者; 1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8周内接种过,或试验期间或结束后半年内计划接种疫苗; 12. 有恶性肿瘤既往史; 13.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II级以上),增加血栓栓塞事件的心律失常或心绞痛,近6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过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神经系统、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史等; 14.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或计划研究期间妊娠; 15.当前或过去1年内有酒精或药物依赖或滥用,尼古丁和咖啡除外; 16.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3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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