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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000041200】靶向BCMA、CD38的双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多发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000041200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12-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靶向BCMA、CD38的双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多发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靶向BCMA、CD38的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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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单中心、非随机、单臂、自身治疗前后对照II期临床研究,研究靶向 BCMA、 CD38 的自体 CAR-T 细胞治疗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的安全性、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

盲法

N/A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重点学科、三名工程等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12-18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2-17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至 70 周岁,性别不限; 2. 必须满足 IMWG 定义的多发性骨髓瘤诊断标准(2017)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复发或难治骨髓瘤患者: 受试者接受过至少 2 个方案的充分既往治疗(注:诱导化疗、干细胞移植和维持治疗(如果之间未出现疾病进展),则视为 1 个治疗方案);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疾病发生进展(PD)或发生复发(研究者根据 2017 版 IMWG 标准判断); 3. 采用流式细胞术或免疫组化检测骨髓或浆细胞瘤标本; 4. 筛选时疾病可测量,即符合以下任一定义: 血清单克隆异常蛋白(M 蛋白)水平≥1.0g/dL 尿 M 蛋白水平≥200mg/24h;血清受累 FLC≥10mg/dL 且血清κ/λ FLC 比值异常 5. 既往治疗产生的毒性必须稳定,并恢复至≤1 级(无临床意义的毒性除外, 如脱发);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肿瘤引起的骨痛除外); 7.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10^9/L; 血小板计数≥50×10^9/L;绝对淋巴细胞计数 ≥100 个/μL;血红蛋白≥8.0g/dL; 8. 肾脏、肝脏、肺和心脏功能充足,定义如下: 肌酐清除率(按 Cockcroft Gault 法估计)≥30 mL/min,血肌酐≤2 .5 mg/dL ; 血清 ALT/AST ≤正常上限 2.5 倍 ;总胆红素 ≤正常上限 2 倍,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除外 ;心脏射血分数≥45%,超声心动图检查确认未见心包积液,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发现 ;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在室内时基线血氧饱和度>92%;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接受了绝育术或绝经后至少 2 年的女性可认定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10.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入组前 3 个月内曾行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 2. 无症状骨髓瘤(冒烟型骨髓瘤,Smouldering Multiple Myeloma); 3. 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治疗或其他慢病毒介导的转基因治疗; 4. 存在不可控制或需要抗感染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5. 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5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包括 MM 的治疗, 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除外; 6. 已知存在 HIV 或 HBsAg 阳性者或抗 HCV 阳性者,对HBV-DNA≥100 IU/L或丙型肝炎病毒(抗 HCV 阳性)的患者,不能入组; 7. 存在任何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经皮肾造口管、留置导尿管、胆汁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导管),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 8. 可检测到脑脊液恶性细胞或脑转移,或已知多发性骨髓瘤累及脑膜; 9. 存在 CNS 病史或疾病,如癫痫发作疾病、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涉及 CNS 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0.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者任何心功能 3 级(中度)或 4 级(重度)心脏病(依照纽约心脏学会功能分级方法 NYHA);入组前 12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病史者; 11. 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受试者; 12. 已知存在原发免疫缺陷疾病(如重症联合免疫缺陷病等); 13. 有肺栓塞病史者; 14. 对本研究中的主要治疗药物(包括预处理期间使用的氟达拉滨、环磷酰胺、美司钠以及防治 CRS 的抗 IL-6R 单抗及抗感染药物等)具有重度超敏反应病史; 15.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16. 自签署同意书起至完成 CAR-T 给药后 6 个月内不愿意采取节育措施的男性及女性受试者; 17. 正在参加其他干预性研究; 1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包括随访访视或依从参与研究的要求; 19. 过去2 年内存在导致末端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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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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